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統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強化安全風險管控
(一)深入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嚴格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結合實際細化排查標準,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全面開展精準化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類建立完善安全風險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對省政府確認保留的化工園區,按照“一園一策”原則,嚴格開展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實施分級分類動態監管。凡不符合國家及省要求的,由設區市政府落實取消其化工園區定位等處置工作。對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和構成重大危險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業,堅持“一企一策”原則,全面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結合實際,深入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嚴格落實福建省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嚴格限制涉及光氣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藝和硝酸銨、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學品的高風險化工項目。結合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條件的工藝、產能和高風險的化工企業,引導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轉型升級或異地遷建。加快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28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關閉,確保按期完成目標任務。
二、強化全鏈條安全管理
(三)嚴格安全準入。建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協調溝通機制。涉及化工行業的設區市政府要進一步明確產業定位,加快制定和完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科學設置化工園區。新建化工園區由省政府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并完善和落實管控措施。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聯合建立安全風險防控機制,按照《福建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審批,由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對項目嚴格審批。建設內有化工園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獨立設置化工園區,有關部門應依據上下游產業鏈完備性、人才基礎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實安全防控措施。
(四)加強重點環節安全管控。對新開發、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按規定進行安全性審查和安全可靠性論證。強化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建立設備完整性管理和工藝平穩性管理體系,嚴格作業安全和變更管理。2020年年底前實現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強化油氣輸送管道高后果區管控,提升油氣管道法定檢驗覆蓋率。健全燃氣行業管理和事故防范長效機制,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聯合嚴厲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使用等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強力推進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實名制,在福州、廈門等地推動餐飲集中區“瓶改管”工作,加強管道燃氣居民用戶開發和擴大用戶面工作。加強工礦商貿等相關企業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
(五)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認真貫徹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強化托運、承運、裝卸、車輛運行等危險貨物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嚴禁無資質企業或超許可范圍承運危險貨物,2020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危險貨物運單電子化。充裝或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不得超量、超許可充裝或裝載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承運人應加強車輛運行期間車輛和駕駛人監控,嚴禁超速、疲勞駕駛和不按批準的線路、時間行駛。鼓勵化工園區內具有上下游產業鏈關聯的企業運用管道輸送代替道路運輸。加強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停車場地規劃建設和監管,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符合標準規范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有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設立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專區,逐步實現重點區域停車場地和停車需求相匹配。依法查處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及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嚴格落實壓力罐式車輛罐體定期檢驗制度,開展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監督檢查。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梁、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設立電子抓拍設備,加強禁限行管理。推廣危險貨物運輸貨主(碼頭)高質量選船機制,從源頭上對到港船舶安全風險進行把控。加強港口、機場、鐵路站場等危險貨物配套存儲場所安全管理。
(六)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監管。全面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以下簡稱危險廢物)排查,對屬性不明的固體廢物進行鑒別鑒定,重點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等可能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安全。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貯存安全技術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建立完善危險廢物由產生到處置各環節轉移電子聯單制度。建立部門聯動、區域協作、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推進各環節信息化智能化監管,形成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加大打擊故意隱瞞、偷放偷排或違法違規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力度。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七)強化法治措施。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地方立法和制修訂地方標準。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和危險貨物運輸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追究經營主體違法責任。落實《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要求,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細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落實職工及家屬和社會公眾對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依法嚴格查處舉報案件。
(八)落實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危險化學品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認真履責,并作出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企業管理和技術團隊必須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風險防控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誠信體系建設,對于列入危險化學品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企業,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委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實施聯合懲戒。
(九)強化激勵措施。全面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日常執法檢查有機結合,推動企業持續改進安全管理。對一、二級標準化企業擴產擴能、進區入園等,在同等條件下分別給予優先考慮并減少檢查頻次。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危險化學品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先進危險品檢測檢驗設備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免征進口關稅。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四、強化基礎支撐保障
(十)提高科技與信息化水平。鼓勵科研院所、高校建設危險化學品安全工程實驗室,加強本質安全工藝和產品的研發;支持企業自主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藝開發改進等基礎性工作,提升企業管控風險能力。強化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監管系統推廣應用,通過福建省危險物品“一體化”安全監管等信息平臺,綜合利用電子標簽、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對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經營、廢棄處置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循、去向可溯、狀態可控,做到企業、化工園區、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及應急救援部門之間互聯互通。
