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識產權局,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已經市局2020年第2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檢查活動,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切實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信〔2019〕38號)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涉及的監管領域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開展的隨機抽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對通過投訴舉報、監測、轉辦交辦等途徑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實施的檢查,市場主體登記中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所進行的核查,以及全面性、普遍性、重點性、專項性的行政檢查活動等依法可以不適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開展檢查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根據抽查計劃,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或產品、項目、行為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一種監管方式。
第四條【原則及要求】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遵循全面覆蓋、公開透明、問題導向、協調推進、規范處置的原則。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廉潔執法,規范執法,自覺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得隨意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不得干擾相對人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章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職責
第五條【牽頭處室職責】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牽頭處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協調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二)擬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制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匯總、發布業務處室“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四)統籌抽查結果公示工作;
(五)負責重慶“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和“兩庫”的建立、管理工作。
第六條【業務處室職責】市市場監管局相關業務處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的檢查內容進行菜單式細化,并與監管平臺做好銜接;
(二)擬定本業務條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和臨時性抽查計劃;
(三)組織實施由業務處室直接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
(四)根據職責督促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五)指導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后續處置工作;
(六)提供與職責相關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結果。
相關業務處室可以根據監管工作要求,提出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并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推進工作。
第七條【區縣市場監管局職責】各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相關制度;
(二)組織實施市市場監管局下達的抽查任務,制定下達本局抽查任務;
(三)依法處置“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所發現的問題;
(四)動態管理本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五)根據監管數據信息開展統計分析工作;
(六)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第八條【執法檢查人員職責】執法檢查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各項“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任務;
(二)即時、規范采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息;
(三)發現顯見的違法行為;
(四)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時處置“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后續監管。
前款第(三)項顯見的違法行為是指執法檢查人員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夠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監管計劃
第九條【清單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處室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和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則規定,在征求相關業務處室意見基礎上擬定,并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區縣市場監管局不得自行制定或隨意增減清單事項。
市級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由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前款規定程序,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后,市市場監管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一次性清單】各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要求或監管工作實際,需要對清單之外的事項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應當報相關業務處室審查,經市市場監管局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形成一次性清單,由區縣市場監管局在本轄區內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結束后,一次性清單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清單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含一次性清單)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年度抽查計劃】相關業務處室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政府和市市場監管局相關工作部署,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規定范圍內,在征求區縣市場監管局意見基礎上,初步擬定本業務條線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交牽頭處室匯總。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應涵蓋一般檢查事項和重點檢查事項,并可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
牽頭處室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對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進行統籌,形成全系統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后,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開。
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涉及檢查對象和檢查方式相近的,應當合并進行。
第十三條【臨時性監管計劃】根據國務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政府和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的要求,需要對未納入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計劃的事項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由相關業務處室或區縣市場監管局提出臨時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計劃,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執法人員與檢查對象的隨機抽取
第十四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統一建立重慶“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作為工作業務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檢查對象名錄庫】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并根據市場主體設立、吊銷、注銷等情況,對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檢查對象名錄庫既可以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也可以包括產品、項目、行為。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市市場監管局和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分級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提高檢查專業性,并根據人員最新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對特定領域的監管,可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通過聽取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監管。
第十七條【執法檢查人員選派方式】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局機關與市場監管所隨機、全部市場監管所隨機、部分市場監管所隨機、單一市場監管所內隨機等方式,選派兩名以上執法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承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抽查覆蓋率】對不同風險程度、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實施差異化抽查,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檢查對象被抽查概率。對于低風險檢查對象和守信市場主體,可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高風險檢查對象和失信市場主體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每年各類抽查覆蓋企業比例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實施。
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一次完成。上一年度已抽查的市場主體不再納入本年度綜合抽查范圍。
第十九條【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市市場監管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抽取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必要時可以邀請公證機構、企業代表、經營者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監管任務的下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應明確被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完成時限等要求,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下達。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變動。因正當理由需變動執法檢查人員的,應當經所在區縣市場監管局批準,并報請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處室或其他相關業務處室批準后予以調整。
第五章 檢查規則
第二十一條【檢查和記載要求】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要求全面完成檢查工作,在現場通過移動終端錄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或填寫檢查情況記錄表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并確保信息客觀、完整、準確。
