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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農經委關于實施蔬菜產品準出制度意見的通知(沈政辦發[2010]62號)

   2011-03-10 385
核心提示: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農經委《關于實施蔬菜產品準出制度的意見》轉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農經委《關于實施蔬菜產品準出制度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關于實施蔬菜產品準出制度的意見

  市農經委

  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沈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實施蔬菜產品準出制度提出意見如下:

  一、實行產地證明和蔬菜質量合格證明制度。凡在沈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的蔬菜,出售時,應由生產者出具產地證明和蔬菜質量合格證明。

  蔬菜生產企業、蔬菜生產合作社、蔬菜生產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蔬菜生產的企業和組織,可以開具產地證明。

  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的蔬菜質量檢驗機構、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及其委托機構,蔬菜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社自建的檢測點,可以開具蔬菜質量合格證明。

  獲得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蔬菜,要出具有效證書復印件。

  出具虛假產地證明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出具虛假檢測合格證明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取消其檢測資格。對疏于管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檢測機構,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其經濟損失。

  二、產地證明、質量合格證明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和編碼,并加蓋生產單位公章和檢測專用章。

  三、實行例行檢測制度。各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蔬菜例行檢測計劃,實行市、縣、鄉(鎮)3級蔬菜質量例行檢測。對基地蔬菜的例行檢測,市每月1次,縣每半月1次,蔬菜生產企業和合作社應在蔬菜采收前進行檢測或根據客戶要求隨時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對來自相同蔬菜生產基地的產品連續3次檢測不合格,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已經獲得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提請取消認證資格,并予以通報。

  四、建立健全蔬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生產者必須建立蔬菜生產檔案。認證的產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產品進行包裝、貼掛標識。發現質量問題,立即停止銷售,并實行召回制度。

  五、實行蔬菜質量公示制度。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媒體,每月向社會公布1次地產蔬菜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有關農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提出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及有關信息和資料,通報農產品安全事故信息。

  六、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管體系和監管協調機制,逐步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網絡。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執法力度,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加強對蔬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評議、考核工作。

  七、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要加強蔬菜生產技術的培訓、示范及技術指導工作,普及推廣蔬菜標準化生產技術。

  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蔬菜產品準出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與蔬菜產品準出制度相關的技術、安全等方面知識的普及和推廣工作,增強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意識。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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