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監局,省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程序,保障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山東省安委會辦公室制定了《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推進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依據《安全生產法》、《統計法》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56號)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03〕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稱省安監局)負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匯總工作。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的范圍為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傷亡事故,道路交通、火災、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用機械、漁業船舶和森林火災等行業發生的安全事故。
第六條 工礦(煤礦除外)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煤礦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統計報告;道路交通和火災事故由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部門負責統計報告;內河水域(山東海事局管轄水域除外)水上安全事故由交通部門負責統計報告;鐵路交通事故及鐵路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由鐵路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民航安全生產事故由民航山東安監辦負責統計報告;農用機械安全生產事故由農機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森林火災事故由林業部門負責統計報告;勝利油田生產安全事故由勝利石油管理局負責統計報告。
在山東省沿海水域發生的漁業船舶與其他非漁業船舶碰撞事故由海事部門負責統計報告。
第七條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農業機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發生地進行統計(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發生事故按船籍港進行統計);民航飛行事故按航空器注冊地進行統計;漁業船舶事故按漁船船主戶籍所在地進行統計。
第八條 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含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均應進行統計(公安機關有立案文件,證明是刑事案件的除外)。
第九條 跨地區施工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
第十條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傷亡事故統計軟件報送傷亡事故統計卡片。其他事故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報送。
第十一條 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月末應匯總報送至省安監局;次月3日內,應報送上月事故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 對已上報事故,后經查實屬刑事案件的(有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證明),書面說明原因后,經省安監局研究確認,可撤銷已報事故。
第十三條 對于舉報查實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要在查實的當月補報事故,并說明舉報查實過程和補報原因。
第十四條 事故統計分析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本地區(行業)安全生產的主要特點;
2、存在的突出性問題及原因分析;
3、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形勢預測;
4、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中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害作為輕傷統計;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傷害作為重傷統計。
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重傷事故報告統計。來不及在當月統計,下月應補報;超過30天的,不再補報和統計。
第十六條 道路交通、火災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內死亡或失蹤超過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統計報告;
其它事故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或失蹤超過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統計報告;
來不及在當月統計的,下月應補報。超過上述事故規定報告期限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第十七條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卡片填寫要完整,不能有漏項。標準事故類型要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進行填寫。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概況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月×日)、事故單位、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原因、造成的傷亡人數等,該項內容不得空缺。
事故統計軟件中標準事故類型為“20其他傷害”以后的事故為非工礦商貿事故。
第十八條 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事故統計分析上報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無特殊原因視為遲報。對已發生的事故未報,或隱瞞事故實際傷亡人數,以及經舉報查實未報或未如實報告事故的,均視為瞞報。
第十九條 省安監局對有關單位和部門安全生產事故報送情況進行建檔登記,并定期進行考核。
對遲報、瞞報或報送的事故信息出現明顯錯誤的單位進行定期通報,并在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時予以酌情扣分。
第二十條 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程序,保障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山東省安委會辦公室制定了《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推進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依據《安全生產法》、《統計法》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56號)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03〕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稱省安監局)負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匯總工作。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的范圍為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傷亡事故,道路交通、火災、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用機械、漁業船舶和森林火災等行業發生的安全事故。
第六條 工礦(煤礦除外)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煤礦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統計報告;道路交通和火災事故由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部門負責統計報告;內河水域(山東海事局管轄水域除外)水上安全事故由交通部門負責統計報告;鐵路交通事故及鐵路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由鐵路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民航安全生產事故由民航山東安監辦負責統計報告;農用機械安全生產事故由農機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森林火災事故由林業部門負責統計報告;勝利油田生產安全事故由勝利石油管理局負責統計報告。
在山東省沿海水域發生的漁業船舶與其他非漁業船舶碰撞事故由海事部門負責統計報告。
第七條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農業機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發生地進行統計(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發生事故按船籍港進行統計);民航飛行事故按航空器注冊地進行統計;漁業船舶事故按漁船船主戶籍所在地進行統計。
第八條 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含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均應進行統計(公安機關有立案文件,證明是刑事案件的除外)。
第九條 跨地區施工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
第十條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傷亡事故統計軟件報送傷亡事故統計卡片。其他事故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報送。
第十一條 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月末應匯總報送至省安監局;次月3日內,應報送上月事故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 對已上報事故,后經查實屬刑事案件的(有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證明),書面說明原因后,經省安監局研究確認,可撤銷已報事故。
第十三條 對于舉報查實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要在查實的當月補報事故,并說明舉報查實過程和補報原因。
第十四條 事故統計分析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本地區(行業)安全生產的主要特點;
2、存在的突出性問題及原因分析;
3、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形勢預測;
4、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中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害作為輕傷統計;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傷害作為重傷統計。
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重傷事故報告統計。來不及在當月統計,下月應補報;超過30天的,不再補報和統計。
第十六條 道路交通、火災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內死亡或失蹤超過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統計報告;
其它事故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或失蹤超過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統計報告;
來不及在當月統計的,下月應補報。超過上述事故規定報告期限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第十七條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卡片填寫要完整,不能有漏項。標準事故類型要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進行填寫。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概況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月×日)、事故單位、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原因、造成的傷亡人數等,該項內容不得空缺。
事故統計軟件中標準事故類型為“20其他傷害”以后的事故為非工礦商貿事故。
第十八條 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事故統計分析上報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無特殊原因視為遲報。對已發生的事故未報,或隱瞞事故實際傷亡人數,以及經舉報查實未報或未如實報告事故的,均視為瞞報。
第十九條 省安監局對有關單位和部門安全生產事故報送情況進行建檔登記,并定期進行考核。
對遲報、瞞報或報送的事故信息出現明顯錯誤的單位進行定期通報,并在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時予以酌情扣分。
第二十條 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