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為鞏固提升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質量,持續推進依證監管,根據生態環境部《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等要求,我局決定開展2021年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范圍
按照生態環境部“三年內排污許可證質量檢查率100%”的要求,我市應于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質量評估工作。
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核發排污許可證5648張。2021年評估數量將不少于2020年底全市已核發許可證數量的三分之一。
二、評估形式
本次質量評估采取區級自查與市級抽查相結合、平臺檢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形式。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不少于核發總數三分之一的比例,組織對2020年底前已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評估自查。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區域和主要行業全覆蓋的原則,組織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評估抽查。
質量評估以平臺檢查為基礎,通過調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對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開展完整性、規范性和準確性檢查。對于平臺檢查存疑的,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三、時間安排
(一)區級自查(2021年7月底前)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照《上海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要點(2021年版)》(詳見附件),自行組織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上報。
(二)市級抽查(2021年7月底前)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抽取250張排污許可證,對其核發質量開展全面評估,并以平臺檢查存疑的排污許可證為重點,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三)結果通報(2021年8月底前)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評估情況,組織編制全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通報各區。
(四)評估整改(2021年12月底前)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照質量評估結果,及時組織落實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
四、評估內容
(一)平臺檢查內容
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檢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檢查內容分為必查和選查兩類:一是必查內容,主要包括發證條件符合性,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許可事項準確性,以及自行監測、執行報告、臺賬記錄和信息公開等國家管理要求載明情況等。二是選查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事項完整性和規范性,本市環境管理要求載明情況,核發工作規范性等。
對于重點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應針對必查內容和選查內容開展全面評估;對于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應針對必查內容開展評估,鼓勵對選查內容開展評估。
(二)現場核查內容
通過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治污設施、排放口等實際情況,核查排污單位申報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通過查閱許可證核發檔案資料,檢查排污許可證許可內容和核發工作的規范性。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排污許可證質量評估工作。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也是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將質量評估作為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控制體系的重要環節,落實專人負責,保障工作經費,建立逐級審核制度,認真開展評估檢查,確保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
(二)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和核發管理部門責任。對于排污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的弄虛作假等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并按規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審核,不得違規核發排污許可證。
(三)認真落實整改,完善許可證動態更新機制。對于質量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落實整改,確保許可事項準確無誤。堅持“以用促發”,在證后監管過程中發現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與實際管理需求不一致的,應及時組織開展研究,對排污許可證實施動態更新。
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潘宏杰
電話:23115621,電子郵箱:hjpan@sthj.shanghai.gov.cn。
2. 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席雪飛
電話:64085119-3323,電子郵箱:xixf@saes.sh.cn。
附件:上海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要點(2021年版)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要點
(2021年版)
為強化本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控制工作,規范開展已核發許可證質量檢查,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上海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滬環規〔2017〕6號),結合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許可證技術規范)及本市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本評估要點。
一、基本條件
(一)發證前提條件(必查)
排污單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屬于國家產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
(二)批建相符性(必查)
主要審核排污單位的生產地點、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與相關環評文件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數量、污染因子、危險廢物貯存能力或處置方式等。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生產和排污現狀與相關環評文件不符,應按照國家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和本市《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核查其變化部分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對于重大變動部分,不應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許可;對于非重大變動部分,應對企業提交的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等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內容可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二、登記事項
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等要求,結合相關環評文件和申請材料,審核產品產能、原輔材料及燃料、產排污節點、污染治理設施等信息記載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規范填寫投產日期、污染控制區、相關環評文件和總量分配計劃文件的名稱及文號等信息。
(二)主要產品及產能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規范填寫生產設施(裝置)、公共設施等信息。其中,“年生產時間”應采用環評文件中明確的年生產小時數據。
(三)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原輔材料是否完整填寫“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等信息;燃料為煤炭時,是否完整填寫硫分、灰分、熱值等信息。
(四)產排污節點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規范填寫廢水和廢氣產污設施、排放去向,固體廢物類別、產生量、去向等信息。
(五)污染治理設施信息(必查)
主要審核治污設施是否采用許可證技術規范明確的可行技術,未采用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提交證明具備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證明材料,如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的監測報告等;危險廢物是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或按規定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
三、許可事項
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等要求,結合相關環評文件和申請材料,審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許可排放限值和許可排放量的合規性和準確性。
