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各有關處(室)、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辦規(2017)20號)要求,扎實推進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實施,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工作職責,我廳制定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重點工作任務廳內分工方案》,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各部門、各單位要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落實分工,密切相互溝通,加強省直部門間協調,加大推進力度,努力完成各項目標任務;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統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配合單位要結合職責,落實工作任務,及時向主辦單位反饋;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對任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規財處要加強工作統籌,適時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調度、評估和督促檢查。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7月20日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
重點工作任務廳內分工方案
一、約束性指標分工安排
1.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五年累計減少6%。(省環保廳牽頭,地方各級政府配合。以下均需地方各級政府配合不再列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水處、環科院配合。
2.氨氮排放總量五年累計減少7%。(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水處、環科院配合。
3.地表水質量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達到59.7%。(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4.消除地表水質量劣V類水體。(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環評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5.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五年累計減少11%。(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大氣處、環科院配合。
6.氮氧化物排放總量五年累計減少11%。(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大氣處、環科院配合。
7.市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88%。(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8.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市級及以上城市濃度五年累計下降15%。(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左右。(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規財處、環科院、監測站配合。
10.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規財處、環科院、監測站配合。
二、主要任務分工安排
(一)持續實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提升水環境質量。
1.不斷改善松花江流域水質。大力推進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6-2020年)》。進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長制”“單元治污,斷面控制”的流域治污模式,落實控制單元治污責任,未達到目標要求的6個控制單元制定達標方案。突出重點支流帶動作用,推進阿什河、呼蘭河、肇蘭新河、烏裕爾河、訥謨爾河等河流和大慶市及周邊閉流區的綜合治理,維護呼瑪河、甘河、牡丹江、嫩江干流等良好水質,力爭松花江干流水質國控斷面穩定維持Ⅲ類。加大水生態保護力度,野生魚類種群數量有所增加。(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水利廳、農委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2.保護生態良好水體。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皿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重點加強鏡泊湖、興凱湖、磨盤山水庫等重要湖泊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匯入連環湖、磨盤山、五大連池、興凱湖等重點湖庫的河流實行總磷排放控制。雞西市實施總磷總量控制。全省優于Ⅲ類(含Ⅲ類)水質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優于現狀水質。(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水利廳、林業廳、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應急中心配合。
3.強化跨國界河流保護。加強對黑龍江、烏蘇里江、綏芬河等跨國界水體的污染治理和管控,逐步改善界江界河水質。繼續實施中俄界江水體聯合監測。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監測網絡,提高跨國界河流水環境污染預警與應急能力,防范環境風險。松花江入黑龍江的水質穩定達到Ⅲ類。(省環保廳牽頭,省外辦、水利廳、省政府應急辦、省軍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應急中心配合。
4.優先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加強水源地保護區整治和上游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各市地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開展定期監測和調查評估,依法清理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積極推進單一水源供水的市級及以上城市建設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加強監管,地方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適時公開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市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月向社會公開,縣級城市自2018年起每月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水利廳、住建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5.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全面開展市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公布全省黑臭水體名單、責任人及達標期限;重點對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慶市、七臺河市、鶴崗市、綏化市等城市建成區的22條黑臭水體開展整治工作,治理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到2017年底前,市級及以上城市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哈爾濱市建成區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省住建廳牽頭,省環保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畜牧獸醫局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6.推進地下水環境保護。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嚴格控制工業廢水排放,加強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處理。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實施封井回填。嚴格控制部分地區單純抽取地下水灌溉農田。到2020年,地下水質量保持穩定。(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水利廳、商務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環評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7.全面推進工亞企亞水污染物達標排放。各幣(地)、縣(幣)政府(行署)制定本轄區工亞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確定年度達標率并逐年提高。全面落實“水十條”任務措施和目標要求,依法取締“十小”企業。專項整治制漿造紙、氮肥、印染、原料藥制造、制革、石化、化工、農副食品加工、飲料制造等涉水重點行業,實施清潔化改造和達標排放改造。開展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農墾總局、黑龍江海事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環監局牽頭,水處、科技處、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8.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或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同時需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科技廳、住建廳、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9.加強城鎮污水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加強城鎮排水配套管網建設。大力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納管,提高污水處理廠負荷率,到2020年,市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除干旱地區外,新建城區實行雨污分流,鼓勵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站、環監局配合。
10.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IV類標準的城市,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執行一級
A排放標準,有條件地區加大污水再生利用力度。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地制宜升級改造工藝設備,強化脫氮除磷。到2020年,全省所有縣城和3萬人口以上重點建制鎮具備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左右和85%左右。(省住建廳、發改委、環保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站、環監局配合。
11.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加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力度,加強污泥堆放點治理,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嚴格防范污泥環境風險。到2020年,市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污泥處置設施,污泥
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廳、農墾總局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站、環監局配合。
