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協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12-11 303
核心提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現將《安徽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協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安徽省食品安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
 
    現將《安徽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協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協作辦法
 
    (試行)
 
    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工作,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我省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原則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工作遵循科學、嚴謹、高效、透明的原則,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信息和風險研判結論等為基礎,以發現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為目標,分級分類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工作,做到主動應對、及時響應、有效處置、全程控制。
 
    二、信息收集
 
    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是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工作的基礎。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搭建與本級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科研機構、媒體與公眾的信息溝通交流平臺,建立常態化信息收集工作機制。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信息,以及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二)國家有關部委及外省(市、自治區)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外省(市、自治區)行業組織、檢驗機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省內其他政府部門、檢驗機構在實施監管和抽檢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行業組織、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企業和消費者投訴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四)投訴舉報、社會輿情等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五)其他與食品安全風險有關的信息。
 
    三、交流形式
 
    (一)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部風險預警交流會議
 
    對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一般風險,根據需要,由主管處室提請召開相關處室及檢驗機構參加的部門內部風險預警交流會議進行會商。
 
    (二)食品安全風險預警部門交流會議
 
    對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嚴重風險、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監管環節的以及具有全局性、普遍性的或嚴重風險的信息,根據需要,及時召開食品安全風險預警部門交流會議進行會商。
 
    (三)區域合作風險預警交流會議
 
    對跨省份、地市出現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會關切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動對接相關省份、地市,尤其是長三角地區,商請召開區域合作風險預警交流會議。
 
    四、交流內容
 
    (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相關情況;
 
    (二)通報近期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措施落實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變化情況;
 
    (三)分析當前食品安全風險信息高風險因素及風險程度;
 
    (四)分析下階段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高風險因素及風險程度;
 
    (五)確定嚴重風險和較高風險的風險預警處置措施,指導和協調全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處置工作;
 
    (六)對嚴重風險或難以在會議上解決的重大問題,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召集專題會議研究。
 
    五、交流頻次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突發情況或上級領導要求,可隨時召開會議。
 
    六、風險研判
 
    (一)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風險研判建議,應向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提供風險的來源和性質、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風險涉及范圍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二)各級衛生行政、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公安、海關、糧食和儲備、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林業等部門應協助收集食品安全風險研判所需的信息、數據和資料。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研判結果報送省政府,并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七、信息發布
 
    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發布包括預警提示、預警通報、風險提示、消費提示等。發布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開設“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專欄,集中反映我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開展情況,發布不合格食品信息、食品安全風險提示、食品安全消費提示、專家提醒、預警交流信息、風險警示信息等相關內容,展示工作成果。


 
地區: 安徽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