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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行政許可相關工作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0〕6號)

   2020-07-09 973
核心提示:各區市場監管局及有關單位:為有效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和《特種設備作
各區市場監管局及有關單位:


    為有效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9)(以下簡稱《考規》),規范我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相關工作,切實發揮考試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取證的把關作用,強化考核工作的過程控制和監督管理,現將市市場監管委制定的《天津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具體條件》(以下簡稱《具體條件》,見附件)印發給你們,并提出相關工作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作業人員許可權限及程序


    新發證:按照《考規》相關要求,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市市場監管委可以實施所有項目作業人員資格許可;濱海新區發證機關負責實施轄區內所有項目作業人員資格許可;其他區發證機關負責實施轄區內除氧艙、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安全閥項目外的其他項目作業人員資格許可。


    證書復審: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市、區兩級發證機關按照發證項目范圍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實施復審。


    工作程序:按照《考規》執行。


    二、考試機構委托要求


    各發證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權限和《具體條件》要求,通過購買服務或其他方式,自行委托考試機構,開展考試工作。其中氧艙、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安全閥作業人員資格的考試機構,由市市場監管委依照《考規》統一確定。


    各發證機關應當按照《具體條件》要求,對考試機構進行現場審查,確認合格后方可授權委托。各發證機關應當在委托合同或協議中,通過條款明確約定對考試機構的要求及違法、違約責任。


    委托考試機構考試的,各發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委托的考試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考試項目。不委托考試機構的,各發證機關應當按照《考規》要求自行組織考試。


    委托考試機構后5個工作日內,各發證機關將考試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及委托項目、委托期限報送至市市場監管委特監處。


    三、對考試機構的要求


    考試機構不得從事委托考試項目的培訓工作,不得指定或委托培訓機構。


    考試機構在從事委托考試期間應當持續滿足《具體條件》要求。


    考試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考試機構的基本信息、報名方式、考試地點、考試計劃、考試種類和作業項目、報名要求、考試程序、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范圍及項目、考試結果。


    考試機構應實現理論考試機考化、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實物化或模擬化,配備相應的考試軟件、設備設施等。采取實物化考試的,考試用特種設備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考試機構應嚴格按照考核大綱組織考試,不得擅自取消、變相取消考試項目,不得以理論考試等考試形式替代實際操作技能考試。


    考試機構應當嚴格審查考生資格,按照指定的考試范圍對經委托機關受理的考生進行考試,不得超范圍考試或委托其他考試機構實施考試,未經發證機關批準不得在公布的地址以外設立報名地點和組織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原則上不得在公布的考試基地或考試地點以外進行,特殊情況或特殊項目需要利用其他單位的設備設施進行考試時,應當事先經過發證機關批準。


    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并將考試結果報送發證機關。


    四、監督管理要求


    各發證機關應切實做好本機關委托的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強化對考試工作的過程控制。不定期通過現場監考、考試過程監督、考試結果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考試程序、考試方式、分數評判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并且對考試試題進行抽查,確保考試內容和范圍符合考試大綱的要求。


    各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作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本級發證機關委托的考試機構的資源條件、考試管理制度、考試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投訴、舉報考試機構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在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及時上報市市場監管委。


    考試機構存在不能持續滿足《具體條件》要求、一年內未開展考試工作、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從事委托考試項目的培訓、亂收費和考試工作弄虛作假、替考等其他重大問題的,發證機關應當依照委托合同或協議、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安全技術規范,分別暫停或終止考試機構工作,并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附件:天津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具體條件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天津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具體條件


    為進一步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的考核工作,保證考試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要求,制定本條件。


    一、機構


    具有法人資質,有常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組織管理部門并為其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可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具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分類中列明的三個及以上種類(大類)的考核能力(焊接考試機構可以單獨設立)。


    二、人員


    (一)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3名,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工程師(或其他中級職稱)及以上職稱,負責考試機構的日常考試組織管理,辦理考試、考試檔案管理、與發證機關銜接等考務工作。