第二十二條【商品檢查規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涉及商品檢查的,執法檢查人員應按任務要求檢查商品品種和數量。任務未明確的,且商品品種過多無法全面檢查的,執法檢查人員可隨機抽取十個重點商品品種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對不配合的處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將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予以公示:
(一)拒絕、阻撓、妨礙執法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接受和阻撓妨礙詢問調查的;
(三)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拒絕向執法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一)委托檢查,即市場監管部門接受其他部門委托或者委托其他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二)共同檢查,即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各派一名執法檢查人員組成小組共同開展檢查;
(三)協同檢查,即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在同一時間各派兩名或以上執法檢查人員按照各自“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開展檢查。
第二十五條【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有關要求】開展部門聯合抽查,應當根據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年度聯合抽查工作計劃。
委托檢查和共同檢查事項應由相關業務處室、區縣市場監管局就檢查事項、范圍、時間等內容與相關部門進行磋商,形成會簽文件文稿,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按照程序發布。
協同檢查事項由相關業務處室、區縣市場監管局與其他部門會商后提出方案。
第二十六條【處置要求】執法檢查人員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區別情形,按下列要求依法及時作出處置:
(一)對情況緊急,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需要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同時補辦批準手續;
(二)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當場處罰;
(三)應當立案調查的,轉交辦案機構處理;
(四)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實施處罰的,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五)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及時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
(六)構成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七)可以實施行政指導的,實施行政指導。
執法檢查人員對現場咨詢、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解決;現場不能解決的,應當告知咨詢、投訴、舉報途徑。
對突發事件,執法檢查人員應按規定立即報告上級組織。
第六章 檢查結果公示
第二十七條【檢查結果公示】市市場監管局各業務處室、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于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錄入重慶“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進行公示,其中涉及市場主體的信息統一歸集市場主體的名下,并及時向相關政府部門推送監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抽查檢查結果包括未發現問題、未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發現問題已當場改正、發現問題需進一步整改、發現問題需進一步調查處理、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作出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等依法應當公示的情況。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予以公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檔案管理】執法檢查人員應及時整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文書、資料,立檔歸卷,依照法律法規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追責】對未履行、不當履行、違法履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進行監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時公示監管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監管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
(四)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監管任務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三十條【免責】堅持“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關監管對象出現問題,但執法檢查人員不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工作計劃安排,已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所存在問題的;
(三)監管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監管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四)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等情況的,以及其它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9日起執行,原《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隨機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工商發〔2017〕17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已經市局2020年第2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檢查活動,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切實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信〔2019〕38號)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涉及的監管領域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開展的隨機抽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對通過投訴舉報、監測、轉辦交辦等途徑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實施的檢查,市場主體登記中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所進行的核查,以及全面性、普遍性、重點性、專項性的行政檢查活動等依法可以不適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開展檢查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根據抽查計劃,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或產品、項目、行為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一種監管方式。
第四條【原則及要求】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遵循全面覆蓋、公開透明、問題導向、協調推進、規范處置的原則。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廉潔執法,規范執法,自覺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得隨意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不得干擾相對人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章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職責
第五條【牽頭處室職責】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牽頭處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協調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二)擬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制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匯總、發布業務處室“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四)統籌抽查結果公示工作;
(五)負責重慶“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和“兩庫”的建立、管理工作。
第六條【業務處室職責】市市場監管局相關業務處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的檢查內容進行菜單式細化,并與監管平臺做好銜接;
(二)擬定本業務條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和臨時性抽查計劃;
(三)組織實施由業務處室直接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
(四)根據職責督促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五)指導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后續處置工作;
(六)提供與職責相關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結果。
相關業務處室可以根據監管工作要求,提出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并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推進工作。
第七條【區縣市場監管局職責】各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相關制度;
(二)組織實施市市場監管局下達的抽查任務,制定下達本局抽查任務;
(三)依法處置“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所發現的問題;
(四)動態管理本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五)根據監管數據信息開展統計分析工作;
(六)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第八條【執法檢查人員職責】執法檢查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各項“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任務;
(二)即時、規范采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息;
(三)發現顯見的違法行為;
(四)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時處置“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后續監管。
前款第(三)項顯見的違法行為是指執法檢查人員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夠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監管計劃
第九條【清單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處室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和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則規定,在征求相關業務處室意見基礎上擬定,并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區縣市場監管局不得自行制定或隨意增減清單事項。
