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的資格認定、選用、管理以及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維護工作。
第三條 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即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委辦)聘用的,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或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是指按照煤礦、非煤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冶金工貿、職業衛生、建筑消防、交通運輸、特種設備、安全科技、安全生產信息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法律、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和其它行業等16類行業領域,經個人申報、組織審核、符合條件被聘用的專家通過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系統建立的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數據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五條 省安委辦為專家日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家資格初審、考核、通報表彰、解聘等日常工作,承擔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維護和相關信息審核、更新、發布工作。
第六條 省安委辦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及時調整。建立專家信用評價機制,專家信用作為表彰獎勵和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專家選聘
第七條 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心安全生產事業,有加入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的愿望,工作認真負責,公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掌握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具有較深的理論功底和技術造詣,在本行業(領域)有較高的技術權威,在安全生產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具有相應行業領域(煤礦、非煤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冶金工貿、職業衛生、建筑消防、交通運輸、特種設備、安全科技、安全生產信息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法律、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和其它行業)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了解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現狀,熟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能夠有針對性的提出改進本行業安全生產狀況的辦法和措施。
(四)在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的生產、科研、教學的管理或技術崗位上累計工作10年以上,或在安全管理、安全科研的負責人崗位上累計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行業領域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具有豐富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管理經驗。能深入現場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能力,有較強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相關檢查、審查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能勝任現場調查研究工作。
第八條 對業務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實踐經驗非常豐富的特殊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職稱、經歷、年齡條件。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職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聘請為省安全生產專家。
第九條 專家選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省安委辦發布征集全省安全生產專家的通知,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進行推薦,填寫《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推薦單位意見表》。
專家申報人登錄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lnsafety.gov.cn)在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中進行新用戶注冊,填寫專家注冊基本信息,上傳材料:《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推薦單位意見表》,《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所在單位意見表》,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掃描件,工作簡歷,發明、著作、學術論文、工作業績、研究成果有關證明材料,獲得獎勵證明材料,安全負責人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證明材料。
(二)審定。省安委辦成立專家資格審查小組,組長由省安委辦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相關單位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專家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對擬聘專家名單進行資格審查,最后審定。
(三)聘用。通過專家資格審查小組審定,確定為專家的,省安委辦下發聘用文件,在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網站公告,并錄入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十條 專家實行聘用制,實施動態管理,每2年專家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確認后可續聘。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專家接受選用單位委托主要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參加安全生產檢查、風險辨識、隱患排查及重大隱患整改驗收。
(二)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技術原因分析與對策措施研究。
(三)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生產許可現場審查等工作。
(四)參加安全評價、安全評估、風險評估工作。
(五)參加安全科技、監管能力建設等項目評審,提供安全咨詢服務。
(六)參與安全生產培訓教材、考試題庫編寫和安全生產輿情引導、安全生產方面的文化建設工作。
(七)提供安全生產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規劃制(修)訂中的咨詢服務。
(八)參與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專題調研,撰寫相關論文、報告或者建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專家具有以下權利:
(一)受委托參與相關工作時,有權查閱受檢單位相關文件資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資料,詢問相關人員,進入現場核查有關情況等。
(二)開展工作時,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獨立行使權利。
(三)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培訓。
(五)按有關規定獲得與所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進入現場核查時,由工作對象提供相應勞動防護用品。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聘用單位和專家庫管理部門的管理。
(二)受委托開展相關工作時,應按時開展和完成工作。
