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各食品經營單位:
為促進新興食品經營業態的發展,規范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經營活動,強化食品經營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附件1),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戰略部署,鼓勵支持食品行業新經濟新業態繁榮發展,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監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規定,特制定了《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市場監管局、各街道市場監管所對本行政區域內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現場制售活動的監管工作,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定義
本指導意見中的“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現場制售活動”,是指在公共場所通過擺放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作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三、工作內容
根據《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開展審核指導。
(一)主體資格
食品自動售貨商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相應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總部不在高新區的企業,在高新區設立食品自動售貨設備前,須先取得高新區《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審核流程
1.審核受理: 市場監管局受理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2.提交材料:
(1)《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
(2)自動售貨設備生產企業的基本資質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性能符合電器安全檢測合格證明、材質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
(3)根據食品自動售貨的特殊性制定的相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處置變質、過期食品的處置制度,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設備清洗和消毒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以及其他維護食品安全應當具備的制度。
3.現場核查:由市場監管局隨機選取一臺能正常運作的自動售貨機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內容為現場演示制售食品過程以及機器內部情況。
4.風險評估:市場監管局根據申請材料,結合現場核查結果進行集體風險評估,給予是否通過并增加該經營項目的結論。
(三)設備要求
自動售貨機應進行定期消毒,并具備打印銷售憑證或可接入互聯網的功能和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同時,機器擺放地點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四)許可表述
1.自動售賣設備中開展現制現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表述方式:
主體業態:食品銷售經營者
經營項目:自動售賣、現制現售
2.食品自動售貨涉及倉庫和集中清洗、消毒場所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予以標注。
(五)設備報備
食品自動售貨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如需同時新設自動售貨設備,應將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含照片、場地租賃合同、設備管理代碼)一并報市場監管局備案。
食品自動售貨商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如需增設、撤銷自動售貨設備,應將設置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報市場監管理局備案。同時主動向設備所在地街道市場監管所進行設備情況備案。
未經許可和備案的,不得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活動。
四、監管內容和要求
(一)監管內容
市場監管局應當于作出食品經營許可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倉庫和清洗、消毒場所等情況告知設備屬地街道市場監管所,屬地街道市場監管所應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加強對本轄區內食品自動售貨商和自動售貨設備、倉庫和清洗、消毒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
1.主體資格
(1)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實際經營情況與許可事項、經營范圍是否一致。
(2)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自動售貨設置點是否經備案報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食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現象。
2.從業人員
(1)檢查維護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
(2)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是否落實相關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如實作好記錄。
3.經營場所
檢查經營場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包括食品自動售貨商與場地出租方簽定的場地租賃合同,場所的衛生環境,并督促場地出租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4.經營情況
(1)檢查自動售貨設備是否在顯著位置標明食品自動售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2315投訴電話、維護人員照片及聯系方式等,且標記標識不易脫落。
(2)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索票索證、進貨查驗制度等法定義務落實情況,是否經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是否落實臨近保質期食品清理和變質、超過保質期食品銷毀制度。
(3)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是否落實自動售貨設備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如實作好記錄。對現制現售的,應要求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開展設備與原材料的清洗、管理維護工作,并查驗落實情況記錄。
(二)監管要求
1.各街道市場監管所應加強對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日常監管,強化經營主體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各街道市場監管所可采用隨機抽查、飛行檢查等方式,對食品自動售貨商和自動售貨設備、倉庫及清洗、消毒場所進行巡查,對所銷售食品進行監督抽檢和快速檢測。
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應及時約談食品自動售貨商。
3.依法處理設置在本轄區內自動售貨設備的相關投訴舉報,對未按規定履行報備報告義務的,可以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予以處置。
本指導意見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附件下載>>
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pdf
為促進新興食品經營業態的發展,規范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經營活動,強化食品經營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附件1),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戰略部署,鼓勵支持食品行業新經濟新業態繁榮發展,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監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規定,特制定了《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售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市場監管局、各街道市場監管所對本行政區域內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現場制售活動的監管工作,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定義
本指導意見中的“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現場制售活動”,是指在公共場所通過擺放自動售貨設備現場制作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三、工作內容
根據《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開展審核指導。
(一)主體資格
食品自動售貨商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相應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總部不在高新區的企業,在高新區設立食品自動售貨設備前,須先取得高新區《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審核流程
1.審核受理: 市場監管局受理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2.提交材料:
(1)《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
(2)自動售貨設備生產企業的基本資質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性能符合電器安全檢測合格證明、材質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
(3)根據食品自動售貨的特殊性制定的相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處置變質、過期食品的處置制度,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設備清洗和消毒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以及其他維護食品安全應當具備的制度。
3.現場核查:由市場監管局隨機選取一臺能正常運作的自動售貨機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內容為現場演示制售食品過程以及機器內部情況。
4.風險評估:市場監管局根據申請材料,結合現場核查結果進行集體風險評估,給予是否通過并增加該經營項目的結論。
(三)設備要求
自動售貨機應進行定期消毒,并具備打印銷售憑證或可接入互聯網的功能和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同時,機器擺放地點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四)許可表述
1.自動售賣設備中開展現制現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表述方式:
主體業態:食品銷售經營者
經營項目:自動售賣、現制現售
2.食品自動售貨涉及倉庫和集中清洗、消毒場所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予以標注。
(五)設備報備
食品自動售貨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如需同時新設自動售貨設備,應將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含照片、場地租賃合同、設備管理代碼)一并報市場監管局備案。
食品自動售貨商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如需增設、撤銷自動售貨設備,應將設置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報市場監管理局備案。同時主動向設備所在地街道市場監管所進行設備情況備案。
未經許可和備案的,不得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活動。
四、監管內容和要求
(一)監管內容
市場監管局應當于作出食品經營許可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倉庫和清洗、消毒場所等情況告知設備屬地街道市場監管所,屬地街道市場監管所應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加強對本轄區內食品自動售貨商和自動售貨設備、倉庫和清洗、消毒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
1.主體資格
(1)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實際經營情況與許可事項、經營范圍是否一致。
(2)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自動售貨設置點是否經備案報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食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現象。
2.從業人員
(1)檢查維護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
(2)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是否落實相關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如實作好記錄。
3.經營場所
檢查經營場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包括食品自動售貨商與場地出租方簽定的場地租賃合同,場所的衛生環境,并督促場地出租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4.經營情況
(1)檢查自動售貨設備是否在顯著位置標明食品自動售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2315投訴電話、維護人員照片及聯系方式等,且標記標識不易脫落。
(2)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索票索證、進貨查驗制度等法定義務落實情況,是否經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是否落實臨近保質期食品清理和變質、超過保質期食品銷毀制度。
(3)檢查食品自動售貨商是否落實自動售貨設備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如實作好記錄。對現制現售的,應要求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開展設備與原材料的清洗、管理維護工作,并查驗落實情況記錄。
(二)監管要求
1.各街道市場監管所應加強對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的日常監管,強化經營主體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各街道市場監管所可采用隨機抽查、飛行檢查等方式,對食品自動售貨商和自動售貨設備、倉庫及清洗、消毒場所進行巡查,對所銷售食品進行監督抽檢和快速檢測。
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應及時約談食品自動售貨商。
3.依法處理設置在本轄區內自動售貨設備的相關投訴舉報,對未按規定履行報備報告義務的,可以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予以處置。
本指導意見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