(一)排放口(必查)
對于有組織排放,主要審核是否準確區分各排放口的類型,包括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特殊排放口。
對于無組織排放,主要審核無組織排放源是否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等規定的許可范圍,即設備管線與組件密封點泄漏(包括采樣);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調和損失;有機液體裝載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冷卻塔和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五個環節。
(二)污染因子(必查)
對于廢水和廢氣,主要審核各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廠區內、廠界是否準確識別了污染因子。對于許可證技術規范和環評文件中明確的污染因子,原則上應全面識別。排污單位作出承諾并提供充分材料證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可以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后續監管中發現企業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為的,應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對于固體廢物,重點審核排污許可證記載的危險廢物去向是否合規。
(三)許可排放限值(必查)
對于廢水和廢氣,對照《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部令第17號)等文件,審核排放標準的選用和許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規范。一是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優先執行行業排放標準;行業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單位確有排放且需要納入管理的,經論證后屬于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據綜合排放標準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二是有地方標準的,優先執行地方標準;若國家新頒布更嚴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標完成修訂前,應執行更嚴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對于排放標準出臺之后批復的建設項目,若其環評文件及批復對污染物排放提出嚴于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原則上應按環評要求執行。四是涉及多種類型廢氣(廢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應同時執行各類廢氣(廢水)相應的排放標準,各標準中存在重復的污染因子時,應從嚴確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本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范圍和時間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滬環規〔2019〕13號)確定。
對于廠界噪聲,應根據《上海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劃(2019年修訂版)》審核其所在的功能區與執行排放限值的一致性。
(四)許可排放量(必查)
1. 許可量控制因子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許可證技術規范,結合排污單位環評文件和本市相關文件確定許可量控制因子。原則上,廢氣許可量控制因子應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廢水許可量控制因子應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直排)、一類污染物(若有)。
2. 許可排放量
主要審核許可排放量是否按照本市“三者取嚴”原則進行核定。一是“績效量”,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的許可排放量核算辦法計算;二是“環評量”,按照環評文件明確的預測排放量、地方政府或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文確定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等確定;三是“實際量”,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申請及核定規則》計算。其中,廢水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排放口進行核定;廢水二類污染物間接排放時,不計算“實際量”,按照“績效量”和“環評量”兩者取嚴進行核定;單獨納管排放的生活污水無需許可污染物排放量。若由于數據不足等原因導致暫時無法許可排放量的,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原因,并要求排污單位在按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后,及時補充申請許可排放量。
對于廢氣無組織排放,應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工業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滬環保總〔2016〕62號)和《關于印發上海市工業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通用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滬環保總〔2017〕70號)等要求,核定以下五個無組織排放源的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排放量:設備管線與組件密封點泄漏(包括采樣);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調和損失;有機液體裝載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冷卻塔和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有實測數據時)。另外,按照《上海市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2017修訂)》(滬環保防〔2017〕136號)要求,可核定延遲焦化裝置切焦過程的無組織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排放量。事故排放和非正常工況,不予許可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量。對于造船等尚不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件的無組織排放,在采取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后,可實事求是地許可其無組織排放量,為后續開展精準治污提供數據支撐。按照《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不得許可顆粒物的無組織排放量。
四、管理要求
(一)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1. 自行監測(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環評文件等載明自行監測要求,包括監測設施(手動或自動)、監測頻次、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要求等。其中,對于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施而尚未安裝的,“自動檢測是否聯網”應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確安裝要求。
2. 臺賬記錄(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944)和《上海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等載明臺賬記錄要求,包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臺賬記錄保存期限等。
3. 執行報告(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944)載明執行報告的上報頻次和主要內容。
4. 信息公開(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規范等要求,載明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內容等信息。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法律法規要求(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管理要求中載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 其他環境管理要求(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標準規范及規范性文件要求,載明排放口規范化及標志牌設置、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冬防及重污染天氣管理、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應急預案、清潔生產等其他管理要求。
五、核發流程
(一)申請材料完整性(選查)
主要審核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包括以下六項內容:一是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二是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三是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重點管理);四是相關環評文件,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等;五是許可排放量申請材料,包括“績效量”“環評量”“實際量”的計算說明及其附件材料,總量指標來源相關證明材料等;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審核工作規范性(選查)
主要審核核發流程、歸檔材料等是否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其中,歸檔文件應包括:排污單位申請表;相關責任部門會審意見、簽發材料、技術評估意見(若有)等。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2021年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工作的通知
