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已經2015年7月13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8月4日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232號令)》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條 成立事故調查組。由省政府授權或委托本局負責牽頭組織調查的事故,有關承辦處室應當在事故發生2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建議名單,并函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重大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其他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局分管領導擔任,需要回避的由局長另行確定。相關業務處室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根據需要,可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并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前期可以組織開展事故現場勘查、勘驗。
第二條 制定事故調查方案。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執行。事故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事故調查組專門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相關調查的期限、措施和要求等內容。組長明確主辦人員,由主辦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并由相關領導簽署審批意見。事故調查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人員對事故調查有關信息應嚴格保密,調查期間可以公開的事故信息需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統一發布,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調查處理信息。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形成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召開事故調查組全體人員會議,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令)第24條規定的九方面內容,并附具證據材料(書證、物證、影像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全體人員會議記錄和調查組成員簽名。
第三條 明確事故調查原則。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確定事故調查時間。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其他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省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三)監察部門審核時間;
(四)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五)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 組織調查報告的審查。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承辦處室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案卷移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
(一)形式審查。事故調查組織與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事故原因是否分析清楚,事故定性是否準確,事故責任是否查明,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是否適當,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事故調查報告的撰寫是否符合要求。
(二)內容審查。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觀。
(三)適用法律審查。定性和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權適用是否適當,對事故處理、事故處罰建議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準確。
承辦處室根據局政策法規處意見進行相關內容補充完善。政策法規處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理,并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經分管政策法規的局領導閱簽后,由政策法規處報局長同意后召開局長辦公會進行審議。
承辦處室根據政策法規處意見進行相關內容補充完善所需時間不在審理期限內。政策法規處審理后,在1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案卷送還承辦處室。
第六條 召開會議研究。局長辦公會對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結論性意見分為:通過、原則通過、不予通過,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議:
(一)事故調查承辦處室匯報事故調查情況以及事故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意見;
(二)政策法規處匯報事故調查報告審理情況,并提出明確的審理意見;
(三)討論;
(四)會議主持人提出結論性意見。
局長辦公會在審議事故調查報告時,必要時可邀請本局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七條 履行審理報批程序。事故調查報告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由承辦處室按辦文程序需要起草文件報省監察廳審理后,報省政府批復。
事故調查報告經局長辦公會審議原則通過的,由承辦處室按照局長辦公會要求,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報告后,經政策法規處審查,并經局長同意后履行報批手續。
事故調查報告經局長辦公會審議不予通過的,由承辦處室按照局長辦公會要求,商有關事故調查組成員意見后,進行相關內容補充完善。對補充完善的內容,經政策法規處審查確認后,提請局長辦公會復議通過后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 依法信息公開。經過省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在局辦公室收到文件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由承辦處室在本局門戶網站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執行處理處罰決定。省政府事故處理批復下達后,由承辦處室應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整理匯總案件證據,制作《行政處罰案件處理呈批表》,報分管局長審批后,由案件承辦人員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要求的還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呈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加蓋本局公章,送交被處罰行政相對人。按規定做好執法文書送達、被處罰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罰沒款收繳等工作。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應及時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對于本行政區域之外處罰,由業務處室商有關單位進行處罰(涉及經濟處罰的,按局長辦公會議紀要2015年2號已規定要求,交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處罰并督促落實)。
(二)對吊銷有關證照及相關人員執業資格的,由業務處室通知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由業務處室函告相應部門進行處理,并跟蹤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調查報告確定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責任人實施黨紀、政紀處分的,由業務處室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和企業規章制度對責任人實施黨紀、政紀處分。
(四)被處罰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由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
(五)在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應及時聽取或征求局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條 按期評估歸檔。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和整改措施落實后10個工作日內,由業務處室案件承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調查批復意見落實的有關資料及行政處罰案件材料進行整理立卷,形成事故調查卷宗、行政處罰卷宗,及時移交辦公室存檔備查。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卷宗進行評比并通報。