(十一)加強專業人才培養。認真組織實施中央及我省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有關規定,將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作為高危行業領域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重點群體。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貯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并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推動企業采取校企聯合辦學或現代學徒制等方式,加快培養具有較高安全操作技能的工人隊伍。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等化工重點地區要扶持建設化工相關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點化工企業、化工園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立實習實訓基地。支持廈門大學、華僑大學、福州大學等高等院校化工相關學科及專業建設,把化工過程安全管理、應急管理等知識納入相關化工與制藥類專業教學內容,培養化工安全復合型人才。
(十二)規范技術服務協作機制。培育引導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院所、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治理,為政府監管和企業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所有危險化學品企業,優化費率浮動機制。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和環境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的,依法依規吊銷其相關資質或資格;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并依法實施行業禁入。
(十三)加強危險化學品救援隊伍建設。建立應急管理部門與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專業救援力量協調聯動機制。建設高水平省級應急救援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泉州石化隊輻射作用,強化福州江陰、泉州泉港、漳州古雷等重點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探索依托福建聯合石化、中化泉州石化、中海福建天然氣等中央駐閩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實訓演練基地;進一步強化海上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達到陸海統籌、協調發展。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訓演練,提高區域協同救援能力。推進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南,指導企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五、強化安全監管能力
(十四)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對納入國家安全管控范圍的涉恐涉爆涉毒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加強重點監督。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厘清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完善權責清單。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實施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鐵路、民航、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別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處置等環節相關安全監管責任;相關危險化學品安全事項未明確監管部門的,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請同級政府協調,由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按程序辦理。在政府明確監管部門前,由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兜底責任。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工作機制,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密切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
(十五)健全執法體系。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加強基層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危險化學品貯存量大的港區,以及各類開發區特別是內設化工園區的開發區,應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落細監管執法責任,配齊配強專業執法力量。具體由各級黨委和政府研究確定,按程序審批。
(十六)提升監管效能。嚴把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人員進人關,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實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人員到大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崗位實訓。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運用“雙隨機一公開”進行重點抽查、突擊檢查。深化危險化學品“一體化”監管,實施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既增強部門執法合力,又避免多層多頭重復執法。
《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統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強化安全風險管控
(一)深入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嚴格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結合實際細化排查標準,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全面開展精準化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類建立完善安全風險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對省政府確認保留的化工園區,按照“一園一策”原則,嚴格開展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實施分級分類動態監管。凡不符合國家及省要求的,由設區市政府落實取消其化工園區定位等處置工作。對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和構成重大危險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業,堅持“一企一策”原則,全面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結合實際,深入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嚴格落實福建省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嚴格限制涉及光氣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藝和硝酸銨、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學品的高風險化工項目。結合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條件的工藝、產能和高風險的化工企業,引導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轉型升級或異地遷建。加快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28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關閉,確保按期完成目標任務。
二、強化全鏈條安全管理
(三)嚴格安全準入。建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協調溝通機制。涉及化工行業的設區市政府要進一步明確產業定位,加快制定和完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科學設置化工園區。新建化工園區由省政府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并完善和落實管控措施。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聯合建立安全風險防控機制,按照《福建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審批,由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對項目嚴格審批。建設內有化工園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獨立設置化工園區,有關部門應依據上下游產業鏈完備性、人才基礎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實安全防控措施。
(四)加強重點環節安全管控。對新開發、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按規定進行安全性審查和安全可靠性論證。強化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建立設備完整性管理和工藝平穩性管理體系,嚴格作業安全和變更管理。2020年年底前實現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強化油氣輸送管道高后果區管控,提升油氣管道法定檢驗覆蓋率。健全燃氣行業管理和事故防范長效機制,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聯合嚴厲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使用等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強力推進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實名制,在福州、廈門等地推動餐飲集中區“瓶改管”工作,加強管道燃氣居民用戶開發和擴大用戶面工作。加強工礦商貿等相關企業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
(五)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認真貫徹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強化托運、承運、裝卸、車輛運行等危險貨物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嚴禁無資質企業或超許可范圍承運危險貨物,2020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危險貨物運單電子化。充裝或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不得超量、超許可充裝或裝載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承運人應加強車輛運行期間車輛和駕駛人監控,嚴禁超速、疲勞駕駛和不按批準的線路、時間行駛。鼓勵化工園區內具有上下游產業鏈關聯的企業運用管道輸送代替道路運輸。加強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停車場地規劃建設和監管,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符合標準規范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有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設立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專區,逐步實現重點區域停車場地和停車需求相匹配。依法查處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及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嚴格落實壓力罐式車輛罐體定期檢驗制度,開展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監督檢查。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梁、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設立電子抓拍設備,加強禁限行管理。推廣危險貨物運輸貨主(碼頭)高質量選船機制,從源頭上對到港船舶安全風險進行把控。加強港口、機場、鐵路站場等危險貨物配套存儲場所安全管理。
