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根據財政部、工商總局與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樂山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交辦或者直接查處的食品生產加工違法案件。
第三條 舉報獎勵范圍:
(一)非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
(三)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
(四)使用回收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
(五)生產過期失效、變質食品的;
(六)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的。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名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食品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 對匿名舉報食品生產領域違法案件的線索,查證屬實的,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應當給予獎勵;
(三)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五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舉報,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或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的違法行為質監部門已經發現或正在查處的,被舉報者在被舉報前已經進行整改或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舉報的線索無法查證核實或查證的違法行為不屬于舉報內容的;
(四)申訴案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已經受理的舉報;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舉報不屬于質監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舉報者向有權管轄的部門舉報;如舉報者堅持向質監部門舉報,應先行受理,然后以書面形式移送有權管轄的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由有權管轄的部門負責。
第七條 給予案件舉報人的獎勵額度,按每案實際執行罰沒入庫數的下列比例確定:
(一) 罰沒入庫數不足1000元的違法案件,給予50元至500元的獎勵;
(二) 罰沒入庫數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違法案件,給予500元至2000元的獎勵;
(三) 罰沒入庫數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違法案件,給予2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四) 罰沒入庫數在50000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0000元。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及時舉報,并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給予200元至500元的獎勵。獎勵額度不能按罰沒入庫數比例確定的,可酌情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下的獎勵。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一級:舉報人對違法人員、違法地點、違法事實完全清楚,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配合查辦,經查與事實完全相符,按第七條各款規定比例的100%發給獎勵;
二級:已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并配合查辦,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第七條各款規定比例的80%發給獎勵;
三級: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查辦案件,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按第七條各款規定比例的60%發給獎勵;
四級:僅為懷疑或推測性舉報,經查證屬實,按第七條各款規定比例的30%發給獎勵。
第九條 樂山質監局稽查分局牽頭負責舉報獎勵審定工作,并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計劃財務科負責舉報金額的審查;食品生產監督科負責對舉報獎勵的監督審查。
第十條 稽查分局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實際收繳罰沒款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制作《舉報獎勵審批表》,報市質監局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審定批準的,直接劃撥舉報獎勵獎金。
第十一條 局長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稽查分局應向舉報人送達《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通知舉報人辦理領獎事宜。同時制作《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作為獎金支付的憑據。
第十二條 舉報人自收到《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并在《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字或蓋章后申領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及《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領取獎金除舉報人要求對社會公布外,應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樂山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獎勵基金中安排。資金的撥付實行據實核銷的辦法。舉報獎勵資金應單帳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樂山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一年。本辦法實施前的舉報獎勵,不適用本辦法。
附:樂山質監局投訴舉報平臺:
網上投訴的注意事項
1、請盡量詳細的填寫“12365投訴明細單”中的項目,并確保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對于無法提供產品銷售票據的情況我們將不予受理;
2、務必填寫真實的電子郵件地址,我們將發送投訴確認郵件到你填寫的信箱中,未經確認的投訴信息我們將不予處理;
3、請在收到確認郵件后盡快點擊其中的確認網址,進行確認;
4、我們將盡快處理經確認提交的投訴信息,并及時與您取得聯系。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樂山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交辦或者直接查處的食品生產加工違法案件。
第三條 舉報獎勵范圍:
(一)非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
(三)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
(四)使用回收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
(五)生產過期失效、變質食品的;
(六)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的。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名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食品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 對匿名舉報食品生產領域違法案件的線索,查證屬實的,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應當給予獎勵;
(三)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五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舉報,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或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的違法行為質監部門已經發現或正在查處的,被舉報者在被舉報前已經進行整改或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舉報的線索無法查證核實或查證的違法行為不屬于舉報內容的;
(四)申訴案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已經受理的舉報;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舉報不屬于質監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舉報者向有權管轄的部門舉報;如舉報者堅持向質監部門舉報,應先行受理,然后以書面形式移送有權管轄的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由有權管轄的部門負責。
第七條 給予案件舉報人的獎勵額度,按每案實際執行罰沒入庫數的下列比例確定:
(一) 罰沒入庫數不足1000元的違法案件,給予50元至500元的獎勵;
(二) 罰沒入庫數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違法案件,給予500元至2000元的獎勵;
(三) 罰沒入庫數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違法案件,給予2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四) 罰沒入庫數在50000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0000元。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及時舉報,并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給予200元至500元的獎勵。獎勵額度不能按罰沒入庫數比例確定的,可酌情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下的獎勵。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一級:舉報人對違法人員、違法地點、違法事實完全清楚,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配合查辦,經查與事實完全相符,按第七條各款規定比例的100%發給獎勵;
二級:已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并配合查辦,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第七條各款規定比例的80%發給獎勵;
三級: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查辦案件,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按第七條各款規定比例的60%發給獎勵;
四級:僅為懷疑或推測性舉報,經查證屬實,按第七條各款規定比例的30%發給獎勵。
第九條 樂山質監局稽查分局牽頭負責舉報獎勵審定工作,并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計劃財務科負責舉報金額的審查;食品生產監督科負責對舉報獎勵的監督審查。
第十條 稽查分局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實際收繳罰沒款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制作《舉報獎勵審批表》,報市質監局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審定批準的,直接劃撥舉報獎勵獎金。
第十一條 局長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稽查分局應向舉報人送達《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通知舉報人辦理領獎事宜。同時制作《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作為獎金支付的憑據。
第十二條 舉報人自收到《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并在《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字或蓋章后申領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及《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領取獎金除舉報人要求對社會公布外,應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樂山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獎勵基金中安排。資金的撥付實行據實核銷的辦法。舉報獎勵資金應單帳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樂山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一年。本辦法實施前的舉報獎勵,不適用本辦法。
附:樂山質監局投訴舉報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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