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20日
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活動,優化營商環境,合理釋放各類場地資源,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行使登記管轄權。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就近辦理、區域通辦。
第四條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固定場所。
只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申報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是固定場所,也可以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合法、有效的網絡經營場所。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的,營業執照經營場所欄記載網絡經營場所網址。
第五條 本市各類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自主申報承諾制,由申報人對申報登記地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申報人應當對申報登記地址的權屬關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賃協議、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并對承諾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場主體將固定場所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遵守土地管理、城鄉規劃、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等有關規定及管理規約。按照規定改變用地性質、建筑物用途或結構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經批準,未取得相關許可或批準的不予登記。
業主將建筑物內專有的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七條 本市企業在住所(經營場所)以外的本市區域內有多個符合規定的實際經營場所,可以自主選擇在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或其他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申報多址信息;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
企業申報“一照多址”,由市場監管部門將多址信息記載于營業執照,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統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多址信息公示。
第八條 本市區域內符合規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有關規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記多個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場主體的除外。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等可以將其管理的創業園、產業園、創業空間、孵化器等(以下統稱創業園)的全部或部分地址以“一址多照”形式用于入駐企業的集群登記,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專項規定。
各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等應當規范和加強對創業園集群登記地址的服務和管理,向社會公示用于集群登記的地址,公示確定后的地址信息通報市場監管部門。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進行系統信息維護,供入駐企業登記時自主選擇。
申請集群登記的企業,應當在與集群登記地址管理單位明確托管關系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報集群登記。市場監管部門經核驗確認后予以登記,并在其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后統一標注“(集群登記)”字樣。
集群登記地址管理單位負責入駐企業的信息聯絡、文書送達簽收,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入駐企業無法聯系的,集群登記地址管理單位應及時通報對應管轄該入駐企業的市場監管部門。
集群登記地址管理單位無法繼續提供集群登記地址管理服務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入駐企業,同時做好入駐企業集群登記地址管理的交接工作。
創業園內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以比照集群登記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為入駐本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進行集中登記。
第十條 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及管理規約,不得將下列場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約規定,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違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擅自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從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的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居民住宅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將實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內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城鎮管理需要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登記規范的要求提交材料,填報《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承諾書》。
從事涉及需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與相關許可、審批文件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一致。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推行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申報人可以按照智能化填報指引進行住所(經營場所)無紙化申報。
申報人進行網上申報時,由系統根據申報人填報的相關信息,自動生成格式文書,有關登記要求另行提交的輔助材料已實現數據共享完成系統檢驗的,可以免于提交,有權簽字人對格式文書進行電子確認后完成申報。
市場主體應當完整保留申報登記時作出承諾對應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備行政機關檢查。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數據共享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進行核驗。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職權辦理。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為有明確變更后地址信息的市場主體通過登記系統直接進行地址信息變更記載;無明確變更后地址信息的,在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欄以統一的標注字樣替代原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進行記載,并向社會公示。地址信息的變化內容作為營業執照的記載事項,由系統生成變化后的營業執照,變化前的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管部門公告失效。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向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共享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對以下地址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標注:
(一)通過標準化填報或已經有效性判斷的;
(二)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
(三)因地址信息不實或違法,被責令變更登記的。
對作出虛假承諾或不實承諾申報登記的市場主體,按照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登記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十八條 因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引發的民事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承諾書》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市場監管委擬定的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53號)同時廢止。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20日
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活動,優化營商環境,合理釋放各類場地資源,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行使登記管轄權。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就近辦理、區域通辦。
第四條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固定場所。
只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申報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是固定場所,也可以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合法、有效的網絡經營場所。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的,營業執照經營場所欄記載網絡經營場所網址。
第五條 本市各類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自主申報承諾制,由申報人對申報登記地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申報人應當對申報登記地址的權屬關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賃協議、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并對承諾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場主體將固定場所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遵守土地管理、城鄉規劃、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等有關規定及管理規約。按照規定改變用地性質、建筑物用途或結構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經批準,未取得相關許可或批準的不予登記。
業主將建筑物內專有的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七條 本市企業在住所(經營場所)以外的本市區域內有多個符合規定的實際經營場所,可以自主選擇在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或其他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申報多址信息;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
企業申報“一照多址”,由市場監管部門將多址信息記載于營業執照,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統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多址信息公示。
第八條 本市區域內符合規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有關規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記多個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場主體的除外。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等可以將其管理的創業園、產業園、創業空間、孵化器等(以下統稱創業園)的全部或部分地址以“一址多照”形式用于入駐企業的集群登記,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專項規定。
各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等應當規范和加強對創業園集群登記地址的服務和管理,向社會公示用于集群登記的地址,公示確定后的地址信息通報市場監管部門。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進行系統信息維護,供入駐企業登記時自主選擇。
申請集群登記的企業,應當在與集群登記地址管理單位明確托管關系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報集群登記。市場監管部門經核驗確認后予以登記,并在其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后統一標注“(集群登記)”字樣。
集群登記地址管理單位負責入駐企業的信息聯絡、文書送達簽收,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入駐企業無法聯系的,集群登記地址管理單位應及時通報對應管轄該入駐企業的市場監管部門。
集群登記地址管理單位無法繼續提供集群登記地址管理服務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入駐企業,同時做好入駐企業集群登記地址管理的交接工作。
創業園內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以比照集群登記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為入駐本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進行集中登記。
第十條 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及管理規約,不得將下列場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約規定,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違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擅自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從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的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居民住宅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將實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內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城鎮管理需要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登記規范的要求提交材料,填報《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承諾書》。
從事涉及需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與相關許可、審批文件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一致。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推行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申報人可以按照智能化填報指引進行住所(經營場所)無紙化申報。
申報人進行網上申報時,由系統根據申報人填報的相關信息,自動生成格式文書,有關登記要求另行提交的輔助材料已實現數據共享完成系統檢驗的,可以免于提交,有權簽字人對格式文書進行電子確認后完成申報。
市場主體應當完整保留申報登記時作出承諾對應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備行政機關檢查。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數據共享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進行核驗。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職權辦理。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為有明確變更后地址信息的市場主體通過登記系統直接進行地址信息變更記載;無明確變更后地址信息的,在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欄以統一的標注字樣替代原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進行記載,并向社會公示。地址信息的變化內容作為營業執照的記載事項,由系統生成變化后的營業執照,變化前的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管部門公告失效。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向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共享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對以下地址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標注:
(一)通過標準化填報或已經有效性判斷的;
(二)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
(三)因地址信息不實或違法,被責令變更登記的。
對作出虛假承諾或不實承諾申報登記的市場主體,按照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登記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十八條 因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引發的民事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承諾書》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市場監管委擬定的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