    專職管理人員應為本機構正式在編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交納社保的人員,不得外聘。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兼任考評員。


    (二)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考評人員。考評人員應當具有理工科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相關學歷應當通過學信網查證)和本專業5年以上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熟悉考試程序、考試管理、考試內容及評分要求,具有考評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并且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持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2年以上


    2.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且具備工程師(講師)及以上職稱或特種設備檢驗員、特種設備相關項目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


    附錄中對考評人員有專項要求的,還應滿足專項要求。


    每個作業項目應有至少3名考評人員,其中至少兩名為考試機構正式在編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交納社保的人員,其余可外聘。考試機構應當對考評人員進行任命或聘用,并報委托考試的發證機關備案。


    考評人員不得在兩個及以上考試機構任職。每名考評人員在同一考試機構內考評的項目不超過3個。


    三、設備設施及題庫


    (一)理論知識考試


    有自有的、獨立的理論考試機房,至少配備30臺考試終端;總面積不低于60m2,每個考生機位面積不低于1.5m2,各機位須間距40cm以上或在機位間設置隔離板;局域網及外網布置合理,接入穩定,網絡帶寬不低于10M并有固定的公網IP;使用全市統一的考試系統及題庫進行理論考試;考試現場應當配備信息化人證比對系統;監控布置合理,攝像頭清晰無死角。四角各有至少一個攝像頭,清晰度不低于720P,并且能自動留存考試影像資料。每個機位有獨立攝像頭,必要時應在考試機位設置自動視頻抓拍系統。


    (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


    設立考試基地及考點,具備滿足考試大綱要求的場所、有相適應的考試設備及配套設施等實際條件。考試現場應當配備信息化人證比對系統;監控布置合理,攝像頭清晰無死角;四角各有至少一個攝像頭,清晰度不低于720P,并且能自動留存考試影像資料;必要時應在合適位置設置自動抓拍系統。


    建立符合考試大綱要求的實際操作技能考試題庫,題庫應覆蓋考試大綱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內容的所有考核點(考核項目),每道實操考試題目均應有評分標準及評分記錄表;配備滿足考題要求的考試設備、考試用具和配套設施。部分項目的考試設備、考試用具和配套設施要求見附錄A至附錄H。


    考試用汽車罐車、起重機械、游樂設施、氧艙、索道設備本身可以租賃或借用,考試用具及配套設施不得租借。其他項目考試設備、考試用具及配套設施均不得租借。


    四、場地


    (一)有自主或使用權不少于委托期限的考試場地;


    (二)場地、建筑物面積應滿足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需要,且不低于附錄A至附錄H的要求。理論知識考場、實際操作考場、待考區域應相對獨立且互不干擾。多項實操考試共用同一場地的,應有明確的區域劃分,各項考試區域不得相互干涉。


    (三)具備紙質及電子檔案管理條件。


    五、制度


    考試機構應建立考試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題、試卷運輸、現場考試、閱卷、結果上報、檔案、應急預案、題庫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實施。具體要求見附錄。


    公布的考試程序應含有:資料審核、理論知識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成績評定、公布考試結果等。


    附錄A


    鍋爐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專項條件

項目代號

考評人員專項要求

設備設施

場地

備注

G1

實物仿真模擬系統。帶有安全閥、壓力測量裝置、水位測量裝置、燃料供應裝置、排污與放水裝置、溫度測量儀表、自動控制與保護裝置、鍋爐范圍內的管道、分汽(水或者油)缸、安全聯鎖裝置配置齊全,空壓機至少一臺。考試設備水空間應為水,汽空間應為空氣介質,表壓小于0.1MPa。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相關部件、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獨立實操場地,使用面積不少于50平米。

建議按燃氣鍋爐設置模擬系統。

G2

應至少具備一臺尺寸不小于1:10的實物仿真系統,帶有安全閥、壓力測量裝置、水位測量裝置、燃料供應裝置、排污與放水裝置、溫度測量儀表、自動控制與保護裝置、鍋爐范圍內的管道、鍋爐相應的環保設備、安全聯鎖裝置配置齊全,空壓機至少一臺。考試設備水空間應為水,汽空間應為空氣介質,表壓小于0.1MPa。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相關部件、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獨立實操場地,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米。

