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全面強化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10〕24號)。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強化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一)全省各級安全監管局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應急值守機制,加強人員和裝備配備,嚴格執行24小時不間斷在崗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二)各級安全監管局接到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的時限和內容報告事故信息,同時加強對事故最新情況的跟蹤調度,做好事故信息續報工作。
1.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監管局;
2.較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5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監管局;
3.一般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7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監管局。
(三)各級安全監管局對接報的各類事故信息,要準確判斷、及時處置,并加強與本級黨委、政府應急值班機構的溝通。凡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上報的各類事故信息,必須列入當月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事故性質經事故調查處理后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從統計中剔除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四)省安委辦將對各設區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進行通報,并將各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作為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督導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省、市、縣級安全監管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二)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省、市、縣級安全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調查及相關處(科)室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較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6-9人的較大事故,或受傷25-50人,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省安全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3-5人的較大事故,或受傷10-24人,或較大涉險事故,省安全監管局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較大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市、縣級安全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調查及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加大事故舉報核查和瞞報事故查處力度
(一)事故舉報信息的核查。
1.省安全監管局接到事故舉報后,事故調查處要通知有關地區進行核查。接到較大以上事故舉報后,在立即通知有關地區進行核查的同時,要派員會同有關縣(市、區)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核查工作。
2.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接到較大以上事故舉報后,要立即報告省安全監管局事故調查處,同時由分管負責人帶隊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接到一般事故舉報后,在立即通知有關地區進行核查的同時,要派員會同有關縣(市、區)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核查工作。
(二)瞞報事故的查處。
對瞞報事故,要按照提高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
1.瞞報較大事故的,由省安全監管局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市政府及市級安全監管局共同開展瞞報事故查處工作。
2.瞞報一般事故的,由設區市安全監管局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縣(市、區)政府及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共同開展瞞報事故查處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為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全面強化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10〕24號)。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強化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一)全省各級安全監管局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應急值守機制,加強人員和裝備配備,嚴格執行24小時不間斷在崗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二)各級安全監管局接到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的時限和內容報告事故信息,同時加強對事故最新情況的跟蹤調度,做好事故信息續報工作。
1.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監管局;
2.較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5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監管局;
3.一般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7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監管局。
(三)各級安全監管局對接報的各類事故信息,要準確判斷、及時處置,并加強與本級黨委、政府應急值班機構的溝通。凡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上報的各類事故信息,必須列入當月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事故性質經事故調查處理后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從統計中剔除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四)省安委辦將對各設區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進行通報,并將各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作為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督導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省、市、縣級安全監管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二)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省、市、縣級安全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調查及相關處(科)室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較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6-9人的較大事故,或受傷25-50人,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省安全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3-5人的較大事故,或受傷10-24人,或較大涉險事故,省安全監管局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較大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市、縣級安全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調查及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加大事故舉報核查和瞞報事故查處力度
(一)事故舉報信息的核查。
1.省安全監管局接到事故舉報后,事故調查處要通知有關地區進行核查。接到較大以上事故舉報后,在立即通知有關地區進行核查的同時,要派員會同有關縣(市、區)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核查工作。
2.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接到較大以上事故舉報后,要立即報告省安全監管局事故調查處,同時由分管負責人帶隊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接到一般事故舉報后,在立即通知有關地區進行核查的同時,要派員會同有關縣(市、區)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核查工作。
(二)瞞報事故的查處。
對瞞報事故,要按照提高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
1.瞞報較大事故的,由省安全監管局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市政府及市級安全監管局共同開展瞞報事故查處工作。
2.瞞報一般事故的,由設區市安全監管局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縣(市、區)政府及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共同開展瞞報事故查處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