(二)著力推進多污染源協同治理,有效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12.實行分區分類管理。深入實施《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及《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制定分區域、有差別的大氣質量目標。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將全省城市劃分為“大幅提升、穩步改善、實現達標、保持現狀”四個層次。到2020年,哈爾濱市、七臺河市下降比例不低于20%,雙鴨山市、大慶市、牡丹江市、鶴崗市下降比例約為20%,齊齊哈爾市、綏化市達標,雞西市、伊春市、佳木斯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地區大氣質量保持現狀的基礎上爭取進一步改善。各城市制定相應的大氣污染治理方案,通過質量約束對污染物排放提出各層次目標要求。(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13.強化燃煤污染治理。各地政府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方案,優化煤炭消耗種類結構。對燃煤污染開展全防、全控,控制低質燃煤的開采與使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加大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潔化治理力度,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建立潔凈煤技術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全過程跟蹤監管機制。優化能源結構,加大清潔能源的供應和推廣力度。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市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對未達標燃煤鍋爐實施污染防治設施升級改造。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達到87%。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城市近郊、上風向和不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地區應逐步劃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省住建廳、環保廳、發改委、工信委、質監局、煤管局、工商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14.推進大氣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以火電、熱電、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墨、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業為重點,推進行業企業達標排放改造,從產業鏈的各個環節控制污染,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燃煤電廠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實施超低排放改造。鋼鐵企業、石油煉制企業、有色金屬冶煉等企業按要求完成脫硫設施安裝。新型干法水泥窯實施低氨燃燒技術改造并安裝脫硝設施。加強工業煙粉塵控制,推進電力、鋼鐵、水泥企業除塵設施改造,加大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力度。加強石墨行業污染治理,改進生產工藝,安裝高效除塵設施。(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省電力公司、東北能源監管局黑龍江省業務辦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監局、環科院、信息中心配合。
15.對石化、有機化工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摸底調查,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整治,編制揮發性有機物重點行業排放清單,篩選重點源,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嚴控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加強石化生產、輸送和儲存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涂裝行業實施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裝工藝與設備改進,建設收集與治理設施。印刷行業全面開展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料替代,改進生產工藝。
提升有機化工、醫藥企業裝備水平,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加強回收裝置與有機廢氣治理設施的監管。
(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中石油黑龍江分公司、中石化黑龍江分公司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環監局、環科院、信息中心配合。
16.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和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基本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嚴管車輛尾氣排放,嚴格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管理。推進高污染、高排放車輛的防治工作。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鼓勵發展和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汽車,提高公共交通清潔能源車輛比重,積極推進加氣站建設。鼓勵發展地鐵等公共交通,提倡綠色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質監局、環保廳、商務廳、發改委、農委、中石油黑龍江分公司、中石化黑龍江分公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17.嚴防城鄉面源污染。提高街道兩側硬化率、綠化率,減少街路裸露地面,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高效、低塵作業方式,運輸渣土、沙石等車輛采取密閉措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全封閉圍擋墻,推廣預拌砂漿。大型堆場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對堆放的廢棄物或物料加強管理,控制揚塵污染。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加強對街頭路邊燒烤攤點的管理,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區域。城市發展規劃中應設計通風廊道。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突出問題,不斷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省住建廳、環保廳、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18.制定秸稈綜合利用地方標準,建立秸稈收集、處置投入機制,大力推廣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綜合利用,提升全省秸稈綜合利用水平。加強重點區域和重點時段秸稈禁燒管理。推進農業源氨污染防治,實施農業清潔生產,開展化肥減量施用試點,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省農委、質監局、發改委、環保廳、畜牧獸醫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水處、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三)切實加強寒地黑土環境保護,科學防治土壤環境污染。
19.有序推進土壤治理與修復。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省環保廳、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20.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管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發改委、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21.加強寒地黑土保護,推廣黑土地保護性耕作技術應用,采取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及生物肥、輪作休耕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提升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狀,實現黑土地合理持續開發利用。建設用地的黑土層應先收集后建設,防止寒地黑土資源的浪費。開展黑土地生態系統保護研究,解決黑土地功能退化技術問題。建立黑土地消耗補償長效機制,實施黑土地保護示范項目。(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環保廳、發改委、科技廳等部門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22.加強建設用地分類管控。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制度。對石化、焦化、制藥、電鍍等工礦企業用地適時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評估。加強城鄉規劃、供地等環節的土壤環境監管,開發利用的各類地塊,應達到相應規劃用地的土壤風險管控目標;達不到的,經治理修復后方可開發利用。暫不開發利用的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劃定管制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省環保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建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規財處、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23.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科學有序地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
區)政府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加強保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定期開展巡查。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加強對排放重點污染物建設項目的污染風險管控,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省農委、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四)不斷深化生態建設與修復,筑牢國家生態屏障。
24.強化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確定重點生態功能區邊界,強化大小興安嶺森林生態功能區和三江平原濕地生態功能區保護建設。圍繞建設大小興安嶺生態安全屏障戰略目標,對大小興安嶺森林生態功能區采取更加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維護三江平原濕地生態功能區生物多樣性,控制農業開發和城市建設強度,改善濕地環境。持續提升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縣域生態狀況,實施生態移民,引導人口和產業有序轉移。加強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監管。(省發改委、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森工總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25.不斷加強生態創建工作,發揮地方政府在創建工作中的主體作用,鼓勵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范區、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等創建工作,大力推進綠色城鎮和美麗鄉村建設,加強生態示范創建,發揮典型引路和示范帶動作用,總結推廣成功經驗,不斷提高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農委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水處配合。
26.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推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加強監督和管理。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金,加強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能力建設,提高自然保護區管理質量。科學規劃,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區提檔升級,基本形成類型多樣、功能健全、區域分布趨于合理的自然保護區體系。依法規范管理,提升自然保護區監管水平。到2020年,全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達到45個。(省環保廳、林業廳、森工總局牽頭,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規財處、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27.進一步加大中俄跨界自然保護區建設力度,拓展中俄跨界自然保護區合作交流領域,制定中俄跨界自然保護區交流機制和合作計劃,探索跨界自然保護區管理模式。(省環保廳、林業廳、森工總局牽頭,省外辦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監測處配合。
