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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汕府〔2020〕55號)

   2020-07-28 509
核心提示: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汕頭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6月16日經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73次常務會議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6月16日經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汕頭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統一管理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水資源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合理開發利用地表水,控制開采地下水,鼓勵開發利用雨水、洪水資源和水資源回收利用。
 
    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依法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制定下達區(縣)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
 
    第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上述規劃和布局報請批準前,應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 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十二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
 
    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按規定不需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依法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十四條 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應當限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依法不予批準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功能區劃和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和海水入侵。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不得開采地下水。經批準開采的礦泉水、地熱水除外。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下達區(縣)級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包括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利用系數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用水效率控制指標提高本行政區域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十七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依法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和工作機制,制訂節水目標,落實節水措施,按照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向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排放的污染物總量。
 
    市人民政府制定下達區(縣)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指標,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限制納污指標控制水功能區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九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在公共排污管網覆蓋范圍內,排污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共排污管網排放污水和廢水,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水庫排放未經達標處理的污水和廢水。
 
    禁止向地下和農田直接排放污水和廢水。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等情況以及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水資源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地區: 廣東 汕頭市
標簽: 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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