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現將《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做好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是指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安全,組織開展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管理行為。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在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下,我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總體上看,我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仍然比較薄弱,一些市縣、部門和單位對環境應急管理工作重視不夠,組織體系和指揮機制不健全,對環境應急管理投入不足,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嚴重滯后,公眾對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認知度較低,全省環境風險防控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當前,我省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各類環境風險不斷增加,突發環境事件的誘因復雜多樣,部分區域、行業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突發環境事件時有發生,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面臨較大威脅,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形勢非常嚴峻。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自覺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認真落實環境應急管理的各項要求和措施,不斷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與水平。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加強環境應急全過程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推進建設美麗中國海南篇章。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環境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基本健全,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基本完善,環境應急管理法規制度更加健全,環境應急經費物資保障體系建立,環境應急管理基本實現法制化、信息化、專業化,環境應急管理水平顯著提高。
三、突出做好環境應急管理的重點工作
(一)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海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版)要求,在認真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著力提高預案的規范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預案之間的有機銜接。加強預案動態管理,規范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工作,認真組織開展預案的演練和宣傳培訓。2017年6月底前,各市縣要完成本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工作。
(二)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環境應急管理的法定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對環境安全的監管責任。積極開展本地區、本行業和重點企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定期組織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提高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特別要加強洋浦經濟開發區、東方工業園區、澄邁老城經濟開發區、昌江核電站等重點區域和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核電等重點行業和尾礦庫以及重要節假日、重大集體活動、特殊氣象條件等重點時段的環境風險防控。將環境風險源單位的風險防控措施、監測預警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管理等納入重點監管內容。強化飲用水水源地、醫院、學校、集中居住區、行政辦公區、機場、高鐵、碼頭、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敏感目標周邊環境風險的管控。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督促企業進行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到2018年底,全省重點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完成率要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環境風險分級分類動態管理。
(三)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執法監察。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完善環境監管網絡,確定監管重點,加大日常執法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切實從源頭預防污染事故,防止突發環境事件發生。
(四)進一步提高環境監測預警能力。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建立環境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生態等要素環境質量及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加強對環境監測信息分析匯總和綜合評估,發現環境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發布預警信息。到2020年,各市縣基本建成環境監測預警平臺,監測預警能力明顯提升。
(五)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制度,規范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報送時效。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全力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市縣政府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積極調動有關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最大程度減輕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到統一指揮,部門聯動,依法辦事,科學處置。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及時查明事件發生的經過和原因,積極組織恢復與重建。
(七)建立環境應急聯動機制。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調動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內各種應急資源,組織建立環境應急聯動機制,明確環境應急管理各環節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參與單位及其職責,實現預案聯動、信息聯動、隊伍聯動、物資聯動,形成反應迅速、協同高效、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合力。
(八)加強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建設,逐步完善環境應急管理機構的人員配置,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救援隊伍的技術裝備,強化培訓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加強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和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環境應急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積極探索依托公安消防部隊、非政府組織、大中型企業建立專業環境應急救援隊伍,促進環境應急處置救援工作專業化和社會化。
(九)完善環境應急資金和物資保障。各市縣政府要將環境應急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環境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要對各類應急基礎設施和物資進行統籌整合,在充分利用國家、省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現有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全省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調撥、配送體系,為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物資保障。
(十)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與管理,完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開和輿論應對機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輿情監測、分析研判和應對處置,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積極主動回應公眾關切,維護社會穩定。
(十一)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海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版),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培訓,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能力,提高各級環境應急管理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與環境應急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切實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各市縣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堅持與經濟發展、社會管理等各項工作協同推進。把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認真研究,周密部署。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做到領導明確,責任清晰,工作落實。2016年12月底前,各市縣要明確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和責任人,確保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做。
(二)嚴格落實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各市縣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重建等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干部考核和工作考核內容。各級生態環保、發展改革、工信、旅游、公安、交通、農業、國土、水務、海洋、林業、衛生計生、安監、海事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海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版)》確定的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對因管理不到位、應對不力而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和生態破壞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
