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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距離確認風險評估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1-05-26 682
核心提示:一、《辦法》制定背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為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工作,規范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

一、《辦法》制定背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為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工作,規范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農業農村部出臺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辦法》。但隨著畜牧業轉型升級,飼養方式由開放式向密閉式、樓房式轉變,畜禽養殖設施設備、生物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所需防疫距離已大為降低。同時,隨著交通網絡的建設和城鄉建設規模逐漸擴大,原有距離要求已對養殖業及相關行業用地構成嚴重制約。2019年以來,全省能繁母豬和生豬存欄下降較多,穩產保供壓力較大,各地正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發展生豬生產。

為切實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暫停了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距離限制。在其它防疫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對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距離開展風險評估,并對評估內容、程序、評分標準等方面進行規范。要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要組織開展興辦上述所列場所選址風險評估,依據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實施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選址。具體評估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二、《辦法》起草的主要依據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管理辦法》及《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13條,并附有《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專家組選址距離確認評估報告》和五類場所《選址現場審查評估表》(文本樣式),充分考慮各類場所的評估要求,確保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公正性。

一是明確了評估范圍。明確了興建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須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須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且具備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源;周邊有河流、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能夠與其他場所實現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還要位于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同時,明確了對于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規定的選址距離的,無需組織距離確認評估。

二是明確了評估原則。明確了風險評估采取書面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勘查應充分考察場所周邊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以及場所動物防疫設施建設情況。必要時,應充分聽取場所周邊相關單位及個人意見。

三是明確了評估內容。列出評估要素與評估要點,明確評分規則,實行量化評估。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動物隔離場所側重于防傳入和各場之間的相互傳染;動物屠宰加工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側重于防傳出。

四是明確了評估程序。明確了評估組織主體、評估專家產生、程序和結果判定。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對于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選址距離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放機關應當組織3名或5名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相應場所實施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距離確認。為充分尊重相鄰權,方便評估工作,制作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專家組選址距離確認評估報告》,專列一項“周邊單位及個人意見”,充分聽取場所周邊單位和個人意見。

五是明確了結果運用。明確評估結果僅作為滿足選址距離要求的要素,有關布局、設施、人員等要素仍執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相關要求。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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