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抽樣型號或規格
所抽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應為《吉林省禁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規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44號令)中規定的一次性制品。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包括購物袋、連卷袋和平口袋,不包括商品出廠的原始包裝袋和用于盛裝散裝生鮮食品、熟食等商品的不具有攜提功能的塑料預包裝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包括餐盒、碗、杯、蓋、盤、碟、刀、叉、勺、吸管。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優先抽取主導產品。
1.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1.2.1 生產領域抽檢:
1.2.1.1在被抽樣生產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樣:
在被抽樣生產者自檢合格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同一原料、同一工藝的成品為一個產品。每一種產品抽取一個批次。應抽取最近六個月內生產的樣品。抽取樣品應有符合DB22/T 2106-2018標準中4.2.1中所示的圖形標識。標識具體樣式見下圖

注1:00-表示生物分解;
注2:PLA-表示聚乳酸
注3:X-表示聚乳酸的含量,如聚乳酸含量為35g/100g,表示為PLA35
1.2.1.2抽樣基數:
薄膜袋制品不低于500個;餐具不低于1000個。
1.2.1.3抽樣數量:
隨機抽取最小長度或最小寬度(以兩者中較小者計)≥150mm的薄膜袋制品、餐具各20個(含備樣10個)。
1.2.1.4樣品處置
所抽取樣品分成2份封裝, 1/2為檢驗樣品, 1/2為復檢備份樣品,檢驗樣品費用抽樣機構墊付,復檢備份樣品封裝簽字后由被抽樣方留存。
1.2.1.5抽樣單及相關信息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并記錄抽查產品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被抽查企業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此類產品的銷售總額。
對于執行企業標準生產的樣品,抽樣人員首先應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cpbz.gov.cn/)上核對其企業標準是否為企業公示的現行有效的標準,之后要認真核對所抽查樣品上標注的執行標準是否與該企業標準一致(樣品上可不標注執行標準年代號,未標注時,認為該產品按該標準最新版本生產),如該標準現行有效且與產品上標注一致,則由企業提供該企業標準紙質版一份,并加蓋公章,簽字,隨抽檢產品一同帶回。如果企業標準為非現行有效標準或與產品上標注不一致的,則放棄抽樣,并在無法抽樣單上填寫相關說明。
當企業標準中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與本細則有沖突時,檢驗項目依據本細則進行檢驗。
抽樣單應有抽樣人員簽字和受檢企業負責人的簽字及企業公章。
1.2.2流通領域抽檢
1.2.2.1在流通領域經營區域抽樣:
在流通領域市場待銷或待使用產品內直接抽取樣品,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進貨時間樣品為一種產品批次,每一種產品抽取一個批次。
1.2.2.2抽樣數量:
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抽樣時,在貨架、柜臺、庫房抽取同一批次在使用和待銷產品,采取隨機抽樣方式,抽樣數量不少于20個。
一次性塑料餐具類抽樣時,在貨架、柜臺、庫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如同一批次產品沒有完整包裝時應盡量在同一批次內分散取樣,采取隨機抽樣方式,抽樣數量不少于20個。
1.2.2.3抽樣基數:
一種產品滿足抽樣數量時即可進行抽樣。
1.2.2.4樣品處置
所抽取樣品分成2份封裝, 1/2為檢驗樣品, 1/2為復檢備份樣品,檢驗樣品費用抽樣機構墊付,復檢備份樣品封裝簽字后由被抽樣方留存。
1.2.2.5抽樣單及相關信息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并記錄抽查流通領域企業相關信息。抽樣單應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檢單位簽字。注明樣品上標注的產品生產企業信息。
2.檢驗要求
2.1檢驗項目
表1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檢測方法 |
1 | 圖形標識 | DB22/T 2106-2018 | DB22/T 2106-2018中4.2條 |
2 | 聚乳酸含量 | DB22/T 2106-2018中5.1 | DB22/T 2105-2018 |
3 | 灰分 | DB22/T 2106-2018中5.3 | GB/T 9345.1-2008 |
表2一次性塑料餐具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檢測方法 |
1 | 聚乳酸含量 | DB22/T 2106-2018中5.1 | DB22/T 2105-2018 |
注1: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注2:在生產領域中,如樣品標注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或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時,依據的標準條款為該企業標準或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
3 .判定規則
3.1生產領域抽檢:
3.1.1依據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DB22/T 2105-2018《聚乳酸制品中聚乳酸含量測定 離子色譜法》
DB22/T 2106-2018《聚乳酸制品通用技術要求》
GB/T 9345.1-2008《塑料灰分的測定第1部分:通用方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3.1.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無執行的企業標準,則按照標準DB22/T 2106-2018進行判定。
若被檢產品企業標準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企業標準判定。
若被檢產品企業標準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標準要求時,應按照標準DB22/T 2106-2018進行判定。
若被檢產品企業標準中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或與本細則有沖突時,應按照標準DB22/T 2106-2018進行檢驗及判定。
3.1.3判定結論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1.3.1 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產品
檢驗結論 | 實物質量判定 | 1.經抽樣檢驗,實物質量符合××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實物質量合格。 2.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實物質量不合格。 |
標簽判定 | 1.經抽樣檢驗,產品圖形標識符合××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標簽合格。 2.經抽樣檢驗,產品圖形標識不符合××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標簽不合格。 | |
產品質量綜合判定 | 1.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合格,標簽合格,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合格。 2.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合格,標簽不合格,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3.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標簽合格,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4.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標簽不合格,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
3.1.3.2 一次性塑料餐具產品
檢驗結論 | 1.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合格。 2.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 |
3.1.3.2 一次性塑料餐具產品
3.2流通領域抽檢
3.2.1依據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DB22/T 2105-2018《聚乳酸制品中聚乳酸含量測定 離子色譜法》
DB22/T 2106-2018《聚乳酸制品通用技術要求》
GB/T 9345.1-2008《塑料灰分的測定第1部分:通用方法》
3.2.2判定原則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對應流通領域部分的檢驗項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
3.2.3判定結論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2.3.1 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產品
檢驗結論 | 實物質量判定 | 1.經抽樣檢驗,實物質量符合DB22/T 2106-2018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實物質量合格。 2.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DB22/T 2106-2018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實物質量不合格。 |
標簽判定 | 1.經抽樣檢驗,產品圖形標識符合DB22/T 2106-2018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標簽合格。 2.經抽樣檢驗,產品圖形標識不符合DB22/T 2106-2018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標簽不合格。 | |
產品質量綜合判定 | 1.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合格,標簽合格,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合格。 2.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合格,標簽不合格,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3.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標簽合格,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4.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標簽不合格,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
3.2.3.2 一次性塑料餐具產品
檢驗結論 | 1.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DB22/T 2106-2018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合格。 2.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DB22/T 2106-2018標準,依據《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 |
四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