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畜禽產品分銷換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 對畜禽產品分銷換證工作作出規范。
一、制訂背景
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推進屠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20〕24號)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進入我省后,其檢疫標志完好且可追溯的,在省內分銷時可以不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換證,減少經營障礙,進一步暢通畜禽產品市場流通。
二、制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四)《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
(五)《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管理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農醫發〔2015〕18號)
(六)《關于從本省指定道口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通知》(粵府函〔2019〕196號)
(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推進屠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20〕24號)
三、主要內容
(一)畜禽產品在本省分銷不用換證。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其外包裝和檢疫標志完好且滿足可追溯條件的,在我省分銷時,由畜禽產品批發經營者提供產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原件或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標注或以其他形式記錄流通去向和分銷數量、重量進行流通,可以不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分銷換證。對調出本省的畜禽產品,貨主重新申報檢疫的,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要求,規范實施分銷換證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疫和指定道口監管。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嚴格按照畜禽屠宰檢疫規程開展動物檢疫工作,進一步加強入粵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指定道口監管工作。
(三)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推進屠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我省食用農產品全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要求,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按照職責做好分銷不換證的畜禽產品的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工作。畜禽屠宰企業應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其屠宰、銷售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四)有效期。《通知》自2021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創新舉措
(一)進一步暢通畜禽產品流動。針對當前畜禽產品進入超市等流通環節時,部分地區要求分銷換證(有些地方不用換證),導致畜禽產品運營流通不暢,給企業主體經營造成影響的情況,我省明確省內畜禽產品分銷時可不進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換證,憑該批次產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原件或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進行流通。此舉可減少企業經營成本,進一步促進畜禽產品流通、激發企業活力。
(二)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畜禽屠宰企業和畜禽產品批發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畜禽屠宰企業對其屠宰、銷售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畜禽產品批發經營者建立追溯制度和管理臺賬,接收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對其批發經營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檢疫信息溯源負責。
一、制訂背景
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推進屠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20〕24號)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進入我省后,其檢疫標志完好且可追溯的,在省內分銷時可以不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換證,減少經營障礙,進一步暢通畜禽產品市場流通。
二、制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四)《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
(五)《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管理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農醫發〔2015〕18號)
(六)《關于從本省指定道口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通知》(粵府函〔2019〕196號)
(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推進屠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20〕24號)
三、主要內容
(一)畜禽產品在本省分銷不用換證。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其外包裝和檢疫標志完好且滿足可追溯條件的,在我省分銷時,由畜禽產品批發經營者提供產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原件或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標注或以其他形式記錄流通去向和分銷數量、重量進行流通,可以不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分銷換證。對調出本省的畜禽產品,貨主重新申報檢疫的,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要求,規范實施分銷換證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疫和指定道口監管。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嚴格按照畜禽屠宰檢疫規程開展動物檢疫工作,進一步加強入粵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指定道口監管工作。
(三)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推進屠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我省食用農產品全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要求,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按照職責做好分銷不換證的畜禽產品的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工作。畜禽屠宰企業應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其屠宰、銷售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四)有效期。《通知》自2021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創新舉措
(一)進一步暢通畜禽產品流動。針對當前畜禽產品進入超市等流通環節時,部分地區要求分銷換證(有些地方不用換證),導致畜禽產品運營流通不暢,給企業主體經營造成影響的情況,我省明確省內畜禽產品分銷時可不進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換證,憑該批次產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原件或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進行流通。此舉可減少企業經營成本,進一步促進畜禽產品流通、激發企業活力。
(二)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畜禽屠宰企業和畜禽產品批發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畜禽屠宰企業對其屠宰、銷售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畜禽產品批發經營者建立追溯制度和管理臺賬,接收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對其批發經營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檢疫信息溯源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