建議按燃煤鍋爐設置模擬系統。

G3

1、具備滿足鍋爐水處理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要求的水質試驗室,應滿足至少2組人員同時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2、具備的化學試劑和試驗儀器應滿足以下項目考試要求:氯化物、硬度、堿度、濁度、油、溶解氧、亞硫酸鹽、PH值、電導率及銅、鐵、鈉、二氧化硅聯氨等的測定。

3、具備各種離子交換設備、除碳器、除氧器或實物仿真模擬系統。

4、具備防止吸入、入眼、灼傷、中毒等化學傷害的安全設施:洗眼器,防毒口罩及通風設備等。

5、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實際操作室使用面積至少20 m2;化學試劑儲存室至少5 m2

符合有毒、有害、易制毒化學試劑的使用及安全管理;易揮發、易燃、易爆試劑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化學廢液進行收集和處理的相關規定。

 

附錄B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專項條件

(快開門式、移動式)
 

項目代號

考評人員專項要求

設備設施

場地

備注

R1

應至少具備一臺帶有手動快開門結構裝置的壓力容器,設備上儀器儀表、安全聯鎖裝置配置齊全。

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相關部件、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獨立實操場地,使用面積不少于50平米。

 

R2

仿真模擬系統。系統中的管道與設施應滿足TSG 07-2019《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附錄C中C3.4的要求(可不設儲存容器)。

具有相關部件識別的汽車罐車一輛。

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獨立實操場地,場地面積滿足汽車罐車停放、操作要求。

 

 

附錄C

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專項條件

項目代號

考評人員專項要求

設備設施

場地

備注

P

采用實物仿真模擬系統。

壓縮氣體(亦稱永久氣體)、液化氣體(包括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體的考試機構的設備與設施、場地布置應滿足GB 27550-2011《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第7條的要求。具有氣瓶充裝匯流排,氣體充裝接頭不少于6個(液化氣體充裝接頭不少于4個)。

考試設備設施上的儀器儀表配置,應滿足GB 27550-2011《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第8條的要求。

具有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相關部件、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獨立實操場地,使用面積不少于50平米。

壓縮氣體(亦稱永久氣體)、液化氣體(包括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體的充裝操作仿真系統至少各1套。

仿真模擬系統裝置應能夠模擬升壓過程。

 

附錄D

電梯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專項條件 
 

項目代號

考評人員專項要求

設備設施

場地

備注

T

學歷或職稱專業應為機械類或電氣類專業

常用儀器儀表

機械測量

工具

卷尺

不少于20平米

設備(部件)數量為1臺/套,以24人/日、時間60分鐘/人為

 

游標卡尺

塞尺

鋼直尺

電器測量

儀器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表

其他

轉速表

聲級計

推拉力計

溫濕度計

照度計

限速器測試儀

整機

曳引驅動電梯(有機房)(2層以上,設置補償裝置)

不少于20平米*3層

自動扶梯(裝設附加制動器)

不少于20平米

液壓驅動電梯

不少于20平米*2層+機房15平米

零部件

乘客和載貨電梯(有齒輪曳引機、無齒輪曳引機、曳引輪、控制柜、無機房電梯控制柜(屏)、滑動導靴、滾動導靴、限速器、漸進式安全鉗、瞬時式安全鉗、夾繩器、緩沖器(液壓)、非鋼絲繩懸掛裝置(鋼帶)及端接裝置)、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主要零部件的實物,具體種類、數量需覆蓋《考規》的考核內容要求

獨立零部件

識別考場

其他

具備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附錄E

起重機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專項條件

 

項目代號

考評人員專項要求

設備設施

場地

備注

Q1

學歷或職稱專業應為機械類或電氣類專業

1、吊具(如電磁或真空吸盤、抓斗、集裝箱專用等),可以是掛圖或模型;