為鞏固提升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質量,持續推進依證監管,根據生態環境部《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等要求,我局決定開展2021年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范圍
按照生態環境部“三年內排污許可證質量檢查率100%”的要求,我市應于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質量評估工作。
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核發排污許可證5648張。2021年評估數量將不少于2020年底全市已核發許可證數量的三分之一。
二、評估形式
本次質量評估采取區級自查與市級抽查相結合、平臺檢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形式。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不少于核發總數三分之一的比例,組織對2020年底前已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評估自查。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區域和主要行業全覆蓋的原則,組織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評估抽查。
質量評估以平臺檢查為基礎,通過調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對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開展完整性、規范性和準確性檢查。對于平臺檢查存疑的,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三、時間安排
(一)區級自查(2021年7月底前)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照《上海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要點(2021年版)》(詳見附件),自行組織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上報。
(二)市級抽查(2021年7月底前)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抽取250張排污許可證,對其核發質量開展全面評估,并以平臺檢查存疑的排污許可證為重點,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三)結果通報(2021年8月底前)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評估情況,組織編制全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通報各區。
(四)評估整改(2021年12月底前)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照質量評估結果,及時組織落實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
四、評估內容
(一)平臺檢查內容
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檢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檢查內容分為必查和選查兩類:一是必查內容,主要包括發證條件符合性,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許可事項準確性,以及自行監測、執行報告、臺賬記錄和信息公開等國家管理要求載明情況等。二是選查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事項完整性和規范性,本市環境管理要求載明情況,核發工作規范性等。
對于重點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應針對必查內容和選查內容開展全面評估;對于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應針對必查內容開展評估,鼓勵對選查內容開展評估。
(二)現場核查內容
通過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治污設施、排放口等實際情況,核查排污單位申報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通過查閱許可證核發檔案資料,檢查排污許可證許可內容和核發工作的規范性。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排污許可證質量評估工作。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也是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將質量評估作為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控制體系的重要環節,落實專人負責,保障工作經費,建立逐級審核制度,認真開展評估檢查,確保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
(二)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和核發管理部門責任。對于排污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的弄虛作假等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并按規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審核,不得違規核發排污許可證。
(三)認真落實整改,完善許可證動態更新機制。對于質量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落實整改,確保許可事項準確無誤。堅持“以用促發”,在證后監管過程中發現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與實際管理需求不一致的,應及時組織開展研究,對排污許可證實施動態更新。
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1.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潘宏杰
電話:23115621,電子郵箱:hjpan@sthj.shanghai.gov.cn。
2. 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席雪飛
電話:64085119-3323,電子郵箱:xixf@saes.sh.cn。
附件:上海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要點(2021年版)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要點
(2021年版)
為強化本市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控制工作,規范開展已核發許可證質量檢查,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上海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滬環規〔2017〕6號),結合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許可證技術規范)及本市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本評估要點。
一、基本條件
(一)發證前提條件(必查)
排污單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屬于國家產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
(二)批建相符性(必查)
主要審核排污單位的生產地點、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與相關環評文件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數量、污染因子、危險廢物貯存能力或處置方式等。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生產和排污現狀與相關環評文件不符,應按照國家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和本市《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核查其變化部分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對于重大變動部分,不應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許可;對于非重大變動部分,應對企業提交的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等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內容可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二、登記事項
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等要求,結合相關環評文件和申請材料,審核產品產能、原輔材料及燃料、產排污節點、污染治理設施等信息記載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規范填寫投產日期、污染控制區、相關環評文件和總量分配計劃文件的名稱及文號等信息。
(二)主要產品及產能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規范填寫生產設施(裝置)、公共設施等信息。其中,“年生產時間”應采用環評文件中明確的年生產小時數據。
(三)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原輔材料是否完整填寫“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等信息;燃料為煤炭時,是否完整填寫硫分、灰分、熱值等信息。
(四)產排污節點信息(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規范填寫廢水和廢氣產污設施、排放去向,固體廢物類別、產生量、去向等信息。
(五)污染治理設施信息(必查)
主要審核治污設施是否采用許可證技術規范明確的可行技術,未采用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提交證明具備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證明材料,如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的監測報告等;危險廢物是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或按規定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
三、許可事項
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等要求,結合相關環評文件和申請材料,審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許可排放限值和許可排放量的合規性和準確性。
