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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 (浙安監管法規〔2017〕79號)

   2019-06-21 466
核心提示: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340號)規定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340號)規定,《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84號)、《浙江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9號)已被廢止,《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于2016年已經修訂,并重新制定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根據上述法規規章制修廢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浙安監管法規〔2011〕40號)作出如下修改:
 
  刪除第一部分修訂前的《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二部分《浙江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三部分《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本通知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浙安監管法規〔2011〕40號)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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