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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的通知 (黑市監規〔2020〕7號)

   2020-08-28 613
核心提示: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現將《黑龍江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引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


    現將《黑龍江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引導線下實體店主動作出無理由退貨承諾,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市場消費環境。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黑龍江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消費潛力活力,提升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增強消費者滿意度和安全感,讓“誠信經營、放心消費”成為社會共識,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堅持“政府鼓勵倡導,實體店自愿承諾,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黑龍江省內向社會公開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線下實體店經營主體。


    本指引涉及的消費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本店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商品品種范圍(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蓋面)、退貨時限(不少于7天)、退貨條件(保持完好或不影響二次銷售)、退款時限、退貨流程等。


    第五條  鼓勵經營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


    諾。


    第六條  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應將承諾內容在其網站、營業場所醒目位置以標注、張貼、懸掛、擺放等形式進行公開展示,為消費者提供指引。


    第七條  銷售商品過程中,經營者及其營業人員應主動向消費者詳細說明本店無理由退貨商品范圍、退貨時限、退貨條件、退貨程序等注意事項。


    第八條  鼓勵經營者在銷售無理由退貨商品、提供消費者購物票證時,載明無理由退貨相關重要信息。


    第九條  鼓勵經營者設立無理由退貨保證金,建立無理由退貨臺賬。


    第十條  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在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憑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貨。


    第十一條  消費者提出無理由退貨的有效期限,屬配送類商品的,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商品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當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外觀,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贈品(如有)、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如有)、外包裝(如有)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第十三條  消費者退貨時應將商品本身、配件、贈品、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外包裝等一并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價款;經營者事先未標明贈品價格的,可以要求消費者提供同規格同型號的贈品或者按照市場最低價格支付價款。


    第十四條  無理由退貨經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確認,雙方協商確定返款方式,如協商不成,經營者按消費者原支付方式返還商品價款。經營者應當在承諾時限內退款。


    第十五條  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鼓勵同品牌連鎖企業實行異地同品牌連鎖店退貨。


    第十七條  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經營者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通過顯著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第十八條  經營者發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


    第十九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建立《無理由退貨單位動態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過程中,對因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從《無理由退貨單位動態名錄庫》中移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因無理由退貨產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調解。


    未盡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參照《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由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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