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
《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加強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全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負責對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督檢查。
市局業務受理中心承擔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的管理及信息匯總等工作。
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負責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的技術性評審及事務性等工作。
第二章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第五條 企業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目錄的產品,應當向其生產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企業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企業當場更正,由企業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七條 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區市場監管局受理企業申請后告知審查機構。
(二)審查機構應當組成審查組,制定技術性評審計劃,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企業并報告區市場監管局。
(三)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技術性評審。每次參與技術性評審的審查員人數不少于2人,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技術性評審的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區市場監管局可根據需要派觀察員參加。
(四)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性評審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區市場監管局。
(五)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企業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實行后置現場審查審批程序的,經形式審查合格,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企業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程序的,經形式審查合格,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企業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至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區市場監管局應當作出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或者不配合審查的;
(二)企業提出終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的;
(三)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四)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根據有關改革決定,申請事項不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五)因不可抗力需要終止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終止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名單,以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企業辦理延續、變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補領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企業生產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依法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
(一)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人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
(六)企業申請注銷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職權辦理許可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方式包括特殊的證后監督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特殊的證后監督檢查分為后置現場審查和全覆蓋例行檢查。
第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對以后置現場審查方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實施后置現場審查。
后置現場審查由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應當組成審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審查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與。依據生產許可證法定條件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申報材料一致性進行后置現場審查。
第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對以告知承諾方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實施全覆蓋例行檢查。
全覆蓋例行檢查由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可與審查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實施,依據生產許可證法定條件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申報材料一致性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
第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日常檢查。
第十八條 日常檢查主要檢查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的能力以及是否持續保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規定的條件。
日常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監管人員參加并應當出示有效證件,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必備生產條件存在問題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開展專項檢查: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舉報的;
(二)企業涉嫌存在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的;
(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
(四)需要對實地核查組審查質量、獲證企業持續保持生產合格產品能力、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證后監督檢查質量進行抽查的;
(五)上級交辦的檢查。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監管人員要做好相應記錄,并由監管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員分別簽字。
第二十二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信息及時錄入相應的信息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監督檢查資料歸檔,做到一企一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7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管理辦法》(滬質技監規〔2016〕496號)、《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滬質技監規〔2016〕498號)和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辦法》(滬質技監規〔2016〕1號)及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落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滬質技監規〔2017〕1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加強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管理全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負責對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督檢查。
市局業務受理中心承擔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的管理及信息匯總等工作。
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負責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的技術性評審及事務性等工作。
第二章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第五條 企業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目錄的產品,應當向其生產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企業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企業當場更正,由企業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七條 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區市場監管局受理企業申請后告知審查機構。
(二)審查機構應當組成審查組,制定技術性評審計劃,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企業并報告區市場監管局。
(三)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技術性評審。每次參與技術性評審的審查員人數不少于2人,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技術性評審的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區市場監管局可根據需要派觀察員參加。
(四)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性評審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區市場監管局。
(五)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企業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實行后置現場審查審批程序的,經形式審查合格,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企業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程序的,經形式審查合格,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企業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至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區市場監管局應當作出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或者不配合審查的;
(二)企業提出終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的;
(三)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四)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根據有關改革決定,申請事項不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五)因不可抗力需要終止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終止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名單,以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企業辦理延續、變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補領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企業生產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依法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
(一)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人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
(六)企業申請注銷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職權辦理許可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方式包括特殊的證后監督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特殊的證后監督檢查分為后置現場審查和全覆蓋例行檢查。
第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對以后置現場審查方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實施后置現場審查。
后置現場審查由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應當組成審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審查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與。依據生產許可證法定條件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申報材料一致性進行后置現場審查。
第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對以告知承諾方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實施全覆蓋例行檢查。
全覆蓋例行檢查由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可與審查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實施,依據生產許可證法定條件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申報材料一致性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
第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日常檢查。
第十八條 日常檢查主要檢查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的能力以及是否持續保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規定的條件。
日常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監管人員參加并應當出示有效證件,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必備生產條件存在問題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開展專項檢查: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舉報的;
(二)企業涉嫌存在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的;
(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
(四)需要對實地核查組審查質量、獲證企業持續保持生產合格產品能力、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證后監督檢查質量進行抽查的;
(五)上級交辦的檢查。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監管人員要做好相應記錄,并由監管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員分別簽字。
第二十二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信息及時錄入相應的信息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監督檢查資料歸檔,做到一企一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7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管理辦法》(滬質技監規〔2016〕496號)、《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滬質技監規〔2016〕498號)和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辦法》(滬質技監規〔2016〕1號)及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落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滬質技監規〔20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