2、鋼絲繩或纖維單肢索具、環形索具、雙肢索具、三肢索具、四肢索具,吊鏈;

3、作業現場安全標志,包括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指示標志等;

4、高、大、長形物件、塊形物件和不規則物件;

5、小功率對講機、模擬安全監控系統;

6、標準指揮旗、指揮哨、起重吊運指揮圖示,及勞動保護用品;

7、具備滿足配合指揮要求的起重機械;

8、用于考查吊具、索具報廢判定能力的吊具、索具實物;

9、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相關部件、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獨立實操場地,具備滿足考試要求的安全距離。

 

Q2

學歷和職稱專業應為機械類或電氣類專業

1、按考核項目配備有司機室、手柄操縱、可變速(升降機除外)、主要零部件齊全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兩側帶懸臂)、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纜索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至少1臺;

2、作業現場安全標志,包括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指示標志等;

3、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相關部件、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獨立實操場地,具備滿足考試要求的安全距離

 

 

 

附錄F

大型游樂設施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專項條件

 

項目代號

考評人員專項要求

設備設施

場地

備注

Y1

學歷或職稱專業應為機械類或電氣類專業

 

1、具有滑行和旋轉類、游樂車輛和無動力類、水上游樂設施等大型游樂設施相應的機械圖紙、電氣原理圖;

2、具備滿足考試需要所用的儀器儀表及工具,至少包含符合有關計量要求和規定的萬用表、鉗形電流表、絕緣電阻測試儀、接地電阻測試儀、游標卡尺、鋼卷尺、鋼板尺、水平儀、修理常用工具等。

3、具備滿足考試需要所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用電線路及配電箱等;

4、具備滿足考試需要所用的安全保護裝置:乘客束縛裝置、鎖緊裝置、止逆裝置、制動裝置、限位裝置、限速裝置、緩沖裝置、過壓保護裝置、電氣部件(電氣元器件、電動機、滑行類或旋轉類控制柜等)、其他安全保護裝置;

5、若考試機構自有或者租賃(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各類大型游樂設施,涵蓋滑行和旋轉類、游樂車輛和無動力類、水上游樂設施等,應具有下述基本功能:

(1)應能對其主要結構部件、機械零部件、電氣部件、安全保護裝置、乘客束縛裝置等進行拆解、檢查、測試。

(2)能夠實現正常操作、故障設置、應急救援操作等科目考試的要求。

6、對設備的避雷、接地、絕緣電阻的測量應能仿真實物,進行測量;

7、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用具及配套物品。

1、實操考試場地符合安全防護要求;

2、部件實操考試場地的使用面積應不少于50平方米,且針對不同部件滿足實際考核需要)

 

Y2

學歷或職稱專業應為機械類或電氣類專業

 

1、考試機構應自有或者租賃(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各類大型游樂設施,涵蓋滑行和旋轉類、游樂車輛和無動力類、水上游樂設施等。

2、乘客束縛裝置如安全壓杠、安全帶,應仿真實物并進行相應操作和檢查。

3、鎖緊裝置、止逆裝置、限位裝置、限速裝置、防碰撞及緩沖裝置、過壓保護裝置、制動裝置、風速計、防護罩、安全柵欄、站臺、操作室、安全通道、安全網等安全保護裝置應仿真實物,并可進行相應操作和檢查。

4、考試用設備能夠實現運行前、后的檢查和開、關機正常操作、故障設置、應急救援操作等科目考試的要求。

5、其他考試內容涉及的設備、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1、實操考試場地符合安全防護要求;

2.針對不同類型設備滿足實際考試需要。

 

 

附錄G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專項條件

 

項目代號

考評人員專項要求

設備設施

場地

備注

N1

 

1、額定起重量不小于2t、貨叉長度為1.0m-1.3m、帶離合器的機械傳動的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至少1臺;

2、堆垛物件和堆垛架,尺寸見TSG Z6001-2019附錄mb的要求。

3、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1.場地、道路考試用場地應當符合TSG Z6001-2019附錄mb的要求,場地考試用場地不小于400平米,道路考試場地叉車行駛總距離不小于150米,至少有直角彎和坡道;