28.推進國家公園試點工作。加強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提升重要生態系統的科學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水平。(省發改委、環保廳、林業廳、國土資源廳、森工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規財處配合。
29.加強保護重要生態系統。對全省林區采取更加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繼續實行封山育林、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構建健康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促進林區的可持續發展。推進防護林體系建設,完成防沙治沙任務。啟動大小興安嶺森林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估工作。(省林業廳牽頭,環保廳、森工總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30.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與恢復,遏制天然濕地生態系統退化趨勢,重點推動“一湖、兩網、一帶”濕地生態功能區建設。采取水量調度、生態補水、河湖水系連通、嚴格地下水管理等措施,確保重要濕地生態用水。采取退耕還濕、退化濕地修復等措施,開展濕地綜合整治,治理退化濕地。維護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濕地生物多樣性,開展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濕地保護小區建設,擴大保護范圍,加大扎龍、三江、洪河和興凱湖等8個國際重要濕地保護力度,改善濕地環境,提高濕地水源涵養能力。(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畜牧獸醫局、森工總局、國土資源廳、
農委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31.加強保護生物多樣性。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規劃,加強保護與監管。保護、修復和擴大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建設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中心。注重生物多樣性的遷地保護,規范植物園、動物園和野生繁育中心經營與管理。加大水生野生動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力度,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加強動植物檢疫,嚴格外來物種引入管理,嚴防外來有害生物物種入侵,確保外來入侵物種和轉基因生物安全可控。(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農委、森工總局、黑龍江檢驗檢疫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32.強化資源型城市環境保護。推進資源型城市轉型過程中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提高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煤炭城市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推進廢棄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禁止新增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油城大慶加快構建新產業體系,著力培育替代產業集群,強化重點污染物防治,推進節能減排。林區以森林生態功能區建設為核心,建設國家儲備林基地;實施林區經濟多元發展模式,推進經濟轉型;加快發展旅游、健康養老、森林生態產品及深加工等特色產業,在替代產業發展上創新路徑。(省發改委、環保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廳、工信委、森工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水處、大氣處、土壤處、科技處配合。
34.嚴格治理畜禽養殖污染。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監管。進一步提高規模化養殖比例,統一建立污染治理設施,有效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各級政府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并制定畜禽養殖場(小區、專業戶)關閉或搬遷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細化和落實資金補貼規定,推進畜禽糞便肥料化、能源化和飼料化,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比例。(省畜牧獸醫局、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土壤處、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35.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程建設。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為重點,推進畜禽養殖全過程綜合治理、各類治污設施建設或升級改造、改進養殖方式和提高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管理水平,實施污染減排。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等設施;散養密集區內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利用設施。到2020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棄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75%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牽頭,省環保廳、財政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土壤處、環監局配合。
36.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施用化肥農藥。健全支持政策,實施減化肥、減農藥、減除草劑,鼓勵使用有機肥和綠肥、生物農藥,開展農業化學投入用品替代示范項目,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比2015年減少10%、除草劑減少20%。推廣以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為核心的多種科學施肥模式。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強化對農膜使用、化肥農藥及其廢棄包裝物的環境管理。全面推進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優先在各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現有農田中開展綠色有機農業種植推廣示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保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
(六)全面強化全過程風險防范,嚴守環境安全底線。
37.加強流域治污綜合管控。強化企業環境風險防范主體責任,嚴格源頭防控、深化過程監管、強化事后追責,建立全過程、多層級環境風險防范體系,提升環境風險管控基礎能力。開發應對水污染事件的預警技術,建立流域環境風險綜合管控機制,提高水源地綜合風險防控能力,保障全省水環境安全。(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應急中心牽頭,水處、環監局配合。
38.建立流域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定期評估沿江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財政廳、水利廳、安全監管局、省政府應急辦、省公安消防總隊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監測處、應急中心牽頭,規財處、環評處、水處、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39.強化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深入推進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危險廢物產生源調查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加強危險廢物過程監管。推進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到2020年,新增危險廢物許可處置能力10000噸/年。(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安全監管局、衛生計生委、交通運輸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評處、環監局、危廢中心配合。
40.嚴格化學品生產準入和行業準入,調整優化高風險化學品企業布局,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加強對排放二需英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企業的日常監管,積極推進含多氯聯苯電力設備及其廢物的安全處置工作。(省環保廳、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工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黑龍江省業務辦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環評處、環監局、危廢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41.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禁止在環境敏感區域新建或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逐步搬遷、改造和“關停并轉”環境敏感區內的現有危險品生產企業。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全部進入符合要求的化工園區,開展化工園區整體安全風險評估,加強和規范化工園區的安全管理。(省安全監管局、工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環評處、環監局、應急中心、危廢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42.嚴格輻射環境安全監管。加強輻射監管能力建設,健全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突發性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響應體系,全面提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輻射污染防治預警水平。建立核與輻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的有效評價體系。全面升級改造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強化廢舊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收貯安全監管,有效處置歷史遺留的放射性廢物。扎實做好核恐怖應急工作。嚴格核與輻射安全審評和監督,加強對核與輻射技術利用項目的監管執法,全面提高全省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水平,放射源輻射事故5年累計不超過2起。(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公安廳、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等部門配廳內分工:輻射處牽頭,輻射站配合。
43.推動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控。嚴格重金屬項目準入,鼓勵相關涉重金屬企業實施同類企業整合或園區化集中。進一步優化區域重金屬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積極推動涉重企業(園區)開展重金屬排放及周邊大氣、水體和土壤重金屬環境監測。加大對產生重金屬污染企業的治理和淘汰力度,深入推進企業清潔生產。(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危廢中心配合。
