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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8-26 800
核心提示:重慶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現將《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財
重慶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
 
    現將《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17年8月25日
 
    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管理,根據《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是指在儲備計劃內,按照輪換計劃的要求,以當年生產的新糧油等量置換庫存現有糧油,并且達到國家標準和重慶市規定質量標準的過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或參與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應當服從于國家和市糧食宏觀調控政策,保證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遵循保持糧油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輪換制度與方式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油輪換,以糧油的儲存年限和品質為依據,實行均衡強制輪換。即:小麥每5年輪換100%、稻谷每3年輪換100%、玉米每2年輪換100%、大豆每2年輪換100%、菜籽油每2年輪換100%。對未達到儲存規定年限,但質量不達標或品質不宜存糧油,也必須進行輪換;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輪換的,須報經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重慶市財政局批準后進行;但不得延期輪換。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出庫前,須經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并實行分類銷售。
 
    第六條市級儲備糧油采用先銷后購方式輪換的,其架空期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第七條市級儲備糧油輪換采用同品種、同庫點輪換。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品種串換、異庫點輪換的,由有關承儲企業提出申請,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重慶市財政局批準同意后實施。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的購銷活動通過市場進行。可以直接從糧食生產者手中購入,直接銷售給用糧油企業和單位,也可以采用委托購銷或者在縣級以上糧食批發市場競買競賣、招投標、電子商務等多種方式進行。具體輪換方式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重慶市財政局確定。
 
    第三章  輪換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儲備糧公司每年年底前向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提出下年度市級儲備糧油分庫點輪換的品種、數量、輪換方式等書面申請,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會同重慶市財政局審定后下達儲備糧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承儲企業要按照輪換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
 
    換任務。未經批準自行決定輪換(串換)的,按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處理。
 
    第四章 質量和數量確認
 
    第十一條 輪入的市級儲備糧油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和重慶市規定的質量指標。
 
    第十二條 輪入的市級儲備糧油數量核查、品質鑒定(工作),委托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承擔。檢測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入庫后,承儲企業應及時向重慶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儲備糧公司”)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儲備糧公司、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會同當地商務(糧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扦取樣品、測算數量,并進行質量和品質檢測。檢驗結果達到國家標準和重慶市規定的質量標準,由儲備糧公司對輪入的儲備糧油進行綜合確認;未達到國家和重慶市規定標準的,由儲備糧公司提出整改要求,直至合格。儲備糧公司和糧油質量檢驗機構將輪換匯總驗收情況和相關數據資料分別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重慶市財政局審核。
 
    第五章  輪換補貼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補貼按《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財政財務管理辦法》(渝財企〔2015〕552號)文件執行。稻谷輪換費用補貼70元/噸/年、小麥輪換費用補貼50元/噸/年、玉米輪換費用補貼50元/噸/年。
 
    第十五條 采用先銷后購方式進行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油,超過4個月架空期不再給予保管費用補貼。
 
    第六章  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劃;
 
    (二)對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工作開展檢查,督促完成輪換任務。
 
    第十七條 重慶市財政局職責:
 
    (一)重慶市財政局負責按照渝財企〔2015〕552號文件確定的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和輪換計劃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二)協同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對輪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儲備糧公司職責:
 
    (一)按照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重慶市財政局下達的輪換計劃,組織實施儲備糧油輪換,并負責監督管理;及時反映儲備糧油輪換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根據市級儲備糧油儲存情況,提出年度輪換計劃建議,于每年11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輪換計劃上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
 
    (三)匯總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情況(包括存儲庫點、倉號、品種、數量、入庫時間、品質檢驗報告文號等),對承儲企業輪換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和檢查。在輪換計劃執行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重慶市財局審核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慶市分行。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商務(糧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本轄區內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完成輪換任務;
 
    (二)參與、監督對市級儲備糧油品種、質量、數量驗收;
 
    (三)反映市級儲備糧油輪換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重慶市有關儲備糧油政策規定;
 
    (二)對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
 
    (三)遵守輪換制度、程序規定,按時按質完成輪換任務;
 
    (四)建立健全儲備糧油輪換臺賬(包括出入庫糧油合同及憑據)等有關市級儲備糧油管理數據、信息,確保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負責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輪入儲備糧油、擅自延長輪換架空期、未按規定建立健全輪換臺賬并報送有關數據及管理信息,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儲備計劃,3年內不再認定為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市糧食局)取消其儲備計劃,3年內不再認定為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同時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市級儲備糧油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輪換市級儲備糧油的;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質量和數量安全問題的;
 
    (三)未及時輪換,造成市級儲備糧油陳化變質損失的;
 
    (四)輪換期間,擅自更換市級儲備糧油品種或變更儲存地點的;
 
    (五)未輪報輪騙取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補貼、弄虛作假改變檢驗結果或確認文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商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商委發〔2012〕64號)相應廢止。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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