2.道路應封閉,危險路段兩側應設置緩沖物。

 

 

N2

 

1、10座以上(含10座)的、帶離合器的機械傳動、副駕駛有緊急制停裝置的觀光車至少1臺。

2、其他考試內容所涉及的設備、用具及配套物品和安全防護設施。

場內道路考試用道路,設置符合TSG Z6001-2019附錄mc的要求,道路考試場地觀光車行駛總距離不小于200米,至少有彎道、坡道、停車庫、限寬樁、倒車庫,道路應封閉,危險路段兩側應設置緩沖物。

 

 

 

附錄H

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專項條件

項目代號

考評人員專項要求

設備設施

場地

備注

1.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2.主任(或者副主任)、技術負責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師(2名)應為本單位正式人員;

3. 主任(或者副主任)、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師職稱;

4. 主任(或者副主任)、技術負責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師從事焊接工作5年

5.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兼任技術負責人

6.技術負責人需考核;

7.技能教師需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1.有與焊工考試類別、項目相適應的焊接設備,焊接設備≥10臺;其中至少包括手工焊機≥6臺、半自動焊機≥3臺,埋弧 自動焊機≥1臺

2.有相應焊材烘干設備、試件和試樣加工設備、射線透照設備、檢驗設備和測量工具;其中至少包括焊條烘干設備≥1臺、焊劑烘干設備≥1臺,坡口加工機≥1臺、刨床或銑床≥1臺,X光射線機≥1臺、萬能試驗機≥1臺,焊工檢測尺≥1臺

3.有焊工考試視頻管理系統:可記錄和保存≥10天考試視頻影像

4.設備設施不能租賃或者借用

1.有固定場所滿足焊工考試要求,

2.考試工位≥10個,包括焊接方法≥3種,其中至少包括:可手工焊接工位≥6個、可半自動焊接工位≥3個、可埋弧自動焊接工位≥1個、

3.計算機考位≥30個

1.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機構或者組織設立;

2.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場地

3.具有焊接工藝評定能力,有滿足焊工考試要求的焊接作業指導書;

4.有理論基本知識考試題庫;

5.有焊工考試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制度和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并有效實施;

6.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設立的,本單位焊工≥50名

1.II級資格射線檢測人員2名;

2.承擔堆焊項目考試的,II級表面檢測人員1名

1.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2.主任(或者副主任)、技術負責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師(2名)應為本單位正式人員;

3. 主任(或副主任)、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師職稱;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兼任技術負責人

4. 主任(或者副主任)、技術負責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師從事焊接工作5年

6.技術負責人需考核;

7.技能教師需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1.有電熔連接法和熱熔對接法的焊接設備,焊接設備≥5臺;其中至少包括:熱熔小口徑焊機≥2臺、熱熔大口徑焊機≥2臺、電熔連接焊機≥1臺

2.加工設備:多角度切割機≥1臺

3.有相應實驗設備:萬能試驗機≥1臺

4.有焊工考試視頻管理系統:可記錄和保存≥10天考試視頻影像

5.設備設施不能租賃或者借用

1.有固定場所滿足焊工考試要求,

2.考試工位≥5個,包括熱熔對接法≥4個和電熔連接法≥1個,

3.計算機考位≥30個

 


    附錄I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


    質量體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確保發證機關、考試人員及社會等對其質量的信任。


    質量管理體系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試機構應當結合考試種類的特性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且得到有效實施。


    (二)質量管理手冊以及管理制度、考試工作記錄等質量體系文件應當正式頒布實施并且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和考試工作變動及時改進與完善。


    二、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一)質量管理手冊


    質量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質量管理體系的適用范圍。包括頒布、實施時間等。


    2.公正性聲明。向社會作出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承諾和聲明。


    3.質量方針和目標。質量方針和目標應當經考試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批準,形成正式文件。


    質量方針和目標應當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考試種類,突出考試質量宗旨和方向,質量目標應量化。


