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江西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規范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獲證企業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管理條例》規定的產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及化妝品除外。
第三條 后續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后續監管)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質監局)為保障獲證企業能夠持續按照取證條件生產質量穩定合格的產品,而對企業的生產、銷售、經營等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后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監督審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后續監管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層級負責、分類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質監局負責全省后續監管工作,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工許辦)承擔全省后續監管日常工作。
設區市質監局和縣(市、區)質監局(以下簡稱縣級質監局)負責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后續監管工作,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監管信息。
第六條 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必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出示有效證件,并對檢查和處理的結果予以文字和影像記錄,經被檢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業財物、謀取不當利益。
第二章 年度監督審查
第七條 年度監督審查(以下簡稱年審)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向質監局提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質監局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準,并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不超過10%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并具備持續生產質量穩定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八條 省工許辦負責全省年審的統一管理工作,設區市質監局負責年審工作的具體實施,年審采取書面審核和實地核查兩種 方式。
第九條 獲證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向企業所在地設區市質監局提交以下年審材料。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審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 企業質量檔案(檔案表格可從http://220.194.5.104/entqas/下載);
(五)每個獲證單元本年度設區市及以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涉及其它行政許可的(如安全生產、環保)需提供相關許可證復印件。
獲證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年審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并攜帶原件進行核實;提交的全部材料應使用A4紙,沿長邊裝訂。
第十條 設區市質監局應當自收到企業年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審材料的書面審核,根據書面審核情況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按不超過年審企業數10%的比例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實地核查對象:
(一)企業年度自查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投訴或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自查周期內,設區市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企業連續停產6個月以上或已經轉產的;
(五)本年度企業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一條 設區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編制實地核查計劃,除有明確舉報被許可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礙核查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之外,設區市質監局應當于實地核查2日前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后續監管實地核查通知書》。企業所在地的縣級質監局可派人參加核查。
第十二條 實地核查依據為所核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及企業《自查報告》,核查重點為企業的原材料控制、生產必備條件、出廠檢驗、安全生產等情況。核查人員應填寫《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管記錄》,經被檢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后歸檔。核查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實地核查中發現企業產品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的同時,依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產品抽樣檢驗。
第十三條 設區市質監局在書面審核企業年審材料或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中,發現并核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企業年審不合格;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一)按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進行 實地核查,核查結論判定為不合格的;
(二)企業獲證后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名稱變更的(包括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獲證產品增項的(包括增單元、增規格型號、產品升級、增生產場所)以及委托(被委托)加工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
(三)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四)企業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在獲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六)企業獲證后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復投資建設項目的;
(七)在實地核查中獲證產品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四條 獲證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區市質監局提交自查報告的,按照《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企業拒絕依法實施年審實地核查的,省工許辦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設區市質監局應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企業年審工作,作出年審結論,在企業的《自查報告》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附件)上加蓋年審印章,注明年審合格或年審不合格結論。對年審合格的企業及時發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含附件);同時,向省工許辦上報本年度監督審查情況報告及《獲證企業年度自查情況匯總表》。
第十六條 年審不合格的企業,設區市質監局在作出不合格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應上報省工許辦批準。企業整改后應向設區市質監局提交復查申請和《整改報告》,由設區市質監局組織復查,核查人員根據企業整改情況判斷整改是否合格。復查仍不合格的,由企業所在地設區市質監局立案,向省工許辦提出吊銷生產許可證建議。
第十七條 涉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3號)所列舉的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生產許可證違法行為的企業,由設區市質監局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暫扣決定書》,暫扣其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定期監督檢查 、不定期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定期監督檢查是指縣級及以上質監局有計劃地對本轄區內獲證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不定期監督檢查是指省質監局或設區市質監局根據某類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及預防突發事件的需要,結合某類產品存在的問題而組織對生產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指質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獲證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定期監督檢查(以下簡稱定檢)工作由設區市質監局在本轄區內統一組織,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負責具體實施。定檢主要內容包括:
(一)獲證企業是否繼續符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定條件;
(二)獲證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是否按照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三)獲證企業的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是否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原輔材料的采購進貨、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獲證產品是否實施出廠檢驗,重點檢查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
(五)獲證產品包裝是否符合標識標注規定,產品包裝上是否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是否存在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況;
