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寧東市場監管局:
為加強對大眾媒體廣告的監測監管,切實維護良好廣告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區廳制定了《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廣告監測監管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辦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廣告監測監管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廣告監測與監管工作,實現“導向監管、智慧監管、信用監管、協調監管”的要求,促進廣告監測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大眾媒體廣告進行監測,應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大眾媒體是指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等傳統媒體以及互聯網、新業態廣告和戶外廣告等媒體。
廣告監測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各類媒體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的檢查活動,主要包括廣告信息資料的采集分析、違法廣告的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監測數據研判分析、監測結果的處理等。
廣告監測檔案包括廣告監測日常監測記錄、違法廣告監測記錄、廣告監測審核結果處理、投訴舉報來件來電來訪登記及處理記錄、監測通報、案件線索移交等有關資料。
第二條廣告監測監管應遵循級別管轄和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廣告監管處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廣告監測監管工作,委托第三方購買服務對區屬電視、廣播、報刊媒體刊播的廣告進行常態化監測,對5個地級市電視、廣播媒體刊播的廣告進行抽查監測,對自治區及5市影響力較大的綜合門戶網站、企業網站等互聯網媒體進行抽查監測;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眾媒體廣告、互聯網廣告、戶外廣告的日常監測監督管理。對于嚴重違法廣告要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及時上報。
第三條廣告監測通過日常監測,對全區監測范圍內的所有大眾媒體發布廣告進行全覆蓋監測;通過抽查監測,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金融理財類等特定媒體廣告以及不同時期監管重點要求的各類廣告進行監測。
電視、廣播各頻道、頻率廣告監測每月不少于十五日;對廣告發布量較大或違法情況較嚴重的頻道、頻率,根據需要增加監測天數。
報刊廣告監測應做到每月不少于十日;對廣告發布量較大或違法情況較嚴重的平面媒體,根據需要增加監測天數。互聯網媒體廣告監測應做到每月不少于十日;對全區大型網站、新媒體網絡平臺進行抽查監測,根據需要增加監測天數.
戶外廣告通過日常監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專項整治,對涉嫌虛假違法廣告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看并處理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平臺和移動互聯網廣告監測平臺派發線索,確保涉嫌違法廣告能及時處置。
第五條廣告監測人員應當對所監測的廣告進行違法事實初步判定,初步判定結果分為合法廣告、涉嫌一般違法廣告和涉嫌虛假廣告三類。
合法廣告是指廣告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廣告。
涉嫌一般違法廣告是指廣告的內容或者形式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但尚不構成虛假的廣告。涉嫌虛假違法廣告是指廣告的內容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強制性規定、欺騙誤導消費者而構成虛假的廣告。
第六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廣告監測監管情況,對大眾傳媒廣告信用情況進行輿情分析,可定期對廣告監測情況進行通報,監測通報內容應當經過廣告監督管理分管領導的批準同意。
監測通報中應有被監測媒體廣告發布的總條數、違法廣告條數、廣告違法率、排序;涉嫌違法廣告分類;消費投訴熱點、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要求。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重點通報投訴率高、社會各界比較關注以及違法率較高的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及美容服務類、金融理財類等廣告發布情況。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主管部門對廣告監測結果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
第七條對于涉嫌違法廣告,一般按以下方式處理:情節輕微的,應當在發現后及時通知大眾媒體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在發現后立即責令停止發布,需立案處理的經負責人審批后依法查處。
對于涉嫌違法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廣告設計制作者不在本地,調查取證確災有困難的,應及時將違法廣告線索或有關案卷材料移交當事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因違法廣告引起的消費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給予消費者答復,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規定處理.