    4.組織機構和管理職責。組織機構設置應當合理、關系明確,有組織機構圖。各部門以及考試責任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


    5.質量管理手冊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批準、頒布。


    (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與質量方針一致,滿足質量管理手冊基本要素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三)考試工作記錄


    考試工作記錄應當符合考試范圍的特性,滿足質量管理體系實施過程的控制要求,文件格式應當規范、統一。


    三、質量管理體系控制要素


    質量管理體系控制要素,一般包括文件和記錄控制、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設備管理制度、投訴、考試成績復核制度、實際操作節能考試大綱等,并且能有效實施。


    考試責任人員按照相應要求,履行審查確認、作出記錄的職責,具體職責應當在管理制度中作出明確規定。


    (一)文件控制


    1.受控文件類別確定,至少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外來文件(注1),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


    2.文件管理,包括編制、審核、批準、標識、發放、修改、回收、保管(方式、實施等)及其銷毀等規定,其中外來文件控制還應當有收集(購買)、接收等規定。


    3.考試相關部門、責任人員以及場所使用的受控文件為有效版本的規定。


    注1:外來文件包括合法出版的法律、法規、安全規范及相關標準等正式文件。


    (二)記錄控制


    1.考試過程形成的記錄的填寫、確認、收集、歸檔、保管與保存期限(注2)、銷毀的規定。


    2.考試相關部門、責任人員以及場所使用相關受控記錄有效版本的規定。


    注2:考試人員名單及成績、考試試卷、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記錄、考試現場記錄等保存期不少于10年;考試現場影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三)考試管理制度


    考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保密、命題、試卷運輸、現場考試、閱卷、結果上報、檔案、應急預案、題庫管理等制度。


    1.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明確保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2)保密教育的規定;


    (3)考評人員參與考試工作保密協議的規定;


    (4)保密管理,包括考試試卷命題、審題、印刷、裝訂、保管、運輸、發放、回收、閱卷等環節的規定(計算機考試參照執行)。


    2.命題管理制度


    命題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命題方式的規定;


    (2)命題原則等規定(計算機考試參照執行)。


    3.試卷運輸管理制度


    試卷運輸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明確試卷運輸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2)關于試卷運輸過程管理的規定。


    4.現場考試管理制度


    現場考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關于考場紀律、違紀處理、違紀申訴的規定;


    (2)關于監考人員工作紀律的規定;


    (3)關于試卷發放、回收的規定(計算機考試參照執行);


    (4)關于考試場所管理的規定。


    5.閱卷管理制度


    閱卷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關于閱卷人員紀律的規定;


    (2)關于閱卷交接的規定;


    (3)關于閱卷評判的規定。


    6.結果上報制度


    結果上報制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公布考試合格人員名單的規定。


    (2)關于將考核結果報送發證機關的規定。


    7.檔案管理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檔案管理的范圍和保管期限的規定;


    (2)檔案歸檔要求、歸檔文件整理的規定;


    (3)檔案保管、查閱、借閱、復印的規定;


    (4)檔案鑒定、銷毀和移交的規定。


    8.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考試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規定;


    (2)考試突發事件分類的規定;


    (3)考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規定;


    (4)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規定。


    9.題庫管理制度


    題庫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明確題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2)題庫錄入、導出的規定(計算機考試參照執行)。


    (四)考試設備管理制度


    1.考試設備管理,包括采購、驗收、建檔、操作、維護、檢定校準、檢修及報廢等管理規定。


    2.考試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考試設備臺賬和檔案、維護保養記錄、檢定校準記錄、報告等資料;


    3.考試設備狀態管理,包括考試設備使用狀態標識,計量器具檢定校準狀態標識等。


    (五)投訴、考試成績復核制度


    1.明確對投訴的接收、確認、調查和處理職責,跟蹤和記錄投訴,確保采取適宜的措施,并注重人員的回避。


    2.明確對成績復核的申請、審查和處理程序以及對復核結果申訴處理的規定。


    (六)實際操作節能考試大綱


    考核人員的操作能力至少達到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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