每年1-3月份,由監察室會同相關部門對上年度事故調查處理及相關案卷工作開展評查評估。評查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事故案卷規范情況和評估結論。評查評估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已經2015年7月13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8月4日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232號令)》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條 成立事故調查組。由省政府授權或委托本局負責牽頭組織調查的事故,有關承辦處室應當在事故發生2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建議名單,并函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重大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其他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局分管領導擔任,需要回避的由局長另行確定。相關業務處室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根據需要,可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并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前期可以組織開展事故現場勘查、勘驗。
第二條 制定事故調查方案。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執行。事故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事故調查組專門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相關調查的期限、措施和要求等內容。組長明確主辦人員,由主辦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并由相關領導簽署審批意見。事故調查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人員對事故調查有關信息應嚴格保密,調查期間可以公開的事故信息需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統一發布,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調查處理信息。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形成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召開事故調查組全體人員會議,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令)第24條規定的九方面內容,并附具證據材料(書證、物證、影像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全體人員會議記錄和調查組成員簽名。
第三條 明確事故調查原則。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確定事故調查時間。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其他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省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三)監察部門審核時間;
(四)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五)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 組織調查報告的審查。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承辦處室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案卷移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
(一)形式審查。事故調查組織與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事故原因是否分析清楚,事故定性是否準確,事故責任是否查明,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是否適當,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事故調查報告的撰寫是否符合要求。
(二)內容審查。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觀。
(三)適用法律審查。定性和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權適用是否適當,對事故處理、事故處罰建議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準確。
承辦處室根據局政策法規處意見進行相關內容補充完善。政策法規處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理,并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經分管政策法規的局領導閱簽后,由政策法規處報局長同意后召開局長辦公會進行審議。
承辦處室根據政策法規處意見進行相關內容補充完善所需時間不在審理期限內。政策法規處審理后,在1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案卷送還承辦處室。
第六條 召開會議研究。局長辦公會對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結論性意見分為:通過、原則通過、不予通過,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議:
(一)事故調查承辦處室匯報事故調查情況以及事故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意見;
(二)政策法規處匯報事故調查報告審理情況,并提出明確的審理意見;
(三)討論;
(四)會議主持人提出結論性意見。
局長辦公會在審議事故調查報告時,必要時可邀請本局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七條 履行審理報批程序。事故調查報告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由承辦處室按辦文程序需要起草文件報省監察廳審理后,報省政府批復。
事故調查報告經局長辦公會審議原則通過的,由承辦處室按照局長辦公會要求,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報告后,經政策法規處審查,并經局長同意后履行報批手續。
事故調查報告經局長辦公會審議不予通過的,由承辦處室按照局長辦公會要求,商有關事故調查組成員意見后,進行相關內容補充完善。對補充完善的內容,經政策法規處審查確認后,提請局長辦公會復議通過后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 依法信息公開。經過省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在局辦公室收到文件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由承辦處室在本局門戶網站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執行處理處罰決定。省政府事故處理批復下達后,由承辦處室應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整理匯總案件證據,制作《行政處罰案件處理呈批表》,報分管局長審批后,由案件承辦人員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要求的還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呈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加蓋本局公章,送交被處罰行政相對人。按規定做好執法文書送達、被處罰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罰沒款收繳等工作。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應及時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對于本行政區域之外處罰,由業務處室商有關單位進行處罰(涉及經濟處罰的,按局長辦公會議紀要2015年2號已規定要求,交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處罰并督促落實)。
(二)對吊銷有關證照及相關人員執業資格的,由業務處室通知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由業務處室函告相應部門進行處理,并跟蹤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調查報告確定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責任人實施黨紀、政紀處分的,由業務處室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和企業規章制度對責任人實施黨紀、政紀處分。
(四)被處罰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由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
(五)在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應及時聽取或征求局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條 按期評估歸檔。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和整改措施落實后10個工作日內,由業務處室案件承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調查批復意見落實的有關資料及行政處罰案件材料進行整理立卷,形成事故調查卷宗、行政處罰卷宗,及時移交辦公室存檔備查。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卷宗進行評比并通報。
每年1-3月份,由監察室會同相關部門對上年度事故調查處理及相關案卷工作開展評查評估。評查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事故案卷規范情況和評估結論。評查評估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