現將《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做好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是指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安全,組織開展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管理行為。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在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下,我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總體上看,我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仍然比較薄弱,一些市縣、部門和單位對環境應急管理工作重視不夠,組織體系和指揮機制不健全,對環境應急管理投入不足,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嚴重滯后,公眾對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認知度較低,全省環境風險防控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當前,我省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各類環境風險不斷增加,突發環境事件的誘因復雜多樣,部分區域、行業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突發環境事件時有發生,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面臨較大威脅,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形勢非常嚴峻。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自覺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認真落實環境應急管理的各項要求和措施,不斷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與水平。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加強環境應急全過程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推進建設美麗中國海南篇章。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環境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基本健全,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基本完善,環境應急管理法規制度更加健全,環境應急經費物資保障體系建立,環境應急管理基本實現法制化、信息化、專業化,環境應急管理水平顯著提高。
三、突出做好環境應急管理的重點工作
(一)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海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版)要求,在認真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著力提高預案的規范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預案之間的有機銜接。加強預案動態管理,規范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工作,認真組織開展預案的演練和宣傳培訓。2017年6月底前,各市縣要完成本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工作。
(二)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環境應急管理的法定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對環境安全的監管責任。積極開展本地區、本行業和重點企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定期組織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提高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特別要加強洋浦經濟開發區、東方工業園區、澄邁老城經濟開發區、昌江核電站等重點區域和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核電等重點行業和尾礦庫以及重要節假日、重大集體活動、特殊氣象條件等重點時段的環境風險防控。將環境風險源單位的風險防控措施、監測預警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管理等納入重點監管內容。強化飲用水水源地、醫院、學校、集中居住區、行政辦公區、機場、高鐵、碼頭、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敏感目標周邊環境風險的管控。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督促企業進行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到2018年底,全省重點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完成率要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環境風險分級分類動態管理。
(三)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執法監察。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完善環境監管網絡,確定監管重點,加大日常執法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切實從源頭預防污染事故,防止突發環境事件發生。
(四)進一步提高環境監測預警能力。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建立環境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生態等要素環境質量及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加強對環境監測信息分析匯總和綜合評估,發現環境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發布預警信息。到2020年,各市縣基本建成環境監測預警平臺,監測預警能力明顯提升。
(五)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制度,規范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報送時效。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全力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市縣政府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積極調動有關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最大程度減輕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到統一指揮,部門聯動,依法辦事,科學處置。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及時查明事件發生的經過和原因,積極組織恢復與重建。
(七)建立環境應急聯動機制。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調動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內各種應急資源,組織建立環境應急聯動機制,明確環境應急管理各環節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參與單位及其職責,實現預案聯動、信息聯動、隊伍聯動、物資聯動,形成反應迅速、協同高效、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合力。
(八)加強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建設,逐步完善環境應急管理機構的人員配置,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救援隊伍的技術裝備,強化培訓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加強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和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環境應急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積極探索依托公安消防部隊、非政府組織、大中型企業建立專業環境應急救援隊伍,促進環境應急處置救援工作專業化和社會化。
(九)完善環境應急資金和物資保障。各市縣政府要將環境應急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環境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要對各類應急基礎設施和物資進行統籌整合,在充分利用國家、省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現有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全省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調撥、配送體系,為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物資保障。
(十)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與管理,完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開和輿論應對機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輿情監測、分析研判和應對處置,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積極主動回應公眾關切,維護社會穩定。
(十一)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海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版),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培訓,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能力,提高各級環境應急管理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與環境應急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切實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各市縣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堅持與經濟發展、社會管理等各項工作協同推進。把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認真研究,周密部署。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做到領導明確,責任清晰,工作落實。2016年12月底前,各市縣要明確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和責任人,確保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做。
(二)嚴格落實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各市縣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重建等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干部考核和工作考核內容。各級生態環保、發展改革、工信、旅游、公安、交通、農業、國土、水務、海洋、林業、衛生計生、安監、海事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海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版)》確定的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對因管理不到位、應對不力而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和生態破壞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