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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的通知(贛農辦牧〔2017〕12號)

   2017-08-22 862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農業局、省直管試點縣農業(市)(畜牧水產、畜牧獸醫、農糧)局: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屬于食鹽,是飼料生產不可或缺
各設區市農業局、省直管試點縣農業(市)(畜牧水產、畜牧獸醫、農糧)局: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屬于食鹽,是飼料生產不可或缺的添加劑。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江西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關于抓緊制定出臺全省鹽業體制改革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贛鹽改辦〔2017〕8號)要求,為切實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管,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按照依法治理、標本兼治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長效工作保障機制。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安全監管,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銷售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違法行為,堅決杜絕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流入食鹽市場,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是加強生產監管。要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農業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精神,抓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的源頭治理,進一步加強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的整治工作,堅決取締非法生產企業,嚴厲查處不符合生產要求的企業。加強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獲證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標準、流向可追溯。指導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獲證生產企業建立用戶評價制度和“產品僅限于飼用”的告知制度。
 
  三是加強經營監管。針對轄區內飼料經營門店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經營者建立產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來源和去向信息。指導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經營者針對購買者建立“產品僅限于飼用”的告知制度。嚴肅查處購銷無證無號產品或對產品進行拆包、分裝、再加工、添加其它任何物質的行為。
 
  四是加強使用監管。對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生產企業加強監管,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公告第2045號《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的規定,規范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行為。要以推進全面實施《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為抓手,督促飼料生產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進貨查驗和檢驗制度,如實記錄產品使用情況,嚴格防止轉手倒賣行為,嚴肅查處使用無證無號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的行為。
 
  五是加強部門協作。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中,要主動作為,對流入食鹽市場問題給予重點關注,嚴加防范,收到鹽業等有關部門通報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涉嫌將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的,要積極支持開展追查,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既是保障飼料質量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各級畜牧飼料管理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生產、經營、使用企業明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屬于食鹽和流向食鹽市場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努力確保監管到位。
 
  2017年3月28日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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