44.完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完善收集儲運系統,基本實現城鎮垃圾處理設施全覆蓋和穩定運行。鼓勵區域共建共享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再生資源回收的銜接。設市城市全面推廣密閉化收運,實現干、濕分類收集轉運。推動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大慶市等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加強垃圾滲濾液、焚燒飛灰處理處置,強化填埋場甲烷利用和惡臭處理。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3%。(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科技處、危廢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45.夯實環境風險管控基礎。建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報警響應及重點環境風險源動態監控技術平臺,加快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健全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生態環境應急網絡,提高環境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深入推進跨區域、跨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協調機制,推動環境應急與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預案一體化管理。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加強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隊伍、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制定和完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預測預警制度和技術支持體系,強化飲用水源地、重污染天氣、有毒有害氣體和核安全等風險預警,并向社會公布。加強重污染天氣會商研判和過程分析,提高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健全環境風險源、敏感目標、環境應急能力及環境應急預案等數據庫。推進環境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實施環境風險源登記與動態管理,探索開展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第三方評估。推進環境健康風險基礎能力建設,逐步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監測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安全監管局、省公安消防總隊、氣象局、水利廳、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應急中心牽頭,大氣處、監測站、環監局配合。
(七)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建設,強化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46.堅持立、改、廢、釋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出臺《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相關業務處配合。
47.完善“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推進地方政府履行環境責任。開展環境保護督察,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又執法、隨機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強化執法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環監局、政法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48.加強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完善程序銜接、案卷移送、強制執行等方面規定,推進行政處罰與刑事制裁的無縫對接。(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環監局配合。
49.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制度。積極穩妥地推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發揮規劃環評的宏觀指導作用。貫徹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根據環境質量和容量實施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編辦、財政廳、人社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人事處、環評處、輻射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50.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完善環境價費政策。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體系。嚴格落實脫硫、脫硝和除塵環保電價政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對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總量指標的加倍征收排污費;對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提升企業污染減排的內生動力。(省環保廳、物價監管局牽頭,省財政廳、住建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政法處、規財處、環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1.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補償”原則,逐步探索在呼蘭河、穆棱河、倭肯河和訥謨爾河等流域開展跨界水環境生態補償試點,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松花江流域水質生態補償機制。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市、縣,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轉移支付生態補償資金,將轉移支付資金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高環境風險行業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水利廳、黑龍江保監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政法處、規財處、監測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52.開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確權。對尚未確權的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開展權籍調查,逐步進行確權登記。開展市、縣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實施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以主體功能區為基礎,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科學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分區分類制定生態保護紅線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確立生態保護紅線在空間規劃中的基礎地位。強化地方政府和重點國有林區的林地、草原和濕地保護主體責任。(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林業廳、農委、水利廳、測繪地信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環科院、評估中心配合。
53.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基本完成固定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初始排污權核定,構建以排污許可管理為載體的污染源綜合管理體系,推行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制度。繼續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規范排污權出讓方式和交易行為。(省環保廳牽頭,省物價監管局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水處、大氣處、環科院、評估中心配合。
54.完善政績考核辦法。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指標納入市(地)經濟社會發展主要責任指標考核評價體系,考評結果作為評價市(地)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實施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嚴格執行考核辦法和標準,并根據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考核。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省委組織部、省統計局、審計廳、環保廳、測繪地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政法處、監測處牽頭,人事處、監測站配合。
55.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黑龍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黑龍江省環境保護管理職責規定》,實施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環保“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環保廳牽頭,省統計局、審計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人事處、監測站配合。
56.實施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建成全省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實施環保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高企業環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將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黑名單”制度,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落實企業污染源監測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排放自行監測與報告制度。(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國資委、住建廳、工商局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環監局配合。