(六)獲證企業在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安全隱患時,是否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設區市質監局應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質量安全狀況,制定相應的定檢計劃和定檢頻次。獲證企業每年至少要定檢一次;有效期內的名牌產品、免檢產品生產企業及質量守信A級企業應當適當減少定檢頻次;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增加定檢頻次:
(一)生產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如生產化肥、農藥、農機、水泥、螺紋鋼筋、建筑扣件、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等產品的;
(二)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因嚴重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證實的;
(三)獲證產品在上年度設區市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獲證企業在上年度的日常監督檢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記錄的;
(五)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的;
(六)企業提交《自查報告》中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七)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被依法處罰記錄的。
第二十一條 不定期監督檢查是上級質監局不定時間、不定地點、臨檢前不告知當地質監局而進行的突擊性檢查。不定期監督檢查由省工許辦組織實施 。
當獲證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舉報或被媒體曝光的;
(二)涉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和記錄的;
(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上級部門交辦的檢查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等。
對不定期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對獲證企業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前的準備、檢查實施與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相同。
第二十三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情況之一的,日常監督檢查判定為不合格;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日常監督檢查合格的獲證企業,實施檢查的質監局應當在獲證企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附件)上簽署“日常監管檢查合格”結論,在不合格企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附件)上簽署“日常監管檢查不合格”結論。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在對獲證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后,應填寫《獲證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匯總表》,縣級質監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十日前,上報設區市質監局;設區市質監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十五日前,上報省工許辦。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實施檢查的質監局對其進行復查前的準備、復查實施與本辦法第十六條相同。
第二十七條 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查處生產許可證案件,應填寫《生產許可證執法情況匯總表》,縣級質監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十日前,上報設區市質監局;設區市質監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十五日前,上報省工許辦。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市質監局要按照省質監局的統一部署,建立本轄區內獲證企業文本和電子質量檔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獲證產品基本情況、年度監督審查、日常監督檢查、執法查處情況等信息,并及時更新有關信息,上報省工許辦。
設區市質監局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向省工許辦報送上一年度后續監管工作總結材料。
第二十九條 省工許辦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地質監局開展的后續監管工作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省質監局對設區市質監局后續監管工作進行年度綜合考核。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力度大、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察、失職、不作為、亂作為,或監管不力,質量問題嚴重、無證生產泛濫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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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規范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獲證企業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管理條例》規定的產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及化妝品除外。
第三條 后續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后續監管)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質監局)為保障獲證企業能夠持續按照取證條件生產質量穩定合格的產品,而對企業的生產、銷售、經營等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后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監督審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后續監管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層級負責、分類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質監局負責全省后續監管工作,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工許辦)承擔全省后續監管日常工作。
設區市質監局和縣(市、區)質監局(以下簡稱縣級質監局)負責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后續監管工作,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監管信息。
第六條 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必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出示有效證件,并對檢查和處理的結果予以文字和影像記錄,經被檢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業財物、謀取不當利益。
第二章 年度監督審查
第七條 年度監督審查(以下簡稱年審)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向質監局提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質監局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準,并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不超過10%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并具備持續生產質量穩定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八條 省工許辦負責全省年審的統一管理工作,設區市質監局負責年審工作的具體實施,年審采取書面審核和實地核查兩種 方式。
第九條 獲證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向企業所在地設區市質監局提交以下年審材料。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審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 企業質量檔案(檔案表格可從http://220.194.5.104/entqas/下載);
(五)每個獲證單元本年度設區市及以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涉及其它行政許可的(如安全生產、環保)需提供相關許可證復印件。
獲證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年審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并攜帶原件進行核實;提交的全部材料應使用A4紙,沿長邊裝訂。
第十條 設區市質監局應當自收到企業年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審材料的書面審核,根據書面審核情況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按不超過年審企業數10%的比例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實地核查對象:
(一)企業年度自查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投訴或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自查周期內,設區市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企業連續停產6個月以上或已經轉產的;
(五)本年度企業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一條 設區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編制實地核查計劃,除有明確舉報被許可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礙核查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之外,設區市質監局應當于實地核查2日前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后續監管實地核查通知書》。企業所在地的縣級質監局可派人參加核查。