(六)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監管。全面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以下簡稱危險廢物)排查,對屬性不明的固體廢物進行鑒別鑒定,重點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等可能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安全。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貯存安全技術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建立完善危險廢物由產生到處置各環節轉移電子聯單制度。建立部門聯動、區域協作、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推進各環節信息化智能化監管,形成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加大打擊故意隱瞞、偷放偷排或違法違規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力度。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七)強化法治措施。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地方立法和制修訂地方標準。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和危險貨物運輸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追究經營主體違法責任。落實《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要求,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細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落實職工及家屬和社會公眾對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依法嚴格查處舉報案件。
(八)落實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危險化學品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認真履責,并作出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企業管理和技術團隊必須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風險防控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誠信體系建設,對于列入危險化學品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企業,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委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實施聯合懲戒。
(九)強化激勵措施。全面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日常執法檢查有機結合,推動企業持續改進安全管理。對一、二級標準化企業擴產擴能、進區入園等,在同等條件下分別給予優先考慮并減少檢查頻次。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危險化學品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先進危險品檢測檢驗設備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免征進口關稅。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四、強化基礎支撐保障
(十)提高科技與信息化水平。鼓勵科研院所、高校建設危險化學品安全工程實驗室,加強本質安全工藝和產品的研發;支持企業自主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藝開發改進等基礎性工作,提升企業管控風險能力。強化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監管系統推廣應用,通過福建省危險物品“一體化”安全監管等信息平臺,綜合利用電子標簽、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對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經營、廢棄處置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循、去向可溯、狀態可控,做到企業、化工園區、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及應急救援部門之間互聯互通。
(十一)加強專業人才培養。認真組織實施中央及我省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有關規定,將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作為高危行業領域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重點群體。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貯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并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推動企業采取校企聯合辦學或現代學徒制等方式,加快培養具有較高安全操作技能的工人隊伍。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等化工重點地區要扶持建設化工相關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點化工企業、化工園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立實習實訓基地。支持廈門大學、華僑大學、福州大學等高等院校化工相關學科及專業建設,把化工過程安全管理、應急管理等知識納入相關化工與制藥類專業教學內容,培養化工安全復合型人才。
(十二)規范技術服務協作機制。培育引導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院所、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治理,為政府監管和企業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所有危險化學品企業,優化費率浮動機制。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和環境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的,依法依規吊銷其相關資質或資格;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并依法實施行業禁入。
(十三)加強危險化學品救援隊伍建設。建立應急管理部門與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專業救援力量協調聯動機制。建設高水平省級應急救援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泉州石化隊輻射作用,強化福州江陰、泉州泉港、漳州古雷等重點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探索依托福建聯合石化、中化泉州石化、中海福建天然氣等中央駐閩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實訓演練基地;進一步強化海上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達到陸海統籌、協調發展。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訓演練,提高區域協同救援能力。推進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南,指導企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五、強化安全監管能力
(十四)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對納入國家安全管控范圍的涉恐涉爆涉毒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加強重點監督。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厘清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完善權責清單。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實施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鐵路、民航、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別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處置等環節相關安全監管責任;相關危險化學品安全事項未明確監管部門的,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請同級政府協調,由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按程序辦理。在政府明確監管部門前,由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兜底責任。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工作機制,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密切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
(十五)健全執法體系。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加強基層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危險化學品貯存量大的港區,以及各類開發區特別是內設化工園區的開發區,應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落細監管執法責任,配齊配強專業執法力量。具體由各級黨委和政府研究確定,按程序審批。
(十六)提升監管效能。嚴把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人員進人關,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實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人員到大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崗位實訓。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運用“雙隨機一公開”進行重點抽查、突擊檢查。深化危險化學品“一體化”監管,實施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既增強部門執法合力,又避免多層多頭重復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