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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3-06-28 249
核心提示:  各進口食品企業: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的公告》(2012

  各進口食品企業: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的公告》(2012年第55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將于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我局轄區內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的有效落實,掌握河南地區進口食品來源和流向,確保進口食品可追溯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進口食品收貨人要按照《公告》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首次向我局報檢的進口食品收貨人,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施檢部門提交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三、我局應適時組織開展對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公告》要求實施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進口食品收貨人,將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根據《公告》要求,進口食品收貨人指中國大陸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與外方簽訂貿易合同的實際收貨人。

  2012年9月30日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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