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行)》(2020修訂版)已經省應急管理廳第3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6月29日
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行)
(2020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保障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下統稱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和應急管理部有關要求,結合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應急管理部門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在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活動中,依法作出重大執法決定之前,由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內設機構對有關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第二章 審核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職能機構,保證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
法制審核崗位的人員要具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條件。原則上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落實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對涉及疑難復雜的重大執法決定的審核,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律師、相關領域專家參加,并提交書面審核意見。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做好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工作,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不在行政執法崗位的要及時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第三章 審 核
第七條 法制審核的范圍包括:
(一)行政許可類: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許可的;
2.撤銷行政許可的;
3.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4.許可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明確要求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處罰類:
1.責令停產停業的;
2.吊銷有關許可證的;
3.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4.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
5.提請政府實施關閉的;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7.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明確要求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強制類:
1.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強制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
2.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4.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明確要求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修改或行政執法監督需要,本制度所規定的重大執法決定的類別和范圍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制度第七條所列重大執法決定事項,具有執法職能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承辦機構)應當在擬作出執法決定前先行初審,并按本制度規定提交法制審核職能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事項進行法制審核時,應當集體研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分管法制審核職能機構的部門負責人簽批同意后反饋承辦機構。承辦機構應當落實法制審核意見,將重大執法決定事項報請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條 法制審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承辦機構提交辦理材料;
(二)法制審核職能機構負責人指定審核人員;
(三)審核人員對辦理材料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核意見;
(四)法制審核職能機構負責人復核并在審核意見上面簽字;
(五)審核人員返回辦理材料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及意見;
(二)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經過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四)經過評估、鑒定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證據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承辦機構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所提交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交。
第十二條 重大執法決定事項法制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執法裁量基準適用是否適當;
(七)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八)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九)擬作出的執法決定是否適當;
(十)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三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必要時可向有關執法人員了解情況,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職能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案件復雜的,經分管法制審核工作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完成審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向承辦機構出具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和裁量適當、定性準確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違法行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退回,補充調查;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撤銷行政許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六)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提出移送意見;
(七)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和裁量基準明顯不當的,提出變更或修正意見。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對法制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進行法制審核。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一次,復核仍有異議的報送本部門分管該項業務的負責人或提交主要負責人審定。
第十七條 重大執法決定事項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未按照本制度規定向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報送重大執法決定事項的,由承辦機構承擔責任。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承辦機構應當將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的卷宗材料和法制審核意見材料一并整理歸檔,形成規范卷宗材料。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重大行政執法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并維護執法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檔案的分類、歸檔范圍、保管期限、鑒定、銷毀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由經辦人員負責對行政執法檔案進行收集、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并編制歸檔文件目錄和移交清冊,移交給本單位檔案室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歸檔文件,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編目,原則上一案一件,整理方法參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案卷內的材料應當編制卷內目錄。
第二十四條 外來人員查閱、利用行政執法檔案,應當持介紹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并經保管部門同意。查閱、利用涉密行政執法檔案的,按照保密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利用檔案實體,不得勾抹、涂改、剪裁、抽取,破壞檔案的原貌。
檔案的復制件,經檔案保管單位蓋章后,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價值和證明效力。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保管期限已滿的行政執法檔案應當進行鑒定、處理。對無保管價值的行政執法檔案,應當編制銷毀清冊,指定監銷人員,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到指定地點銷毀,禁止擅自銷毀。
第五章 宣傳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其內設職能機構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加強對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宣傳,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宣傳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的指導,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按照“鼓勵先進與鞭策落后”原則,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及人員要通報批評,依紀依法問責。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法制審核的審核人員和審批重大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而導致執法決定錯誤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對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執法檔案丟失、損毀、泄露國家秘密或偽造、編造、篡改行政執法檔案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負有責任的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行)>的通知》(吉應急政策法規〔2019〕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序號 | 行政執法類別 |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名稱 |
1 | 行政許可 |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許可撤銷行政許可的 |
2. 撤銷行政許可的撤銷行政許可的 | ||
3. 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 ||
4. 許可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 ||
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明確要求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 ||
2 | 行政處罰 | 1. 責令停產停業的 |
2. 吊銷有關許可證的 | ||
3. 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 ||
4. 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 | ||
5. 提請政府實施關閉的 | ||
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 ||
⒎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 ||
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明確要求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 ||
3 | 行政強制 | 1. 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強制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 |
2. 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的 | ||
3.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 ||
4. 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 ||
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明確要求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
附件2
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流程
一、報送提請審核
具有執法職能的內設機構(簡稱承辦機構)在擬作出執法決定前先行初審,初審后向法制審核職能機構提交下列材料,提請法制審核:
(一)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及意見;
(二)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經過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四)經過評估、鑒定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證據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承辦機構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所提交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交。
二、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執法裁量基準適用是否適當;
(七)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八)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九)擬作出的執法決定是否適當;
(十)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三、出具法制審核意見
法制審核職能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案件復雜的,經分管法制審核工作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完成審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承辦機構應當對法制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進行法制審核。
四、審核異議的處理
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一次,復核仍有異議的報送本部門分管該項業務的負責人或提交主要負責人審定。
五、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
承辦機構將重大執法決定事項報請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會作出決定。
六、審核材料歸檔
承辦機構應當行政執法的卷宗材料和法制審核意見材料一并整理歸檔,形成規范卷宗材料。
附件3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法審字﹝ ﹞第( )號
:
按照《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定,對你處(單位)于 年 月 日送審的 等進行了法制審核。經審核,提出如下意見:
(法制機構)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部門分管負責人,一份由法制機構備案,一份交送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