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0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2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舉全市之力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區、街鎮、城鄉社區等防護網絡,發揮“一網統管”作用,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市聯防聯控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應當調動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提高科學救治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采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四、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就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并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口岸查驗、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有效解決相關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本市充分發揮“一網通辦”平臺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八、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與長三角區域相關省、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十、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2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舉全市之力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區、街鎮、城鄉社區等防護網絡,發揮“一網統管”作用,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市聯防聯控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應當調動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提高科學救治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采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四、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就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并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口岸查驗、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有效解決相關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本市充分發揮“一網通辦”平臺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八、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與長三角區域相關省、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十、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