57.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和賠償制度。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將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賠償落到實處。初步建立環境損害評估、損害賠償以及生態恢復技術體系。(省環保廳、司法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林業廳、省法院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58.建立供給側重污染產能退出和化解過剩產能機制。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環境污染嚴重、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落后產能、小型企業實施強制淘汰。城市建成區內污染嚴重企業實施搬遷、改造或關閉。建立新建項目與污染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的審批機制。(省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環評處、環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辦規(2017)20號)要求,扎實推進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實施,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工作職責,我廳制定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重點工作任務廳內分工方案》,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各部門、各單位要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落實分工,密切相互溝通,加強省直部門間協調,加大推進力度,努力完成各項目標任務;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統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配合單位要結合職責,落實工作任務,及時向主辦單位反饋;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對任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規財處要加強工作統籌,適時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調度、評估和督促檢查。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7月20日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
重點工作任務廳內分工方案
一、約束性指標分工安排
1.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五年累計減少6%。(省環保廳牽頭,地方各級政府配合。以下均需地方各級政府配合不再列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水處、環科院配合。
2.氨氮排放總量五年累計減少7%。(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水處、環科院配合。
3.地表水質量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達到59.7%。(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4.消除地表水質量劣V類水體。(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環評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5.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五年累計減少11%。(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大氣處、環科院配合。
6.氮氧化物排放總量五年累計減少11%。(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大氣處、環科院配合。
7.市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88%。(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8.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市級及以上城市濃度五年累計下降15%。(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左右。(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規財處、環科院、監測站配合。
10.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規財處、環科院、監測站配合。
二、主要任務分工安排
(一)持續實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提升水環境質量。
1.不斷改善松花江流域水質。大力推進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6-2020年)》。進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長制”“單元治污,斷面控制”的流域治污模式,落實控制單元治污責任,未達到目標要求的6個控制單元制定達標方案。突出重點支流帶動作用,推進阿什河、呼蘭河、肇蘭新河、烏裕爾河、訥謨爾河等河流和大慶市及周邊閉流區的綜合治理,維護呼瑪河、甘河、牡丹江、嫩江干流等良好水質,力爭松花江干流水質國控斷面穩定維持Ⅲ類。加大水生態保護力度,野生魚類種群數量有所增加。(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水利廳、農委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2.保護生態良好水體。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皿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重點加強鏡泊湖、興凱湖、磨盤山水庫等重要湖泊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匯入連環湖、磨盤山、五大連池、興凱湖等重點湖庫的河流實行總磷排放控制。雞西市實施總磷總量控制。全省優于Ⅲ類(含Ⅲ類)水質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優于現狀水質。(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水利廳、林業廳、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應急中心配合。
3.強化跨國界河流保護。加強對黑龍江、烏蘇里江、綏芬河等跨國界水體的污染治理和管控,逐步改善界江界河水質。繼續實施中俄界江水體聯合監測。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監測網絡,提高跨國界河流水環境污染預警與應急能力,防范環境風險。松花江入黑龍江的水質穩定達到Ⅲ類。(省環保廳牽頭,省外辦、水利廳、省政府應急辦、省軍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應急中心配合。
4.優先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加強水源地保護區整治和上游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各市地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開展定期監測和調查評估,依法清理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積極推進單一水源供水的市級及以上城市建設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加強監管,地方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適時公開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市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月向社會公開,縣級城市自2018年起每月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水利廳、住建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5.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全面開展市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公布全省黑臭水體名單、責任人及達標期限;重點對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慶市、七臺河市、鶴崗市、綏化市等城市建成區的22條黑臭水體開展整治工作,治理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到2017年底前,市級及以上城市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哈爾濱市建成區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省住建廳牽頭,省環保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畜牧獸醫局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6.推進地下水環境保護。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嚴格控制工業廢水排放,加強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處理。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實施封井回填。嚴格控制部分地區單純抽取地下水灌溉農田。到2020年,地下水質量保持穩定。(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水利廳、商務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環評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7.全面推進工亞企亞水污染物達標排放。各幣(地)、縣(幣)政府(行署)制定本轄區工亞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確定年度達標率并逐年提高。全面落實“水十條”任務措施和目標要求,依法取締“十小”企業。專項整治制漿造紙、氮肥、印染、原料藥制造、制革、石化、化工、農副食品加工、飲料制造等涉水重點行業,實施清潔化改造和達標排放改造。開展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農墾總局、黑龍江海事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環監局牽頭,水處、科技處、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8.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或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同時需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科技廳、住建廳、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9.加強城鎮污水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加強城鎮排水配套管網建設。大力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納管,提高污水處理廠負荷率,到2020年,市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除干旱地區外,新建城區實行雨污分流,鼓勵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站、環監局配合。
10.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IV類標準的城市,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執行一級
A排放標準,有條件地區加大污水再生利用力度。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地制宜升級改造工藝設備,強化脫氮除磷。到2020年,全省所有縣城和3萬人口以上重點建制鎮具備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左右和85%左右。(省住建廳、發改委、環保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站、環監局配合。
11.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加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力度,加強污泥堆放點治理,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嚴格防范污泥環境風險。到2020年,市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污泥處置設施,污泥
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廳、農墾總局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監測站、環監局配合。
