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安委會,市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適應新形勢下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水平,為安全發展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現將《重慶市安全生產工作約談警示制度》和《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4年5月19日
重慶市安全生產工作約談警示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加強安全生產過程督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工作約談警示是指市政府安委會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認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切實扭轉被動局面而進行的預警制度。
第三條 下列情形由市政府安委會啟動約談警示:
(一)超控制指標進度
1.一個季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進度的,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對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及有關企業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督促其加強監管。
2.半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進度的,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須向市政府安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和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二)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差
某區縣、某行業領域較大事故起數超年度控制指標,或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須向市政府安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和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三)上級通報批評
1.凡在市委市政府組織的各種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問題,被全市(市委、市政府,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安委會)書面通報批評的,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對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及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2.凡在國家組織的各種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問題,被全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安監總局)書面通報批評的,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須向市政府安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和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四)階段性重點工作完成差
凡未按規定要求完成國家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階段性重點工作,被全國、全市書面通報批評的,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須向市政府安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和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五)市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市政府安委會應將被約談警示單位的工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并在全市通報。
第五條 被警示單位應在15日內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及時、全面掌握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深入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科學預測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趨勢,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學的決策依據,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印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和市政府安委辦印發的《關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的通知》、《重慶市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規范》、《重慶市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報告內容
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
(二)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經開區〉、鄉鎮〈街道〉、園區、村〈居〉、小區、路段及其他有關情況);
(三)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概況、證照及經濟類型(國有和國有控股、集體和集體控股、民營和民營控股以及合資、外資等),事故發生在工程外包單位的,還應附外包單位名稱、概況、持證備案情況;
(四)事故類型(按照各行業和領域的事故類型報告);
(五)生產規模和能力(設計、核定);
(六)事故發生單位的安全評估等級和持有證件情況,以及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
(七)發生事故的車輛、船舶、飛行器、容器等牌號、名稱及核載、實載情況;
(八)事故的簡要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九)事故現場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下落不明、失蹤、被困、輕傷、重傷〈危重〉、急性工業中毒、住院、留院觀察等);
(十)初步估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一)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事故具體情況不清楚的,應先報送事故概況,具體情況及時續報。
第三條 事故報告時限
(一)重特大和涉險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須在接到事故報告后10分鐘內電話或書面報告市安監局“12350”(總值班室);除煤礦以外的工礦商貿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須在12小時內通過“金安”系統上報事故情況。
(二)較大及涉險、媒體披露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須在接到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電話或書面報告市安監局“12350”(總值班室);除煤礦以外的工礦商貿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須在12小時內通過“金安”系統上報事故情況。
(三)一般事故。除煤礦以外的工礦商貿一般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通過“金安”事故快報子系統上報至市安監局,并在48小時內完整錄入統計子系統的事故卡片。
事故具體情況一時難以核實清楚的,須先電話報告事故概況,15分鐘內報告文字材料。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條 事故報表
(一)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等要求,于每月1日17:00前,將上月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匯總表和事故明細表報送市安監局。
(二)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快報。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將節假日期間發生的事故情況,按照第二、三條規定的報告內容和時限,電話和書面報送市安監局“12350”(總值班室);同時,市級有關部門須于節假日最后一天中午12:00前將本行業領域全市安全生產情況(事故總體情況、同比、事故明細)書面報送市安監局“12350”(總值班室)。
(三)生產安全事故專項調度快報。根據工作需要,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須按時按規定向市安監局專項報送相關情況。
第五條 綜合分析報告
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每月1日17:00前向市安監局報送上月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報告。
綜合分析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總體情況;
(二)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特點分析(含事故當月及月度累計事故的同比、環比、占比等);
(三)存在的規律性、傾向性和突出性問題及事故原因分析(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要對發生事故的形態、道路類型、車輛類型、事故原因、事故時段、薄弱關鍵等作詳細深入的分析);
(四)對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形勢的預警預測,指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五)對下一步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提出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統計聯席會議
充分發揮和利用好聯席會議的平臺作用,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安全生產事故調度統計的有關問題,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有效掌控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定期分析、通報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建設性的政策建議,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統計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統計部門聯合執法。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為適應新形勢下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統計工作水平,為安全發展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現將《重慶市安全生產工作約談警示制度》和《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4年5月19日
