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工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推進依法行政,依據《貴州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定義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規范行政管理事務的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制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調整對象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反復適用性,自實施之日起一個時間段內,對同類事項多次適用,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四)可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網站或者公開發行的報刊以及其他便于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讓公眾知曉。
二、下列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一)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規范、工作制度、表彰獎勵、人事任免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等文件。
(二)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公辦學校教職工、公辦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其他事業單位職工、國有企業領導人的人事、工資、績效等方面監督管理的文件。
(三)行政機關針對本機關的工作考核、監督檢查、行政責任追究等文件,公示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工作計劃、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四)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發布的通報、通知、批復、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和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等。
(五)成立領導小組、議事機構的通知,會議通知、紀要及講話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詢問答復問題、請求批準答復事項。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急預案。
(七)財政部門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文件以及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復項目的文件。
(八)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
(九)涉密文件。
(十)其他不符合《貴州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文件。
三、規范性文件的認定
規范性文件的認定主要看其內容是否涉及不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是否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否反復適用。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為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不稱為“條例”或“實施條例”。在公文種類中,規范性文件多使用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等文種,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等7個文種的公文,一般不作為規范性文件。
四、幾種文件的認定和管理
(一)上級行政機關批轉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批轉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納入批轉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政府所屬部門經過本級政府同意后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納入部門規范性文件管理。
(二)行政機關原文轉發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屬于本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為實施專項行動、部署專項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屬于規范性文件,但此類方案如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屬于規范性文件。
(四)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后,關于宣布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廢止或者失效的決定,屬于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事項
(一)“紀要”、“批復”、“函”的內容如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需要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制定規范性文件對外發布,不得以“紀要”、“批復”等公文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附件: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pdf
《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工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推進依法行政,依據《貴州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定義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規范行政管理事務的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制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調整對象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反復適用性,自實施之日起一個時間段內,對同類事項多次適用,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四)可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網站或者公開發行的報刊以及其他便于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讓公眾知曉。
二、下列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一)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規范、工作制度、表彰獎勵、人事任免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等文件。
(二)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公辦學校教職工、公辦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其他事業單位職工、國有企業領導人的人事、工資、績效等方面監督管理的文件。
(三)行政機關針對本機關的工作考核、監督檢查、行政責任追究等文件,公示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工作計劃、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四)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發布的通報、通知、批復、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和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等。
(五)成立領導小組、議事機構的通知,會議通知、紀要及講話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詢問答復問題、請求批準答復事項。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急預案。
(七)財政部門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文件以及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復項目的文件。
(八)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
(九)涉密文件。
(十)其他不符合《貴州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文件。
三、規范性文件的認定
規范性文件的認定主要看其內容是否涉及不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是否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否反復適用。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為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不稱為“條例”或“實施條例”。在公文種類中,規范性文件多使用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等文種,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等7個文種的公文,一般不作為規范性文件。
四、幾種文件的認定和管理
(一)上級行政機關批轉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批轉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納入批轉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政府所屬部門經過本級政府同意后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納入部門規范性文件管理。
(二)行政機關原文轉發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屬于本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為實施專項行動、部署專項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屬于規范性文件,但此類方案如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屬于規范性文件。
(四)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后,關于宣布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廢止或者失效的決定,屬于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事項
(一)“紀要”、“批復”、“函”的內容如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需要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制定規范性文件對外發布,不得以“紀要”、“批復”等公文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