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2018年8月24日沈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安全生產工作。
公安、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規劃和國土、城鄉建設、房產、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水利、文化、旅游、教育、衛生、人防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電力、氣象、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顚S?。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術、管理、咨詢等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鼓勵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安全生產服務。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九條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針對行業特點,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咨詢等服務,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以下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如實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及時妥當處置突發事件、參加搶險救護;
(五)研究、推廣和應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先進經驗;
(六)依法應當予以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等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發和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與處置能力。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并形成書面材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以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應當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
(二)采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材料;
(三)配備、更新和維護安全生產設備、設施;
(四)監控和管理重大危險源;
(五)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六)儲備應急救援器材、物資和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七)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八)獎勵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有功人員;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五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或者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的,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排除;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分別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承包、承租。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前款規定將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承攬作業的,應當確認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的,應當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告知危險因素,并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體系、依法治理、體制機制、安全預防、基礎建設和事故防控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和部門職責,明確各部門監管范圍,并建立以聯席會議、聯合執法、互檢互查、督察督辦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制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重點對以下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船舶修造、機械制造、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
(二)存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以及事故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有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以及被舉報、投訴和事故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近三年內曾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他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范圍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級與評估相關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五條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負面清單,嚴格執行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準入條件和產業政策,對于未達到相關安全標準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許可。
規劃和國土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鎮人口密集區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已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建成的上述項目,應當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者轉產。
規劃和國土主管部門在重大危險源、鐵路、高壓輸電線路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等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安全距離范圍內已有建筑物、構筑物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應當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或者依法拆除。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建安全生產專家組,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用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技術、管理等服務。
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協助事故調查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崗位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與事故相關的設備資料、工藝資料、技術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四)與事故相關的勞動關系證明、組織機構證明、相關人員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等;
(五)事故現場示意圖;
(六)相關影像資料;
(七)需要提供的與事故調查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九條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復。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應當自批復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的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承攬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分工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2018年8月24日沈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安全生產工作。
公安、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規劃和國土、城鄉建設、房產、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水利、文化、旅游、教育、衛生、人防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電力、氣象、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顚S?。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術、管理、咨詢等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鼓勵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安全生產服務。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九條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針對行業特點,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咨詢等服務,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以下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如實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及時妥當處置突發事件、參加搶險救護;
(五)研究、推廣和應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先進經驗;
(六)依法應當予以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等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發和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與處置能力。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并形成書面材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以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應當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
(二)采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材料;
(三)配備、更新和維護安全生產設備、設施;
(四)監控和管理重大危險源;
(五)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六)儲備應急救援器材、物資和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七)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八)獎勵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有功人員;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五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或者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的,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排除;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分別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承包、承租。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前款規定將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承攬作業的,應當確認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的,應當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告知危險因素,并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體系、依法治理、體制機制、安全預防、基礎建設和事故防控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和部門職責,明確各部門監管范圍,并建立以聯席會議、聯合執法、互檢互查、督察督辦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制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重點對以下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船舶修造、機械制造、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
(二)存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以及事故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有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以及被舉報、投訴和事故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近三年內曾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他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范圍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級與評估相關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五條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負面清單,嚴格執行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準入條件和產業政策,對于未達到相關安全標準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許可。
規劃和國土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鎮人口密集區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已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建成的上述項目,應當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者轉產。
規劃和國土主管部門在重大危險源、鐵路、高壓輸電線路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等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安全距離范圍內已有建筑物、構筑物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應當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或者依法拆除。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建安全生產專家組,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用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技術、管理等服務。
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協助事故調查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崗位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與事故相關的設備資料、工藝資料、技術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四)與事故相關的勞動關系證明、組織機構證明、相關人員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等;
(五)事故現場示意圖;
(六)相關影像資料;
(七)需要提供的與事故調查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九條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復。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應當自批復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的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承攬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分工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