第九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對轉辦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辦、處理的廣告案件和投訴舉報進行督辦。
轉辦的投訴舉報應在法定工作時限內,由辦理部門先給消費者答復,并將處理結果報區廳廣告監督管理處。
廣告轉辦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調查處理,將處罰結果報區廳廣告監督管理處。
廣告轉辦案件不予立案的,辦理部門應將不予立案理由及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區廳廣告監督管理處。
對承辦落實不力,敷衍推諉,壓案不查,貽誤工作甚至造成損失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予以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對于廣告發布者發布涉嫌違法廣告問題突出的,要及時召開行政約談會,指出違法廣告的違法事實和要求整改時限。
第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媒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進行檢查,并督促其按時完成廣告業統計填報工作。
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大眾媒休廣告違法行為處罰的,應記入信用檔案,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大眾媒體廣告監測過程中,發現危害國家利益、社會穩定、市場秩序等重大違法廣告時,應當迅速反應處理,并報告上級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大眾媒體廣告監測過程中,發現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管轄的其他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對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而不能依法查處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廣告監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為加強對大眾媒體廣告的監測監管,切實維護良好廣告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區廳制定了《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廣告監測監管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辦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廣告監測監管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廣告監測與監管工作,實現“導向監管、智慧監管、信用監管、協調監管”的要求,促進廣告監測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大眾媒體廣告進行監測,應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大眾媒體是指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等傳統媒體以及互聯網、新業態廣告和戶外廣告等媒體。
廣告監測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各類媒體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的檢查活動,主要包括廣告信息資料的采集分析、違法廣告的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監測數據研判分析、監測結果的處理等。
廣告監測檔案包括廣告監測日常監測記錄、違法廣告監測記錄、廣告監測審核結果處理、投訴舉報來件來電來訪登記及處理記錄、監測通報、案件線索移交等有關資料。
第二條廣告監測監管應遵循級別管轄和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廣告監管處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廣告監測監管工作,委托第三方購買服務對區屬電視、廣播、報刊媒體刊播的廣告進行常態化監測,對5個地級市電視、廣播媒體刊播的廣告進行抽查監測,對自治區及5市影響力較大的綜合門戶網站、企業網站等互聯網媒體進行抽查監測;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眾媒體廣告、互聯網廣告、戶外廣告的日常監測監督管理。對于嚴重違法廣告要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及時上報。
第三條廣告監測通過日常監測,對全區監測范圍內的所有大眾媒體發布廣告進行全覆蓋監測;通過抽查監測,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金融理財類等特定媒體廣告以及不同時期監管重點要求的各類廣告進行監測。
電視、廣播各頻道、頻率廣告監測每月不少于十五日;對廣告發布量較大或違法情況較嚴重的頻道、頻率,根據需要增加監測天數。
報刊廣告監測應做到每月不少于十日;對廣告發布量較大或違法情況較嚴重的平面媒體,根據需要增加監測天數。互聯網媒體廣告監測應做到每月不少于十日;對全區大型網站、新媒體網絡平臺進行抽查監測,根據需要增加監測天數.
戶外廣告通過日常監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專項整治,對涉嫌虛假違法廣告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看并處理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平臺和移動互聯網廣告監測平臺派發線索,確保涉嫌違法廣告能及時處置。
第五條廣告監測人員應當對所監測的廣告進行違法事實初步判定,初步判定結果分為合法廣告、涉嫌一般違法廣告和涉嫌虛假廣告三類。
合法廣告是指廣告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廣告。
涉嫌一般違法廣告是指廣告的內容或者形式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但尚不構成虛假的廣告。涉嫌虛假違法廣告是指廣告的內容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強制性規定、欺騙誤導消費者而構成虛假的廣告。
第六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廣告監測監管情況,對大眾傳媒廣告信用情況進行輿情分析,可定期對廣告監測情況進行通報,監測通報內容應當經過廣告監督管理分管領導的批準同意。
監測通報中應有被監測媒體廣告發布的總條數、違法廣告條數、廣告違法率、排序;涉嫌違法廣告分類;消費投訴熱點、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要求。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重點通報投訴率高、社會各界比較關注以及違法率較高的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及美容服務類、金融理財類等廣告發布情況。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主管部門對廣告監測結果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
第七條對于涉嫌違法廣告,一般按以下方式處理:情節輕微的,應當在發現后及時通知大眾媒體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在發現后立即責令停止發布,需立案處理的經負責人審批后依法查處。
對于涉嫌違法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廣告設計制作者不在本地,調查取證確災有困難的,應及時將違法廣告線索或有關案卷材料移交當事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因違法廣告引起的消費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給予消費者答復,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規定處理.
第九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對轉辦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辦、處理的廣告案件和投訴舉報進行督辦。
轉辦的投訴舉報應在法定工作時限內,由辦理部門先給消費者答復,并將處理結果報區廳廣告監督管理處。
廣告轉辦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調查處理,將處罰結果報區廳廣告監督管理處。
廣告轉辦案件不予立案的,辦理部門應將不予立案理由及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區廳廣告監督管理處。
對承辦落實不力,敷衍推諉,壓案不查,貽誤工作甚至造成損失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予以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對于廣告發布者發布涉嫌違法廣告問題突出的,要及時召開行政約談會,指出違法廣告的違法事實和要求整改時限。
第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媒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進行檢查,并督促其按時完成廣告業統計填報工作。
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大眾媒休廣告違法行為處罰的,應記入信用檔案,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大眾媒體廣告監測過程中,發現危害國家利益、社會穩定、市場秩序等重大違法廣告時,應當迅速反應處理,并報告上級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大眾媒體廣告監測過程中,發現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管轄的其他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對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而不能依法查處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廣告監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