市級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由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前款規定程序,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后,市市場監管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一次性清單】各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要求或監管工作實際,需要對清單之外的事項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應當報相關業務處室審查,經市市場監管局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形成一次性清單,由區縣市場監管局在本轄區內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結束后,一次性清單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清單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含一次性清單)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年度抽查計劃】相關業務處室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政府和市市場監管局相關工作部署,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規定范圍內,在征求區縣市場監管局意見基礎上,初步擬定本業務條線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交牽頭處室匯總。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應涵蓋一般檢查事項和重點檢查事項,并可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
牽頭處室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對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進行統籌,形成全系統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后,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開。
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涉及檢查對象和檢查方式相近的,應當合并進行。
第十三條【臨時性監管計劃】根據國務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政府和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的要求,需要對未納入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計劃的事項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由相關業務處室或區縣市場監管局提出臨時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計劃,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執法人員與檢查對象的隨機抽取
第十四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統一建立重慶“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作為工作業務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檢查對象名錄庫】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并根據市場主體設立、吊銷、注銷等情況,對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檢查對象名錄庫既可以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也可以包括產品、項目、行為。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市市場監管局和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分級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提高檢查專業性,并根據人員最新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對特定領域的監管,可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通過聽取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監管。
第十七條【執法檢查人員選派方式】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局機關與市場監管所隨機、全部市場監管所隨機、部分市場監管所隨機、單一市場監管所內隨機等方式,選派兩名以上執法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承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抽查覆蓋率】對不同風險程度、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實施差異化抽查,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檢查對象被抽查概率。對于低風險檢查對象和守信市場主體,可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高風險檢查對象和失信市場主體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每年各類抽查覆蓋企業比例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實施。
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一次完成。上一年度已抽查的市場主體不再納入本年度綜合抽查范圍。
第十九條【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市市場監管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抽取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必要時可以邀請公證機構、企業代表、經營者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監管任務的下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應明確被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完成時限等要求,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下達。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變動。因正當理由需變動執法檢查人員的,應當經所在區縣市場監管局批準,并報請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處室或其他相關業務處室批準后予以調整。
第五章 檢查規則
第二十一條【檢查和記載要求】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要求全面完成檢查工作,在現場通過移動終端錄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或填寫檢查情況記錄表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并確保信息客觀、完整、準確。
第二十二條【商品檢查規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涉及商品檢查的,執法檢查人員應按任務要求檢查商品品種和數量。任務未明確的,且商品品種過多無法全面檢查的,執法檢查人員可隨機抽取十個重點商品品種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對不配合的處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將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予以公示:
(一)拒絕、阻撓、妨礙執法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接受和阻撓妨礙詢問調查的;
(三)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拒絕向執法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一)委托檢查,即市場監管部門接受其他部門委托或者委托其他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二)共同檢查,即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各派一名執法檢查人員組成小組共同開展檢查;
(三)協同檢查,即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在同一時間各派兩名或以上執法檢查人員按照各自“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開展檢查。
第二十五條【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有關要求】開展部門聯合抽查,應當根據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年度聯合抽查工作計劃。
委托檢查和共同檢查事項應由相關業務處室、區縣市場監管局就檢查事項、范圍、時間等內容與相關部門進行磋商,形成會簽文件文稿,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按照程序發布。
協同檢查事項由相關業務處室、區縣市場監管局與其他部門會商后提出方案。
第二十六條【處置要求】執法檢查人員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區別情形,按下列要求依法及時作出處置:
(一)對情況緊急,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需要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同時補辦批準手續;
(二)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當場處罰;
(三)應當立案調查的,轉交辦案機構處理;
(四)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實施處罰的,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五)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及時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
(六)構成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七)可以實施行政指導的,實施行政指導。
執法檢查人員對現場咨詢、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解決;現場不能解決的,應當告知咨詢、投訴、舉報途徑。
對突發事件,執法檢查人員應按規定立即報告上級組織。
第六章 檢查結果公示
第二十七條【檢查結果公示】市市場監管局各業務處室、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于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錄入重慶“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進行公示,其中涉及市場主體的信息統一歸集市場主體的名下,并及時向相關政府部門推送監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抽查檢查結果包括未發現問題、未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發現問題已當場改正、發現問題需進一步整改、發現問題需進一步調查處理、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作出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等依法應當公示的情況。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予以公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檔案管理】執法檢查人員應及時整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文書、資料,立檔歸卷,依照法律法規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追責】對未履行、不當履行、違法履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進行監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時公示監管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監管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
(四)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監管任務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三十條【免責】堅持“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關監管對象出現問題,但執法檢查人員不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工作計劃安排,已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所存在問題的;
(三)監管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監管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四)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等情況的,以及其它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9日起執行,原《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隨機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工商發〔2017〕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