(三)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堅持原則,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對出具的結論意見負責。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五)遵守專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單位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六)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加工作或活動的情況,積極參與專家年度考評。
第十四條 專家應當遵守以下工作規則:
(一)準確把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認真核查有關情況,有理有據的出具結論意見,不得弄虛做假、主觀臆斷、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確的專業特長和工作范圍工作。
(二)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最終意見,不同意見可以注明;對國家標準理解不一致的,應當申請該標準起草委員會解釋。
(三)未經聘用部門帶隊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透漏執法檢查行程、調查核查進展等信息,不得與工作對象私下聯系、單獨會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對象紅包禮金、有價證券、土特產。執行聘用部門委托任務時,不得再收取工作對象勞務費。
(五)不得接受工作對象安排的宴請、各種健身娛樂活動。
(六)不得在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讓工作對象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向其推薦任何服務、銷售任何產品。
(七)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聘用部門和工作對象也有權要求回避。
1.直系親屬在工作對象單位工作。
2.本人有在工作對象單位工作的經歷。
3.為工作對象提供過技術服務。
4.持有工作對象股份及參與分紅等。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客觀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 專家的查詢和選用
第十五條 專家可按以下步驟查詢:
(一)專家查詢分為基本信息查詢與詳細信息查詢。基本信息包括專家姓名、工作單位、擅長的專業領域和所屬地市等,詳細信息還包括專家年齡、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工作經歷等。
(二)專家基本信息為公開信息,各級政府部門及企業、公眾均可登錄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的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首頁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名單中直接查詢。
(三)專家詳細信息為非公開信息,需用專家庫管理部門授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帳戶和密碼登錄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查詢。
第十六條 專家選用基本程序:
(一)聘用單位可直接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選用專家,也可委托專家庫管理部門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選取,如選取的專家因故不能執行任務,再隨機抽取,直到符合要求。
(二)專家庫管理部門指派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本人,專家接到通知后,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三)根據工作特點、類別、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隨機抽取、人工選取、隨機抽取與人工選取相結合等方式從專家庫管理系統選取專家。
第十七條 專家選用特殊程序:
事故應急處置等突發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專家時,專家庫的專家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使用庫外專家,庫外專家原則上應當是國家應急管理部專家庫和外省省級安全生產專家,東北三省安全生產專家庫實施共享,或省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庫中的專家以及省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的人員,使用單位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通知專家立即開展工作,專家工作結束后,使用單位應向專家庫管理部門報備。
第五章 專家工作保障
第十八條 省安委辦設立專家使用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專家執行任務時發生的公共交通費、住宿費、勞務費。專家使用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專家提供服務時,每人每天勞務報酬根據實際確定的專家勞動報酬發放標準發放,勞務報酬所得稅由專家按規定個人繳納。
第二十條 專家執行任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住宿時,按照省直機關處以下干部差旅費標準執行,由帶隊單位的工作人員用公務卡代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在職專家執行任務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由其所在單位啟動工傷保險賠付;無工作單位及離退休專家本人必須辦理意外傷害險,發生意外傷害時由保險公司賠付。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因個人身體原因患病、病故,由其個人社保解決。
第六章 專家考核與解聘
第二十二條 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結束后,聘用單位應及時記錄、評價專家聘用與工作情況,直接錄入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專家選用的人員選用表中。
第二十三條 省安委辦每年綜合各單位的反饋、基層反映、專家信用評級和企業反映等情況信息對專家進行考核,對表現優秀的專家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予以通報表彰,并在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網站公告。
第二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并在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網站公告。
(一)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再擔任專家的。
(三)無正當理由1年內3次及以上不能接受委派任務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出具虛假專家意見的。
(五)利用專家身份為本單位或他人聯系業務,推銷產品,或故意打壓、刁難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以及技術服務機構的。
(六)使用單位評價專家實際工作專業能力為不稱職超過3次及以上的。
(七)收受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財物的。
(八)其他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情況。
第七章 專家庫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為專家使用部門,主要負責:
(一)在開展各類安全檢查、對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驗收抽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相關評審審查等工作時,根據需要選取專家庫中相應專業的專家參加。
(二)對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專家,做好相應的組織與管理工作。
(三)向專家庫管理部門反饋有關專家工作信息,提出相關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省安委辦為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部門,主要負責:
(一)制定、修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二)承擔本級專家庫的建設、維護與管理,工作動態和相關信息的匯總、審核、更新、發布。
(三)負責本級專家庫專家日常管理工作與聯絡服務,專家庫專家的選聘、考核、調整等。
(四)對本級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與活動的有關信息和記錄進行核實。
(五)開展專家庫運行情況的調研,研究解決相關問題,指導、監督各地區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積極向省安委辦推薦本地優秀安全生產專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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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的資格認定、選用、管理以及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維護工作。