(二)著力推進多污染源協同治理,有效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12.實行分區分類管理。深入實施《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及《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制定分區域、有差別的大氣質量目標。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將全省城市劃分為“大幅提升、穩步改善、實現達標、保持現狀”四個層次。到2020年,哈爾濱市、七臺河市下降比例不低于20%,雙鴨山市、大慶市、牡丹江市、鶴崗市下降比例約為20%,齊齊哈爾市、綏化市達標,雞西市、伊春市、佳木斯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地區大氣質量保持現狀的基礎上爭取進一步改善。各城市制定相應的大氣污染治理方案,通過質量約束對污染物排放提出各層次目標要求。(省環保廳牽頭)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13.強化燃煤污染治理。各地政府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方案,優化煤炭消耗種類結構。對燃煤污染開展全防、全控,控制低質燃煤的開采與使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加大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潔化治理力度,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建立潔凈煤技術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全過程跟蹤監管機制。優化能源結構,加大清潔能源的供應和推廣力度。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市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對未達標燃煤鍋爐實施污染防治設施升級改造。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達到87%。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城市近郊、上風向和不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地區應逐步劃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省住建廳、環保廳、發改委、工信委、質監局、煤管局、工商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14.推進大氣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以火電、熱電、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墨、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業為重點,推進行業企業達標排放改造,從產業鏈的各個環節控制污染,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燃煤電廠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實施超低排放改造。鋼鐵企業、石油煉制企業、有色金屬冶煉等企業按要求完成脫硫設施安裝。新型干法水泥窯實施低氨燃燒技術改造并安裝脫硝設施。加強工業煙粉塵控制,推進電力、鋼鐵、水泥企業除塵設施改造,加大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力度。加強石墨行業污染治理,改進生產工藝,安裝高效除塵設施。(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省電力公司、東北能源監管局黑龍江省業務辦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監測站、環監局、環科院、信息中心配合。
15.對石化、有機化工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摸底調查,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整治,編制揮發性有機物重點行業排放清單,篩選重點源,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嚴控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加強石化生產、輸送和儲存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涂裝行業實施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裝工藝與設備改進,建設收集與治理設施。印刷行業全面開展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料替代,改進生產工藝。
提升有機化工、醫藥企業裝備水平,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加強回收裝置與有機廢氣治理設施的監管。
(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中石油黑龍江分公司、中石化黑龍江分公司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環監局、環科院、信息中心配合。
16.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和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基本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嚴管車輛尾氣排放,嚴格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管理。推進高污染、高排放車輛的防治工作。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鼓勵發展和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汽車,提高公共交通清潔能源車輛比重,積極推進加氣站建設。鼓勵發展地鐵等公共交通,提倡綠色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質監局、環保廳、商務廳、發改委、農委、中石油黑龍江分公司、中石化黑龍江分公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17.嚴防城鄉面源污染。提高街道兩側硬化率、綠化率,減少街路裸露地面,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高效、低塵作業方式,運輸渣土、沙石等車輛采取密閉措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全封閉圍擋墻,推廣預拌砂漿。大型堆場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對堆放的廢棄物或物料加強管理,控制揚塵污染。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加強對街頭路邊燒烤攤點的管理,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區域。城市發展規劃中應設計通風廊道。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突出問題,不斷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省住建廳、環保廳、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18.制定秸稈綜合利用地方標準,建立秸稈收集、處置投入機制,大力推廣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綜合利用,提升全省秸稈綜合利用水平。加強重點區域和重點時段秸稈禁燒管理。推進農業源氨污染防治,實施農業清潔生產,開展化肥減量施用試點,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省農委、質監局、發改委、環保廳、畜牧獸醫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大氣處牽頭,水處、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三)切實加強寒地黑土環境保護,科學防治土壤環境污染。
19.有序推進土壤治理與修復。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省環保廳、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20.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管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發改委、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21.加強寒地黑土保護,推廣黑土地保護性耕作技術應用,采取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及生物肥、輪作休耕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提升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狀,實現黑土地合理持續開發利用。建設用地的黑土層應先收集后建設,防止寒地黑土資源的浪費。開展黑土地生態系統保護研究,解決黑土地功能退化技術問題。建立黑土地消耗補償長效機制,實施黑土地保護示范項目。(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環保廳、發改委、科技廳等部門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22.加強建設用地分類管控。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制度。對石化、焦化、制藥、電鍍等工礦企業用地適時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評估。加強城鄉規劃、供地等環節的土壤環境監管,開發利用的各類地塊,應達到相應規劃用地的土壤風險管控目標;達不到的,經治理修復后方可開發利用。暫不開發利用的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劃定管制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省環保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建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規財處、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23.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科學有序地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
區)政府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加強保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定期開展巡查。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加強對排放重點污染物建設項目的污染風險管控,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省農委、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四)不斷深化生態建設與修復,筑牢國家生態屏障。
24.強化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確定重點生態功能區邊界,強化大小興安嶺森林生態功能區和三江平原濕地生態功能區保護建設。圍繞建設大小興安嶺生態安全屏障戰略目標,對大小興安嶺森林生態功能區采取更加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維護三江平原濕地生態功能區生物多樣性,控制農業開發和城市建設強度,改善濕地環境。持續提升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縣域生態狀況,實施生態移民,引導人口和產業有序轉移。加強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監管。(省發改委、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森工總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25.不斷加強生態創建工作,發揮地方政府在創建工作中的主體作用,鼓勵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范區、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等創建工作,大力推進綠色城鎮和美麗鄉村建設,加強生態示范創建,發揮典型引路和示范帶動作用,總結推廣成功經驗,不斷提高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農委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水處配合。
26.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推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加強監督和管理。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金,加強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能力建設,提高自然保護區管理質量。科學規劃,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區提檔升級,基本形成類型多樣、功能健全、區域分布趨于合理的自然保護區體系。依法規范管理,提升自然保護區監管水平。到2020年,全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達到45個。(省環保廳、林業廳、森工總局牽頭,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規財處、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27.進一步加大中俄跨界自然保護區建設力度,拓展中俄跨界自然保護區合作交流領域,制定中俄跨界自然保護區交流機制和合作計劃,探索跨界自然保護區管理模式。(省環保廳、林業廳、森工總局牽頭,省外辦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監測處配合。
