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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24年修正版

   2025-05-28 712
核心提示: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結合本省實際,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1991年12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7月24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4年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野生動物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省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拯救、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成績顯著的;

(二)在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推廣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揭發有功的;

(四)在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中有其他貢獻的。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七條  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公布和調整。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活動。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為省“愛鳥周”,十一月為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擬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

第十條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候鳥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應當依法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

對未列入自然保護地的野生動物重要生存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劃定野生動物特別保護區,或者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和設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改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和食物條件。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窩、巢以及其他生息繁衍場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餓、擱淺、迷途或者誤入港灣河汊受困的野生動物,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救護,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機構,建立收容救護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設施設備,建立收容救護檔案,提高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

第十三條  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禁止超標準排放工業污水、廢氣,堆放工業固體廢物,傾倒生活垃圾以及使用有毒、有害藥物。

第十四條  因保護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三章  野生動物的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獵捕、殺害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獵捕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在自然保護地、野生動物特別保護區、禁獵(漁)區和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和進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

第十九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運輸、郵寄、攜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二十二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禁止出售、購買、利用相關批準文件。

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準文件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對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鑒定、價值評估工作的指導,規范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處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范、引導。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野生動物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野生動物的窩、巢以及其他生息繁衍場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超標準排放工業污水、廢氣,堆放工業固體廢物,傾倒生活垃圾以及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山東
標簽: 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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