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8年9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18日
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廢止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18日
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廢止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