28.推進國家公園試點工作。加強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提升重要生態系統的科學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水平。(省發改委、環保廳、林業廳、國土資源廳、森工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規財處配合。
29.加強保護重要生態系統。對全省林區采取更加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繼續實行封山育林、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構建健康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促進林區的可持續發展。推進防護林體系建設,完成防沙治沙任務。啟動大小興安嶺森林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估工作。(省林業廳牽頭,環保廳、森工總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監測處、監測站、環科院配合。
30.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與恢復,遏制天然濕地生態系統退化趨勢,重點推動“一湖、兩網、一帶”濕地生態功能區建設。采取水量調度、生態補水、河湖水系連通、嚴格地下水管理等措施,確保重要濕地生態用水。采取退耕還濕、退化濕地修復等措施,開展濕地綜合整治,治理退化濕地。維護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濕地生物多樣性,開展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濕地保護小區建設,擴大保護范圍,加大扎龍、三江、洪河和興凱湖等8個國際重要濕地保護力度,改善濕地環境,提高濕地水源涵養能力。(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畜牧獸醫局、森工總局、國土資源廳、
農委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31.加強保護生物多樣性。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規劃,加強保護與監管。保護、修復和擴大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建設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中心。注重生物多樣性的遷地保護,規范植物園、動物園和野生繁育中心經營與管理。加大水生野生動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力度,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加強動植物檢疫,嚴格外來物種引入管理,嚴防外來有害生物物種入侵,確保外來入侵物種和轉基因生物安全可控。(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農委、森工總局、黑龍江檢驗檢疫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32.強化資源型城市環境保護。推進資源型城市轉型過程中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提高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煤炭城市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推進廢棄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禁止新增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油城大慶加快構建新產業體系,著力培育替代產業集群,強化重點污染物防治,推進節能減排。林區以森林生態功能區建設為核心,建設國家儲備林基地;實施林區經濟多元發展模式,推進經濟轉型;加快發展旅游、健康養老、森林生態產品及深加工等特色產業,在替代產業發展上創新路徑。(省發改委、環保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廳、工信委、森工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水處、大氣處、土壤處、科技處配合。
34.嚴格治理畜禽養殖污染。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監管。進一步提高規模化養殖比例,統一建立污染治理設施,有效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各級政府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并制定畜禽養殖場(小區、專業戶)關閉或搬遷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細化和落實資金補貼規定,推進畜禽糞便肥料化、能源化和飼料化,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比例。(省畜牧獸醫局、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土壤處、環科院、環監局配合。
35.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程建設。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為重點,推進畜禽養殖全過程綜合治理、各類治污設施建設或升級改造、改進養殖方式和提高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管理水平,實施污染減排。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等設施;散養密集區內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利用設施。到2020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棄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75%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牽頭,省環保廳、財政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水處牽頭,規財處、土壤處、環監局配合。
36.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施用化肥農藥。健全支持政策,實施減化肥、減農藥、減除草劑,鼓勵使用有機肥和綠肥、生物農藥,開展農業化學投入用品替代示范項目,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比2015年減少10%、除草劑減少20%。推廣以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為核心的多種科學施肥模式。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強化對農膜使用、化肥農藥及其廢棄包裝物的環境管理。全面推進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優先在各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現有農田中開展綠色有機農業種植推廣示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保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
(六)全面強化全過程風險防范,嚴守環境安全底線。
37.加強流域治污綜合管控。強化企業環境風險防范主體責任,嚴格源頭防控、深化過程監管、強化事后追責,建立全過程、多層級環境風險防范體系,提升環境風險管控基礎能力。開發應對水污染事件的預警技術,建立流域環境風險綜合管控機制,提高水源地綜合風險防控能力,保障全省水環境安全。(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應急中心牽頭,水處、環監局配合。
38.建立流域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定期評估沿江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財政廳、水利廳、安全監管局、省政府應急辦、省公安消防總隊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監測處、應急中心牽頭,規財處、環評處、水處、環監局、環科院配合。
39.強化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深入推進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危險廢物產生源調查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加強危險廢物過程監管。推進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到2020年,新增危險廢物許可處置能力10000噸/年。(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安全監管局、衛生計生委、交通運輸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環評處、環監局、危廢中心配合。
40.嚴格化學品生產準入和行業準入,調整優化高風險化學品企業布局,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加強對排放二需英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企業的日常監管,積極推進含多氯聯苯電力設備及其廢物的安全處置工作。(省環保廳、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工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黑龍江省業務辦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環評處、環監局、危廢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41.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禁止在環境敏感區域新建或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逐步搬遷、改造和“關停并轉”環境敏感區內的現有危險品生產企業。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全部進入符合要求的化工園區,開展化工園區整體安全風險評估,加強和規范化工園區的安全管理。(省安全監管局、工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環評處、環監局、應急中心、危廢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42.嚴格輻射環境安全監管。加強輻射監管能力建設,健全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突發性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響應體系,全面提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輻射污染防治預警水平。建立核與輻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的有效評價體系。全面升級改造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強化廢舊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收貯安全監管,有效處置歷史遺留的放射性廢物。扎實做好核恐怖應急工作。嚴格核與輻射安全審評和監督,加強對核與輻射技術利用項目的監管執法,全面提高全省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水平,放射源輻射事故5年累計不超過2起。(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公安廳、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等部門配廳內分工:輻射處牽頭,輻射站配合。
43.推動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控。嚴格重金屬項目準入,鼓勵相關涉重金屬企業實施同類企業整合或園區化集中。進一步優化區域重金屬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積極推動涉重企業(園區)開展重金屬排放及周邊大氣、水體和土壤重金屬環境監測。加大對產生重金屬污染企業的治理和淘汰力度,深入推進企業清潔生產。(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土壤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危廢中心配合。
