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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58號)

   2020-01-13 967
核心提示:《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已于2019年9月26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
《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已于2019年9月26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6日
 
  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
 
  (2019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市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海關、交通、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海事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每年四月的第一周為重慶市愛鳥周。每年十一月為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
 
  第七條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按照國家公布的執行。
 
  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制定、調整后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傷病、饑餓、受困、擱淺、迷途的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盡力救護,并及時報告市、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和工程技術等措施,改善野生動物棲息地環境。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管理制度,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
 
  第十一條 在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界標。
 
  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區,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設置警示牌、修建防護設施、發放宣傳資料、組織防護培訓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十二條 因保護本規定所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補償所需經費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
 
  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誤捕國家和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應當立即無條件地放回原棲息地;誤傷的應當及時救護,并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死亡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按照下列規定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由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無證獵捕、無合法來源的野生動物。
 
  終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應當提前兩個月向批準機關辦理終止手續,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
 
  出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檢疫證明由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出具。
 
  第十六條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種類、名稱等需要作出鑒定的,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
 
  第十七條 禁止污染野生動物棲息地;禁止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場所;禁止在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藥物。
 
  污染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的,或者在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相當于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重要棲息地界標和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區設置的警示牌。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野生動物保護,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重慶
標簽: 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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