第十二條 實地核查依據為所核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及企業《自查報告》,核查重點為企業的原材料控制、生產必備條件、出廠檢驗、安全生產等情況。核查人員應填寫《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管記錄》,經被檢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后歸檔。核查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實地核查中發現企業產品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的同時,依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產品抽樣檢驗。
第十三條 設區市質監局在書面審核企業年審材料或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中,發現并核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企業年審不合格;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一)按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進行 實地核查,核查結論判定為不合格的;
(二)企業獲證后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名稱變更的(包括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獲證產品增項的(包括增單元、增規格型號、產品升級、增生產場所)以及委托(被委托)加工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
(三)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四)企業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在獲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六)企業獲證后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復投資建設項目的;
(七)在實地核查中獲證產品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四條 獲證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區市質監局提交自查報告的,按照《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企業拒絕依法實施年審實地核查的,省工許辦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設區市質監局應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企業年審工作,作出年審結論,在企業的《自查報告》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附件)上加蓋年審印章,注明年審合格或年審不合格結論。對年審合格的企業及時發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含附件);同時,向省工許辦上報本年度監督審查情況報告及《獲證企業年度自查情況匯總表》。
第十六條 年審不合格的企業,設區市質監局在作出不合格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應上報省工許辦批準。企業整改后應向設區市質監局提交復查申請和《整改報告》,由設區市質監局組織復查,核查人員根據企業整改情況判斷整改是否合格。復查仍不合格的,由企業所在地設區市質監局立案,向省工許辦提出吊銷生產許可證建議。
第十七條 涉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3號)所列舉的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生產許可證違法行為的企業,由設區市質監局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暫扣決定書》,暫扣其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定期監督檢查 、不定期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定期監督檢查是指縣級及以上質監局有計劃地對本轄區內獲證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不定期監督檢查是指省質監局或設區市質監局根據某類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及預防突發事件的需要,結合某類產品存在的問題而組織對生產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指質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獲證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定期監督檢查(以下簡稱定檢)工作由設區市質監局在本轄區內統一組織,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負責具體實施。定檢主要內容包括:
(一)獲證企業是否繼續符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定條件;
(二)獲證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是否按照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三)獲證企業的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是否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原輔材料的采購進貨、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獲證產品是否實施出廠檢驗,重點檢查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
(五)獲證產品包裝是否符合標識標注規定,產品包裝上是否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是否存在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況;
(六)獲證企業在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安全隱患時,是否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設區市質監局應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質量安全狀況,制定相應的定檢計劃和定檢頻次。獲證企業每年至少要定檢一次;有效期內的名牌產品、免檢產品生產企業及質量守信A級企業應當適當減少定檢頻次;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增加定檢頻次:
(一)生產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如生產化肥、農藥、農機、水泥、螺紋鋼筋、建筑扣件、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等產品的;
(二)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因嚴重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證實的;
(三)獲證產品在上年度設區市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獲證企業在上年度的日常監督檢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記錄的;
(五)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的;
(六)企業提交《自查報告》中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七)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被依法處罰記錄的。
第二十一條 不定期監督檢查是上級質監局不定時間、不定地點、臨檢前不告知當地質監局而進行的突擊性檢查。不定期監督檢查由省工許辦組織實施 。
當獲證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舉報或被媒體曝光的;
(二)涉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和記錄的;
(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上級部門交辦的檢查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等。
對不定期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對獲證企業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前的準備、檢查實施與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相同。
第二十三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情況之一的,日常監督檢查判定為不合格;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日常監督檢查合格的獲證企業,實施檢查的質監局應當在獲證企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附件)上簽署“日常監管檢查合格”結論,在不合格企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附件)上簽署“日常監管檢查不合格”結論。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在對獲證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后,應填寫《獲證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匯總表》,縣級質監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十日前,上報設區市質監局;設區市質監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十五日前,上報省工許辦。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實施檢查的質監局對其進行復查前的準備、復查實施與本辦法第十六條相同。
第二十七條 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查處生產許可證案件,應填寫《生產許可證執法情況匯總表》,縣級質監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十日前,上報設區市質監局;設區市質監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十五日前,上報省工許辦。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市質監局要按照省質監局的統一部署,建立本轄區內獲證企業文本和電子質量檔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獲證產品基本情況、年度監督審查、日常監督檢查、執法查處情況等信息,并及時更新有關信息,上報省工許辦。
設區市質監局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向省工許辦報送上一年度后續監管工作總結材料。
第二十九條 省工許辦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地質監局開展的后續監管工作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省質監局對設區市質監局后續監管工作進行年度綜合考核。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力度大、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察、失職、不作為、亂作為,或監管不力,質量問題嚴重、無證生產泛濫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