(一)排放口(必查)
對于有組織排放,主要審核是否準確區分各排放口的類型,包括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特殊排放口。
對于無組織排放,主要審核無組織排放源是否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等規定的許可范圍,即設備管線與組件密封點泄漏(包括采樣);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調和損失;有機液體裝載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冷卻塔和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五個環節。
(二)污染因子(必查)
對于廢水和廢氣,主要審核各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廠區內、廠界是否準確識別了污染因子。對于許可證技術規范和環評文件中明確的污染因子,原則上應全面識別。排污單位作出承諾并提供充分材料證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可以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后續監管中發現企業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為的,應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對于固體廢物,重點審核排污許可證記載的危險廢物去向是否合規。
(三)許可排放限值(必查)
對于廢水和廢氣,對照《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部令第17號)等文件,審核排放標準的選用和許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規范。一是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優先執行行業排放標準;行業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單位確有排放且需要納入管理的,經論證后屬于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據綜合排放標準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二是有地方標準的,優先執行地方標準;若國家新頒布更嚴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標完成修訂前,應執行更嚴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對于排放標準出臺之后批復的建設項目,若其環評文件及批復對污染物排放提出嚴于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原則上應按環評要求執行。四是涉及多種類型廢氣(廢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應同時執行各類廢氣(廢水)相應的排放標準,各標準中存在重復的污染因子時,應從嚴確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本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范圍和時間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滬環規〔2019〕13號)確定。
對于廠界噪聲,應根據《上海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劃(2019年修訂版)》審核其所在的功能區與執行排放限值的一致性。
(四)許可排放量(必查)
1. 許可量控制因子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許可證技術規范,結合排污單位環評文件和本市相關文件確定許可量控制因子。原則上,廢氣許可量控制因子應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廢水許可量控制因子應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直排)、一類污染物(若有)。
2. 許可排放量
主要審核許可排放量是否按照本市“三者取嚴”原則進行核定。一是“績效量”,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的許可排放量核算辦法計算;二是“環評量”,按照環評文件明確的預測排放量、地方政府或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文確定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等確定;三是“實際量”,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申請及核定規則》計算。其中,廢水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排放口進行核定;廢水二類污染物間接排放時,不計算“實際量”,按照“績效量”和“環評量”兩者取嚴進行核定;單獨納管排放的生活污水無需許可污染物排放量。若由于數據不足等原因導致暫時無法許可排放量的,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原因,并要求排污單位在按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后,及時補充申請許可排放量。
對于廢氣無組織排放,應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工業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滬環保總〔2016〕62號)和《關于印發上海市工業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通用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滬環保總〔2017〕70號)等要求,核定以下五個無組織排放源的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排放量:設備管線與組件密封點泄漏(包括采樣);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調和損失;有機液體裝載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冷卻塔和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有實測數據時)。另外,按照《上海市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2017修訂)》(滬環保防〔2017〕136號)要求,可核定延遲焦化裝置切焦過程的無組織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排放量。事故排放和非正常工況,不予許可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量。對于造船等尚不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件的無組織排放,在采取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后,可實事求是地許可其無組織排放量,為后續開展精準治污提供數據支撐。按照《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不得許可顆粒物的無組織排放量。
四、管理要求
(一)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1. 自行監測(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環評文件等載明自行監測要求,包括監測設施(手動或自動)、監測頻次、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要求等。其中,對于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施而尚未安裝的,“自動檢測是否聯網”應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確安裝要求。
2. 臺賬記錄(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944)和《上海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等載明臺賬記錄要求,包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臺賬記錄保存期限等。
3. 執行報告(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按照許可證技術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944)載明執行報告的上報頻次和主要內容。
4. 信息公開(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規范等要求,載明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內容等信息。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法律法規要求(必查)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管理要求中載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 其他環境管理要求(選查)
主要審核是否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標準規范及規范性文件要求,載明排放口規范化及標志牌設置、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冬防及重污染天氣管理、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應急預案、清潔生產等其他管理要求。
五、核發流程
(一)申請材料完整性(選查)
主要審核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包括以下六項內容:一是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二是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三是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重點管理);四是相關環評文件,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等;五是許可排放量申請材料,包括“績效量”“環評量”“實際量”的計算說明及其附件材料,總量指標來源相關證明材料等;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審核工作規范性(選查)
主要審核核發流程、歸檔材料等是否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其中,歸檔文件應包括:排污單位申請表;相關責任部門會審意見、簽發材料、技術評估意見(若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