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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四條執行時應注意問題的通知 (京環保法字〔2003〕123號)

   2019-06-05 486
核心提示:各區縣環保局:自《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頒布以來,各局加大了行政執法力度,其中使用第三十四條規
各區縣環保局:
 
    自《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頒布以來,各局加大了行政執法力度,其中使用第三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的案件較多。該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但在執行過程中,有些問題需要明確并加以規范。現將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適用該條款應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適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時,責令違法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必須限定合理期限,不要使用“立即”、“馬上”、“即刻”等沒有確定時間概念的詞語。
 
    二、發現并確認違法行為成立時,須使用“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附樣式),并在限期屆滿后進行復查,復查過程記入筆錄,由被復查人簽字。
 
    三、如果適用“限期治理”,則須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環保法規執行。
 
    二O0三年四月十八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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