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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環保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 (皖環發[2017]11號)

   2019-06-05 1011
核心提示:各市、省直管縣環保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
各市、省直管縣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要求,有序推動我省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順利實施,有效提升環境管理水平,促進環境質量改善,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2月8日
 
    安徽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
 
    一、工作目標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推進重點行業實現全面達標排放,規范環境監管執法,初步實現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二、基本原則
 
    依法實施,權責清晰。排污許可證的許可要求依據現有法律、法規、標準政策體系確定,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環境保護部門基于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依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公開透明,公眾參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全過程公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均需及時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平公正,一企一證。企事業單位須持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治理責任。同類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許可技術方法和統一管理要求,同時適用于企業申報和環保部門核定。
 
    三、重點任務
 
    (一)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通過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對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動環境質量改善。率先在巢湖、龍感湖、南漪湖等富營養化湖庫匯水范圍內實施總氮總量控制,2017年底前初步完成核定區域總氮許可排放量指標,制定年度重點行業和區域總量削減計劃并落實到排污許可證上,到2020年,固定污染源總氮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比2017年總體下降10%。
 
    加強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與環評制度銜接,在內容銜接上,新建企業的環評要求必須納入許可證內容中。在技術規范上,兩者實現統一規范源強核算。在環境監管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是環評后評估的重要內容。
 
    以核發排污許可證為契機,全面梳理排污單位環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加快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鋼鐵、火電、水泥、煤炭、造紙、印染、污水處理、垃圾焚燒8個行業超標問題整治任務。到2020年,各類工業污染源持續穩定達標排放。
 
    加強環境統計、污染普查等與排污許可制的銜接。對已實施排污許可的企業,將排污許可日常管理中的實際污染物排放量作為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的統一數據。扎實做好全國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狀況,為進一步優化排污許可證管理打好基礎。
 
    (二)規范有序核發排污許可證。
 
    省環保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不具體核發排污許可證。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地要嚴格按照環保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及配套的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等要求,依托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分期分批開展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根據管理需求,我省將適時開發與國家配套的許可證管理系統。
 
    各地要制定具體的排污許可制實施計劃,根據全省統一時限要求,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事項,向社會公告并報省環保廳備案。
 
    (三)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各地要指導申領排污許可證企事業單位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自行監測數據,環保部門須及時公開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和環境保護部門執法信息,將其納入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并將不按證排污企事業單位信息反饋金融、稅務等部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要做好排污許可制推進期間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明確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等,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二)開展宣傳培訓。各地要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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