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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烏政辦字〔2016〕60號)

   2016-05-11 468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市級以下(含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獎勵的告知、受理、評定和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查處的,由受理舉報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舉報獎勵部門。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對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披露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根據上年度舉報案件數量或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獎勵資金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預算。舉報獎勵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本級財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做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烏蘭察布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通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評定機構和審批程序建立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
 
  第十六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旗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并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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