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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廣西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桂安監管三〔2016〕19號)

   2019-06-12 640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現將《關于印發〈廣西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印發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廣西壯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
 
    現將《關于印發〈廣西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印發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
 
    廣西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
 
    第三條 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實施安全監管。
 
    第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危險化學品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并配合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管,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與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方式及實施
 
    第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危險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實施安全監管,安全監管方式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等。
 
    第七條 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審定的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使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及其他行政權力職權。
 
    第八條 安全監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安全監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管職權中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違法行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第十條 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要求嚴格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自治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評審、公告以及證書、牌匾的發放;三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由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也可以授權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標準,監督指導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縣級安全監管按照屬地監管、按標評定、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和實施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突出重點的原則,制定危險化學品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方式、重點內容,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確定由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范圍;各設區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監管;對安全隱患突出、事故頻發的企業,要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嚴格管控。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家庫,建立專家參與技術服務、監督檢查和決策咨詢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升監管水平,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情況報告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情況報告自治區安全監管部門。
 
    自治區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情況。
 
    第十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在實施安全監管過程中,發現危險化學品企業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相關的規定責令危險化學品企業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經有關危險化學品企業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部門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對未取得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等擅自建設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根據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非法行為。
 
    第二十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傷亡事故的,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事故調查權限、程序和處理辦法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管人員不得接受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危險化學品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借安全監管工作在危險化學品企業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及實施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監管人員不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安全監管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管人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權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檢查,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監督,并檢查危險化學品單位制定的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管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管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管部門在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檢查中,應重點從人員和資質管理、工藝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安全管理四個方面進行檢查。
 
    (一)人員和資質管理
 
    1、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是否齊全或在有效期內。
 
    2、企業是否依法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或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
 
    3、企業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5、企業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安排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
 
    6、從業人員對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是否熟悉。
 
    7、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8、是否選用不符合資質的承包商或未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9、是否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或存在脫崗、睡崗、酒后上崗行為。
 
    (二)工藝管理
 
    1、在役化工裝置是否經正規設計且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2、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逐級放大試驗到工業化生產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
 
    3、是否按規定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4、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是否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
 
    5、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是否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涉及液化烴、液氨、液氯、硫化氫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質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是否直排大氣(環氧乙烷的排放應采取安全措施)。
 
    7、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
 
    8、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是否落底。
 
    (三)設備設施管理
 
    1、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2、油氣儲罐是否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2)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置注水措施。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的。
 
    5、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是否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校驗;以及報警信號是否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進行報警。
 
    6、安全聯鎖是否正常投用或未經審批摘除以及經審批后臨時摘除超過一個月未恢復的。
 
    7、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時是否及時處置。
 
    8、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是否正常投用。
 
    9、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是否設置雙重電源供電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UPS)。
 
    (四)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變更管理制度或未嚴格執行的。
 
    2、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設施與周邊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的。
 
    3、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是否有門窗。
 
    4、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危險化學品是否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種以及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
 
    6、危險化學品廠際輸送管道是否存在違章占壓、安全距離不足和違規交叉穿越問題。
 
    7、光氣、氯氣(液氯)等劇毒化學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區域。
 
    8、動火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分析;以及作業過程是否有人監護。
 
    9、脫水、裝卸、倒罐作業時,作業人員是否離開現場或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切水和動火作業同時進行。
 
    1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是否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12、對重大危險源是否登記建檔,或者進行評估、有效監控。
 
    13、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14、易燃易爆區域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或電器。
 
    15、在存在有毒氣體的區域是否配備便攜式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和設備或者不能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含儲存)、使用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監管。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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