44.完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完善收集儲運系統,基本實現城鎮垃圾處理設施全覆蓋和穩定運行。鼓勵區域共建共享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再生資源回收的銜接。設市城市全面推廣密閉化收運,實現干、濕分類收集轉運。推動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大慶市等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加強垃圾滲濾液、焚燒飛灰處理處置,強化填埋場甲烷利用和惡臭處理。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3%。(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科技處、危廢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45.夯實環境風險管控基礎。建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報警響應及重點環境風險源動態監控技術平臺,加快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健全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生態環境應急網絡,提高環境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深入推進跨區域、跨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協調機制,推動環境應急與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預案一體化管理。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加強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隊伍、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制定和完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預測預警制度和技術支持體系,強化飲用水源地、重污染天氣、有毒有害氣體和核安全等風險預警,并向社會公布。加強重污染天氣會商研判和過程分析,提高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健全環境風險源、敏感目標、環境應急能力及環境應急預案等數據庫。推進環境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實施環境風險源登記與動態管理,探索開展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第三方評估。推進環境健康風險基礎能力建設,逐步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監測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安全監管局、省公安消防總隊、氣象局、水利廳、財政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應急中心牽頭,大氣處、監測站、環監局配合。
(七)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建設,強化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46.堅持立、改、廢、釋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出臺《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相關業務處配合。
47.完善“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推進地方政府履行環境責任。開展環境保護督察,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又執法、隨機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強化執法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環監局、政法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48.加強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完善程序銜接、案卷移送、強制執行等方面規定,推進行政處罰與刑事制裁的無縫對接。(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環監局配合。
49.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制度。積極穩妥地推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發揮規劃環評的宏觀指導作用。貫徹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根據環境質量和容量實施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編辦、財政廳、人社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人事處、環評處、輻射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50.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完善環境價費政策。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體系。嚴格落實脫硫、脫硝和除塵環保電價政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對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總量指標的加倍征收排污費;對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提升企業污染減排的內生動力。(省環保廳、物價監管局牽頭,省財政廳、住建廳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政法處、規財處、環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1.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補償”原則,逐步探索在呼蘭河、穆棱河、倭肯河和訥謨爾河等流域開展跨界水環境生態補償試點,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松花江流域水質生態補償機制。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市、縣,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轉移支付生態補償資金,將轉移支付資金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高環境風險行業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水利廳、黑龍江保監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政法處、規財處、監測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52.開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確權。對尚未確權的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開展權籍調查,逐步進行確權登記。開展市、縣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實施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以主體功能區為基礎,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科學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分區分類制定生態保護紅線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確立生態保護紅線在空間規劃中的基礎地位。強化地方政府和重點國有林區的林地、草原和濕地保護主體責任。(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林業廳、農委、水利廳、測繪地信局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自然處牽頭,規財處、環評處、環科院、評估中心配合。
53.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基本完成固定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初始排污權核定,構建以排污許可管理為載體的污染源綜合管理體系,推行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制度。繼續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規范排污權出讓方式和交易行為。(省環保廳牽頭,省物價監管局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規財處牽頭,水處、大氣處、環科院、評估中心配合。
54.完善政績考核辦法。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指標納入市(地)經濟社會發展主要責任指標考核評價體系,考評結果作為評價市(地)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實施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嚴格執行考核辦法和標準,并根據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考核。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省委組織部、省統計局、審計廳、環保廳、測繪地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政法處、監測處牽頭,人事處、監測站配合。
55.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黑龍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黑龍江省環境保護管理職責規定》,實施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環保“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環保廳牽頭,省統計局、審計廳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人事處、監測站配合。
56.實施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建成全省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實施環保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高企業環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將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黑名單”制度,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落實企業污染源監測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排放自行監測與報告制度。(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國資委、住建廳、工商局等部門配合)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環監局配合。
57.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和賠償制度。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將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賠償落到實處。初步建立環境損害評估、損害賠償以及生態恢復技術體系。(省環保廳、司法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林業廳、省法院等部門配合)
廳內分工:政法處牽頭,環科院配合。
58.建立供給側重污染產能退出和化解過剩產能機制。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環境污染嚴重、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落后產能、小型企業實施強制淘汰。城市建成區內污染嚴重企業實施搬遷、改造或關閉。建立新建項目與污染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的審批機制。(省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廳內分工:環評處、環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