第三條 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遼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即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委辦)聘用的,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或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是指按照煤礦、非煤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冶金工貿、職業衛生、建筑消防、交通運輸、特種設備、安全科技、安全生產信息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法律、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和其它行業等16類行業領域,經個人申報、組織審核、符合條件被聘用的專家通過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系統建立的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數據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五條 省安委辦為專家日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家資格初審、考核、通報表彰、解聘等日常工作,承擔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維護和相關信息審核、更新、發布工作。
第六條 省安委辦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及時調整。建立專家信用評價機制,專家信用作為表彰獎勵和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專家選聘
第七條 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心安全生產事業,有加入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的愿望,工作認真負責,公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掌握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具有較深的理論功底和技術造詣,在本行業(領域)有較高的技術權威,在安全生產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具有相應行業領域(煤礦、非煤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冶金工貿、職業衛生、建筑消防、交通運輸、特種設備、安全科技、安全生產信息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法律、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和其它行業)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了解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現狀,熟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能夠有針對性的提出改進本行業安全生產狀況的辦法和措施。
(四)在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的生產、科研、教學的管理或技術崗位上累計工作10年以上,或在安全管理、安全科研的負責人崗位上累計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行業領域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具有豐富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管理經驗。能深入現場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能力,有較強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相關檢查、審查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能勝任現場調查研究工作。
第八條 對業務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實踐經驗非常豐富的特殊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職稱、經歷、年齡條件。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職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聘請為省安全生產專家。
第九條 專家選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省安委辦發布征集全省安全生產專家的通知,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進行推薦,填寫《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推薦單位意見表》。
專家申報人登錄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lnsafety.gov.cn)在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中進行新用戶注冊,填寫專家注冊基本信息,上傳材料:《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推薦單位意見表》,《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所在單位意見表》,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掃描件,工作簡歷,發明、著作、學術論文、工作業績、研究成果有關證明材料,獲得獎勵證明材料,安全負責人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證明材料。
(二)審定。省安委辦成立專家資格審查小組,組長由省安委辦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相關單位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專家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對擬聘專家名單進行資格審查,最后審定。
(三)聘用。通過專家資格審查小組審定,確定為專家的,省安委辦下發聘用文件,在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網站公告,并錄入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十條 專家實行聘用制,實施動態管理,每2年專家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確認后可續聘。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專家接受選用單位委托主要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參加安全生產檢查、風險辨識、隱患排查及重大隱患整改驗收。
(二)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技術原因分析與對策措施研究。
(三)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生產許可現場審查等工作。
(四)參加安全評價、安全評估、風險評估工作。
(五)參加安全科技、監管能力建設等項目評審,提供安全咨詢服務。
(六)參與安全生產培訓教材、考試題庫編寫和安全生產輿情引導、安全生產方面的文化建設工作。
(七)提供安全生產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規劃制(修)訂中的咨詢服務。
(八)參與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專題調研,撰寫相關論文、報告或者建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專家具有以下權利:
(一)受委托參與相關工作時,有權查閱受檢單位相關文件資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資料,詢問相關人員,進入現場核查有關情況等。
(二)開展工作時,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獨立行使權利。
(三)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培訓。
(五)按有關規定獲得與所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進入現場核查時,由工作對象提供相應勞動防護用品。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聘用單位和專家庫管理部門的管理。
(二)受委托開展相關工作時,應按時開展和完成工作。
