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獸藥、飼料產品監督管理,規范獸藥、飼料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養殖業生產及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獸藥、飼料執法監督巡查,是指畜牧獸醫(飼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使用行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執法監督巡查的主要內容:
?。ㄒ唬┥a、經營活動有關證照是否齊全且合法有效;
?。ǘ┥a、經營所需的廠房設施、設備、人員等有關條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產、經營、使用的產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裝、標識等有關強制性規定;
(四)是否存在違規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非法添加物行為;
?。ㄎ澹┥a經營檔案(臺賬)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四條各級畜牧獸醫(飼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及規模養殖企業的監督巡查,執法巡查工作應當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巡查應當保證一定的覆蓋面。
年度內有個失信記錄或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應當增加檢查的頻次。
第五條執法巡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持有效執法證件,并亮證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督促整改,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發現違法、違規的,應當立即報告,并依法立案進行查處。
第六條執法人員對執法巡查情況應當詳細做好執法巡查記錄(樣式見附表),巡查記錄一式二份,一份留存被查單位,一份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存檔。
第七條執法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加強對監管對象法律法規宣傳,提高監管對象的守法誠信意識。
第八條執法巡查人員應當公平、公正,忠于職守,不得從事與執法巡查無關的活動,應當遵守勤政廉潔要求,不得借檢查之名進行“吃、拿、卡、要”,不得侵犯監管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監管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巡查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由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