重慶市安全生產工作約談警示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加強安全生產過程督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工作約談警示是指市政府安委會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認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切實扭轉被動局面而進行的預警制度。
第三條 下列情形由市政府安委會啟動約談警示:
(一)超控制指標進度
1.一個季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進度的,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對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及有關企業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督促其加強監管。
2.半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進度的,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須向市政府安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和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二)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差
某區縣、某行業領域較大事故起數超年度控制指標,或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須向市政府安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和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三)上級通報批評
1.凡在市委市政府組織的各種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問題,被全市(市委、市政府,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安委會)書面通報批評的,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對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及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2.凡在國家組織的各種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問題,被全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安監總局)書面通報批評的,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須向市政府安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和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四)階段性重點工作完成差
凡未按規定要求完成國家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階段性重點工作,被全國、全市書面通報批評的,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須向市政府安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和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五)市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市政府安委會應將被約談警示單位的工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并在全市通報。
第五條 被警示單位應在15日內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及時、全面掌握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深入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科學預測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趨勢,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學的決策依據,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印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和市政府安委辦印發的《關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的通知》、《重慶市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規范》、《重慶市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報告內容
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
(二)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經開區〉、鄉鎮〈街道〉、園區、村〈居〉、小區、路段及其他有關情況);
(三)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概況、證照及經濟類型(國有和國有控股、集體和集體控股、民營和民營控股以及合資、外資等),事故發生在工程外包單位的,還應附外包單位名稱、概況、持證備案情況;
(四)事故類型(按照各行業和領域的事故類型報告);
(五)生產規模和能力(設計、核定);
(六)事故發生單位的安全評估等級和持有證件情況,以及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
(七)發生事故的車輛、船舶、飛行器、容器等牌號、名稱及核載、實載情況;
(八)事故的簡要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九)事故現場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下落不明、失蹤、被困、輕傷、重傷〈危重〉、急性工業中毒、住院、留院觀察等);
(十)初步估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一)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事故具體情況不清楚的,應先報送事故概況,具體情況及時續報。
第三條 事故報告時限
(一)重特大和涉險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須在接到事故報告后10分鐘內電話或書面報告市安監局“12350”(總值班室);除煤礦以外的工礦商貿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須在12小時內通過“金安”系統上報事故情況。
(二)較大及涉險、媒體披露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須在接到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電話或書面報告市安監局“12350”(總值班室);除煤礦以外的工礦商貿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須在12小時內通過“金安”系統上報事故情況。
(三)一般事故。除煤礦以外的工礦商貿一般事故,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通過“金安”事故快報子系統上報至市安監局,并在48小時內完整錄入統計子系統的事故卡片。
事故具體情況一時難以核實清楚的,須先電話報告事故概況,15分鐘內報告文字材料。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條 事故報表
(一)生產安全事故月報表。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等要求,于每月1日17:00前,將上月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匯總表和事故明細表報送市安監局。
(二)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快報。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將節假日期間發生的事故情況,按照第二、三條規定的報告內容和時限,電話和書面報送市安監局“12350”(總值班室);同時,市級有關部門須于節假日最后一天中午12:00前將本行業領域全市安全生產情況(事故總體情況、同比、事故明細)書面報送市安監局“12350”(總值班室)。
(三)生產安全事故專項調度快報。根據工作需要,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須按時按規定向市安監局專項報送相關情況。
第五條 綜合分析報告
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安監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每月1日17:00前向市安監局報送上月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報告。
綜合分析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總體情況;
(二)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特點分析(含事故當月及月度累計事故的同比、環比、占比等);
(三)存在的規律性、傾向性和突出性問題及事故原因分析(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要對發生事故的形態、道路類型、車輛類型、事故原因、事故時段、薄弱關鍵等作詳細深入的分析);
(四)對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形勢的預警預測,指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五)對下一步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提出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統計聯席會議
充分發揮和利用好聯席會議的平臺作用,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安全生產事故調度統計的有關問題,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有效掌控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定期分析、通報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建設性的政策建議,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統計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統計部門聯合執法。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