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
《食品抽檢信息發布工作規范(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3月22日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抽檢信息發布工作規范(試行)
為規范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食品抽檢信息發布工作,保證程序合法、公開、公正、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信息發布原則
(一)省局食品抽檢信息發布工作由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各相關處室按期輪流組織實施。
(二)省局依法對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組織的中央轉移地方的國家食品監督抽檢任務結果和省局組織的食品監督抽檢結果信息進行發布。
(三)發布抽檢信息的時間、頻次、內容及格式按照總局相關要求執行,因遇法定假期等其他特殊情況的,報請局領導同意后,予以調整。
(四)發布涉及的不合格食品抽檢信息應經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確認。對抽檢結果有異議或者申請復檢的單位,在法定異議期和復檢期內,暫緩公布相關不合格信息。異議處置完畢或者復檢結束后,依法對有關信息進行發布。
(五)發布的食品抽檢信息應當合法、準確、及時。
(六)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抽檢監測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授權,不得擅自發布省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
二、信息發布形式及內容
(一)食品抽檢信息應以通告形式發布。
(二)食品抽檢信息通告包括合格產品信息和不合格產品信息。
(三)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被抽樣單位、被抽樣地點、產品名稱、產品規格、產品商標、生產日期/批號等,不合格產品信息還應包括檢驗項目、標準值、檢測值等信息。具體格式以總局相關規定為準。
(四)對不合格產品情況、采取的處理措施等應在通告中注明。根據需要,可對當期通告發布的不合格產品,進行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的解讀。
三、信息發布流程
(一)承檢機構應按照省局抽檢工作有關要求,利用省局抽檢工作系統平臺,按時提交相應的檢驗結果,并保證抽樣信息和檢驗結果完整、準確、可靠。
(二)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按照抽檢工作有關要求,對承檢機構上報的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并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將檢驗結果及時向省局有關處室移送。
(三)各有關處室應及時督促相關省轄市局、省直管縣(市)局對不合格樣品標稱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結果確認,對于提出復檢、異議的單位,按要求給其辦理相關手續。
(四)不合格樣品抽檢信息涉及外省或省內其他相關部門的,由對應核查處置的處室負責進行檢驗結果確認。
(五)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應按照省局規定的食品抽檢信息發布格式要求,定期向各有關處室提交食品抽檢信息。
(六)各有關處室負責擬制確定發布的食品抽檢信息內容文稿,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排期數序號,經省局辦公室文字核稿后,由省局分管領導審定,涉及重大食品抽檢信息時報請省局主要領導審定。
(七)省局辦公室根據省局領導審定意見,對通告進行統一編號,印發食品抽檢信息通告。
(八)省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中心負責在省局官方網站食品抽檢專欄進行公布,并做好與總局網站數據對接技術工作;根據需要,也可在有關媒體同時發布。
四、信息發布運用
(一)省局相關處室應根據抽檢信息內容及時督促各省轄市局、直管縣(市)局對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查處置,及時分析省轄市局、直管縣(市)局上報的抽檢信息中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核查處置情況。
(二)各相關處室根據核查處置情況報請省局分管領導審閱,根據局領導審閱意見,在省局網站食品抽檢專欄進行發布或在新聞媒體同時公布。
(三)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應及時匯總分析發布的食品抽檢信息。同時按照總局要求,統計匯總分析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局發布的食品抽檢信息,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時上報總局。
(四)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每月定期匯總分析食品抽檢信息,定期通告上一個月度食品抽檢匯總分析情況。對經分析認為可能存在系統性、行業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問題的,及時報告省局領導。
(五)抽檢信息的年度發布情況經匯總分析后,載入全省食品安全狀況分析報告。
五、其他
(一)本規范由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各省轄市局、直管縣(市)局可參考本工作規范制定本地的信息發布規范。
(三)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抽檢信息發布工作規范(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3月22日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抽檢信息發布工作規范(試行)
為規范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食品抽檢信息發布工作,保證程序合法、公開、公正、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信息發布原則
(一)省局食品抽檢信息發布工作由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各相關處室按期輪流組織實施。
(二)省局依法對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組織的中央轉移地方的國家食品監督抽檢任務結果和省局組織的食品監督抽檢結果信息進行發布。
(三)發布抽檢信息的時間、頻次、內容及格式按照總局相關要求執行,因遇法定假期等其他特殊情況的,報請局領導同意后,予以調整。
(四)發布涉及的不合格食品抽檢信息應經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確認。對抽檢結果有異議或者申請復檢的單位,在法定異議期和復檢期內,暫緩公布相關不合格信息。異議處置完畢或者復檢結束后,依法對有關信息進行發布。
(五)發布的食品抽檢信息應當合法、準確、及時。
(六)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抽檢監測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授權,不得擅自發布省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
二、信息發布形式及內容
(一)食品抽檢信息應以通告形式發布。
(二)食品抽檢信息通告包括合格產品信息和不合格產品信息。
(三)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被抽樣單位、被抽樣地點、產品名稱、產品規格、產品商標、生產日期/批號等,不合格產品信息還應包括檢驗項目、標準值、檢測值等信息。具體格式以總局相關規定為準。
(四)對不合格產品情況、采取的處理措施等應在通告中注明。根據需要,可對當期通告發布的不合格產品,進行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的解讀。
三、信息發布流程
(一)承檢機構應按照省局抽檢工作有關要求,利用省局抽檢工作系統平臺,按時提交相應的檢驗結果,并保證抽樣信息和檢驗結果完整、準確、可靠。
(二)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按照抽檢工作有關要求,對承檢機構上報的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并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將檢驗結果及時向省局有關處室移送。
(三)各有關處室應及時督促相關省轄市局、省直管縣(市)局對不合格樣品標稱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結果確認,對于提出復檢、異議的單位,按要求給其辦理相關手續。
(四)不合格樣品抽檢信息涉及外省或省內其他相關部門的,由對應核查處置的處室負責進行檢驗結果確認。
(五)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應按照省局規定的食品抽檢信息發布格式要求,定期向各有關處室提交食品抽檢信息。
(六)各有關處室負責擬制確定發布的食品抽檢信息內容文稿,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排期數序號,經省局辦公室文字核稿后,由省局分管領導審定,涉及重大食品抽檢信息時報請省局主要領導審定。
(七)省局辦公室根據省局領導審定意見,對通告進行統一編號,印發食品抽檢信息通告。
(八)省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中心負責在省局官方網站食品抽檢專欄進行公布,并做好與總局網站數據對接技術工作;根據需要,也可在有關媒體同時發布。
四、信息發布運用
(一)省局相關處室應根據抽檢信息內容及時督促各省轄市局、直管縣(市)局對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查處置,及時分析省轄市局、直管縣(市)局上報的抽檢信息中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核查處置情況。
(二)各相關處室根據核查處置情況報請省局分管領導審閱,根據局領導審閱意見,在省局網站食品抽檢專欄進行發布或在新聞媒體同時公布。
(三)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應及時匯總分析發布的食品抽檢信息。同時按照總局要求,統計匯總分析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局發布的食品抽檢信息,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時上報總局。
(四)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每月定期匯總分析食品抽檢信息,定期通告上一個月度食品抽檢匯總分析情況。對經分析認為可能存在系統性、行業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問題的,及時報告省局領導。
(五)抽檢信息的年度發布情況經匯總分析后,載入全省食品安全狀況分析報告。
五、其他
(一)本規范由省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各省轄市局、直管縣(市)局可參考本工作規范制定本地的信息發布規范。
(三)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