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適用于本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的申請與辦理。
二、事項類型
一次辦。
三、申請主體
法人。
四、主題分類
“法人辦事”主題分類:準營準辦
五、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號2015.4.24)第35條第1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2019.12.23)第7條第2款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等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六、行使層級
省級
七、進駐部門
實施主體: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實施主體性質:法定機關
主辦科室: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八、聯辦機構
無
九、申請條件和限制
申請條件: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數量限制:無
禁止性要求:
(一)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三)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四)以及其他被列入禁入食品生產經營黑名單的企業或個人。
十、申請材料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來源渠道 | 性質和數量 | 規格 | 介質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 其他 | 1 | A4 | 電子 | 網上提交 |
2 |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工藝流程圖 | 申請人自備 | 1 | A4 | 電子 | 網上提交 |
3 |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 申請人自備 | 1 | A4 | 電子 | 網上提交 |
4 | 主要設施設備清單 | 申請人自備 | 1 | A4 | 電子 | 網上提交 |
5 | 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清單 | 申請人自備 | 1 | A4 | 電子 | 網上提交 |
6 | 委托生產的,提交委托生產協議 | 申請人自備 | 1 | A4 | 電子 | 網上提交 |
7 |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申請人自備 | 1 | A4 | 電子 | 網上提交 |
8 | 其他材料 | 申請人自備 | 1 | A4 | 電子 | 網上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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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白表格見附件。
十一、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網上預約
到窗口最多次數(含領取結果):1
十二、辦理方式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辦理,網上在線辦理。
十三、辦理流程

十四、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1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時限說明:不含企業整改和補正材料時間。
十五、特殊環節
無
十六、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權力
十七、前置審批
無
十八、中介服務
無
十九、服務范圍
定點辦理
二十、通辦范圍
全省
二十一、支持預約辦理
是
二十二、支持物流快遞
否
二十三、收費情況
不收費
二十四、結果名稱及樣本
結果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
樣本:見附件2
二十五、結果送達
窗口領取
二十六、咨詢電話
0971-5115612
二十七、監督投訴渠道
投訴電話:0971-6128116
二十八、預約辦理
網上預約
二十九、行政救濟方式與途徑
(1)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及時補正申請材料,配合監管部門做好現場核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做好整改。
三十、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
網上查詢:青海省政務服務網(www.qhzwfw.gov.cn),按照按受理編號查詢或者按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查詢。
三十一、辦理時間和地點
辦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辦理地點:西寧市城西區西川南路53號文博大廈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
三十二、交通指引
乘坐22、85、41、59、8、801、9001路公交車在千家福家居站下車。
三十三、完整版辦事指南查詢途徑和獲取方式
青海省政務服務網及進駐部門門戶網站下載。
附件1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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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類別: | □食品 □食品添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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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 □首次申請 □許可變更 □許可延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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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名稱: | (簽字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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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聲 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要求,本申請人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所填寫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有效(復印件或者掃描件與原件相符)。
特此聲明。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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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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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 許可證編號 | (變更、延續申請時填寫) |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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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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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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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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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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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項 |
(變更、延續申請時填寫) |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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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品信息表
序號 | 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 | 類別編號 | 類別名稱 | 品種明細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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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填寫時請參照《食品、食品添加劑分類目錄》。
2.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對產品明細有要求的,填入“備注”列。
3.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在“備注”列中載明產品或者產品配方的注冊號或者備案登記號;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生產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應在“品種明細”列中標注原料提取物名稱,并在備注列載明該保健食品名稱、注冊號或備案號等信息;生產復配營養素的,應在“品種明細”列中標注維生素或礦物質預混料,并在“備注”列載明該保健食品名稱、注冊號或備案號等信息。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
設備、設施 | ||||
序號 | 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使用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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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儀器 | ||||
序號 | 檢驗儀器名稱 | 精度等級 | 數量 | 使用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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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 | 職務 | 文化程度與專業 | 人員類別 | 專職/兼職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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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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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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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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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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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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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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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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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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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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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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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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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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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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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人員 | □專職人員 □兼職人員 |
說明:1. 人員可以在內部兼任職務。
2. 同一人員可以是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雙重身份,請據實填寫。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
序號 | 管理制度名稱 | 文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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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只需要填報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無需提交制度文本。
六、食品生產許可其他申請材料清單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申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設備布局圖(附后);
2.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流程圖(附后);
申請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特殊食品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附后);
2. 特殊食品的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附后)。
注:1.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2. 保健食品申請材料可結合《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和監管需要,由各省決定提交全部材料或目錄清單。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