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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

   2019-08-23 936
核心提示: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行為,健全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行為,健全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整合各類執法資源,聯合進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第三條    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除特殊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取代日常監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隨意檢查,形成常態化管理機制。
 
    第四條    到2019年底,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完成“雙隨機”抽查全流程整合,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常態化。到2020年底,實現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常態化。
 
    第二章    省級平臺建設應用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和部門協同監管平臺(青海),建成全省統一的“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稱省級平臺),為抽查檢查、結果公示、綜合運用提供技術支撐。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已經建設并使用的工作平臺與省級平臺整合,實現數據對接,避免重復錄入、多頭報送。抽查檢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執法人員名錄、抽查檢查工作指引等事項與省級平臺融合。
 
    第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統一使用省級平臺開展抽查檢查工作。對非市場主體的抽查檢查,可應用省級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名單,檢查結果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其他途徑公布。
 
    第八條    通過省級平臺實現計劃制定、名單抽取、結果公示、數據存檔等各項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第三章    實施清單管理
 
    第九條    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統籌本系統抽查事項,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建立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和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省市場監管局以國務院編制的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和省級各相關部門制定的抽查事項清單為基礎,編制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十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本部門“雙隨機”抽查的全部行政執法事項,應當明確抽查項目、檢查依據、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等。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事項分為重點檢查事項和一般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針對涉及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領域,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抽查比例應根據監管實際情況設置上限。重點檢查事項的數量和一般檢查事項的抽查比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控制。
 
    第四章    檢查對象和人員
 
    第十二條    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托省級平臺,統籌建立健全各層級、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以下統稱兩庫),及時進行完善,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分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通過分類標注、批量導入等方式與省級平臺對接生成檢查對象名錄庫,既可以包括市場主體,也可以包括產品、項目、行為等。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提高執法檢查人員專業與檢查對象和內容的匹配度。
 
    第十五條    對特定領域的抽查檢查,可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通過聽取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抽查,滿足專業性抽查檢查需要。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行政執法證件制發部門不定期對各行政機關執法證件持有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統一清理,確保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真實、全面、合法。
 
    第五章    抽查檢查
 
    第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和行業主管部門抽查檢查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編制完成涵蓋一般檢查事項和重點檢查事項的年度抽查檢查工作計劃,并統一在省級平臺公布。
 
    第十八條    年度抽查檢查工作計劃應包括抽查檢查事項、對象范圍、抽查比例、實施時限、實施部門等內容。科學確定抽查檢查事項和發起、參與部門、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證必要的抽查檢查覆蓋面和監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檢查和執法擾民。
 
    第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根據年度抽查檢查工作計劃,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應嚴格按年度計劃進行抽查檢查,不得隨意增加、減少或取消抽查檢查項目。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在開展檢查工作一周前進行調整、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條    省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抽查檢查事項,制定隨機抽查工作細則或工作指引,對抽查檢查工作程序、項目、方法等作出明確具體規定,方便基層執法檢查人員操作,提高抽查檢查規范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開展隨機抽查應按照確定抽查檢查事項、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發布檢查公告、組織實施檢查、公布檢查結果的順序依次實施。通過公開、公正的方式,從兩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機匹配。出現執法檢查人員不足等特殊情況時,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與相鄰區域執法檢查人員聯合隨機匹配。
 
    第二十二條    檢查采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涉及專業領域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財務審計、調查咨詢等,或依法采用相關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第二十三條    開展實地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市場主體的“雙隨機”抽查檢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1次。
 
    第二十四條    開展抽查檢查時,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費用。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審計、檢驗、檢測、鑒定、評估等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機關支付。
 
    第二十五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應全面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可采取錄音、錄像方式及電子化手段記錄抽查檢查過程,也可通過公證部門公證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現場監督抽查檢查過程,確保公開、公正、透明。
 
    第六章    抽查結果應用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和信用中國(青海)等平臺進行公布,方便社會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雙隨機抽查檢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要按照部門職責做好后續監管的銜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防止監管脫節。積極推進政府部門間抽查檢查結果互認,對違法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使違法失信企業處處受限。
 
    第二十八條    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具體問題進行有針對性地檢查,對問題線索依法進行轉辦、移交和立案處理。
 
    第二十九條    針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市場秩序存在的突出風險,根據所涉抽查事項開展專項檢查,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抽查檢查比例,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第三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托省級平臺,開展抽查檢查結果的收集匯總和統計分析,及時掌握相關領域違法活動特征,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預警。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建立以商事制度改革組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市場監管領域涉及執法監管職能的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督促。
 
    第三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做好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經費保障,提高裝備水平。完善檔案管理,確保有效監管。加強對執法檢查人員的業務培訓,切實轉變執法理念,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建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責任機制,市場主體出現問題的,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原則,結合執法檢查人員工作態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觀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該免責的依法依規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追責情形:未按要求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時公布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抽查檢查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檢查任務的;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三十六條    免責情形:按照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和抽查檢查工作計劃安排,已履行抽查檢查職責的;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查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檢查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其他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廣泛宣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工作,提升監管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監管、企業誠信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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