(三)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堅持原則,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對出具的結論意見負責。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五)遵守專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單位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六)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加工作或活動的情況,積極參與專家年度考評。
第十四條 專家應當遵守以下工作規則:
(一)準確把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認真核查有關情況,有理有據的出具結論意見,不得弄虛做假、主觀臆斷、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確的專業特長和工作范圍工作。
(二)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最終意見,不同意見可以注明;對國家標準理解不一致的,應當申請該標準起草委員會解釋。
(三)未經聘用部門帶隊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透漏執法檢查行程、調查核查進展等信息,不得與工作對象私下聯系、單獨會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對象紅包禮金、有價證券、土特產。執行聘用部門委托任務時,不得再收取工作對象勞務費。
(五)不得接受工作對象安排的宴請、各種健身娛樂活動。
(六)不得在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讓工作對象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向其推薦任何服務、銷售任何產品。
(七)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聘用部門和工作對象也有權要求回避。
1.直系親屬在工作對象單位工作。
2.本人有在工作對象單位工作的經歷。
3.為工作對象提供過技術服務。
4.持有工作對象股份及參與分紅等。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客觀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 專家的查詢和選用
第十五條 專家可按以下步驟查詢:
(一)專家查詢分為基本信息查詢與詳細信息查詢。基本信息包括專家姓名、工作單位、擅長的專業領域和所屬地市等,詳細信息還包括專家年齡、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工作經歷等。
(二)專家基本信息為公開信息,各級政府部門及企業、公眾均可登錄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的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首頁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名單中直接查詢。
(三)專家詳細信息為非公開信息,需用專家庫管理部門授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帳戶和密碼登錄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查詢。
第十六條 專家選用基本程序:
(一)聘用單位可直接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選用專家,也可委托專家庫管理部門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選取,如選取的專家因故不能執行任務,再隨機抽取,直到符合要求。
(二)專家庫管理部門指派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本人,專家接到通知后,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三)根據工作特點、類別、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隨機抽取、人工選取、隨機抽取與人工選取相結合等方式從專家庫管理系統選取專家。
第十七條 專家選用特殊程序:
事故應急處置等突發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專家時,專家庫的專家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使用庫外專家,庫外專家原則上應當是國家應急管理部專家庫和外省省級安全生產專家,東北三省安全生產專家庫實施共享,或省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庫中的專家以及省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的人員,使用單位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通知專家立即開展工作,專家工作結束后,使用單位應向專家庫管理部門報備。
第五章 專家工作保障
第十八條 省安委辦設立專家使用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專家執行任務時發生的公共交通費、住宿費、勞務費。專家使用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專家提供服務時,每人每天勞務報酬根據實際確定的專家勞動報酬發放標準發放,勞務報酬所得稅由專家按規定個人繳納。
第二十條 專家執行任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住宿時,按照省直機關處以下干部差旅費標準執行,由帶隊單位的工作人員用公務卡代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在職專家執行任務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由其所在單位啟動工傷保險賠付;無工作單位及離退休專家本人必須辦理意外傷害險,發生意外傷害時由保險公司賠付。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因個人身體原因患病、病故,由其個人社保解決。
第六章 專家考核與解聘
第二十二條 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結束后,聘用單位應及時記錄、評價專家聘用與工作情況,直接錄入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系統專家選用的人員選用表中。
第二十三條 省安委辦每年綜合各單位的反饋、基層反映、專家信用評級和企業反映等情況信息對專家進行考核,對表現優秀的專家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予以通報表彰,并在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網站公告。
第二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并在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網站公告。
(一)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再擔任專家的。
(三)無正當理由1年內3次及以上不能接受委派任務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出具虛假專家意見的。
(五)利用專家身份為本單位或他人聯系業務,推銷產品,或故意打壓、刁難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以及技術服務機構的。
(六)使用單位評價專家實際工作專業能力為不稱職超過3次及以上的。
(七)收受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財物的。
(八)其他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情況。
第七章 專家庫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為專家使用部門,主要負責:
(一)在開展各類安全檢查、對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驗收抽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相關評審審查等工作時,根據需要選取專家庫中相應專業的專家參加。
(二)對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專家,做好相應的組織與管理工作。
(三)向專家庫管理部門反饋有關專家工作信息,提出相關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省安委辦為遼寧省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部門,主要負責:
(一)制定、修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二)承擔本級專家庫的建設、維護與管理,工作動態和相關信息的匯總、審核、更新、發布。
(三)負責本級專家庫專家日常管理工作與聯絡服務,專家庫專家的選聘、考核、調整等。
(四)對本級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與活動的有關信息和記錄進行核實。
(五)開展專家庫運行情況的調研,研究解決相關問題,指導、監督各地區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積極向省安委辦推薦本地優秀安全生產專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