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
針對我省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為切實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經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在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漲價行為定性
在青海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農畜等食用農產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重點查處造謠惑眾、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極少數違法經營者。
二、“哄抬價格”行為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青海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20年1月25日24時起,啟動青海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依法依規科學實施防控措施。自2020年1月26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5日后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三)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5日前保持一致,明顯擴大差價的;
(四)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五)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三、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按本意見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從嚴從快從重處理。
四、適用范圍和時效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品零售和服務業的價格違法行為。查處相關商品生產、批發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青海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終止之日止。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月28日
針對我省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為切實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經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在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漲價行為定性
在青海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農畜等食用農產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重點查處造謠惑眾、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極少數違法經營者。
二、“哄抬價格”行為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青海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20年1月25日24時起,啟動青海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依法依規科學實施防控措施。自2020年1月26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5日后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三)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5日前保持一致,明顯擴大差價的;
(四)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五)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三、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按本意見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從嚴從快從重處理。
四、適用范圍和時效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品零售和服務業的價格違法行為。查處相關商品生產、批發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青海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終止之日止。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