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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寧糧規發〔2020〕1號)

   2020-12-15 427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機關各處室:為了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發揮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
各市、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機關各處室:
 
    為了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發揮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按照《自治區司法廳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廳關于建立寧夏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有關工作的通知》(寧司通〔2020〕45號)要求,我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經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清單》的重要意義
 
    制定實施《清單》,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是準確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是保護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的需要,是節約行政資源、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和統一執法尺度的需要。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積極宣傳、嚴格實施,著力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準確把握《清單》的適用條件
 
    (一)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結合違法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研判,確定違法行為是否屬于輕微違法行為,是否適用《清單》。
 
    (二)《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糧食和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責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較輕處罰的,不得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屬于《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本《清單》;同時有相關行為違反其他糧食和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行為應當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屬于《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不予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后又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本《清單》。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于《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的,應按有關規定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行政相對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
 
    四、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一)《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或減輕、從輕行政處罰,并未改變違法行為的違法屬性,輕微違法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危害性的義務,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相應行政處罰。
 
    (三)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完善相關執法文書,做好相應文書歸檔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第一批).pdf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0年12月10日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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