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保證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順利實施,加強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指生豬從養殖、收購、販運、屠宰加工、上市銷售全過程的監管),形成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的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特制定本工作意見。
一、建立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市場監管行政責任制
(一)縣、區政府行政責任
1?對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政府對轄區內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負總責,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生豬生產、屠宰加工、市場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市場新鮮豬肉供應和質量,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按照市政府“放心肉”工程規劃,對轄區內生豬屠宰、加工企業進行統一布局。
各縣、區政府應建立轄區內重點屠宰加工企業聯系制度,依法對重點屠宰加工企業的加工過程實行有效監管。
2?統一組織本縣、區經貿、畜牧、衛生、工商、質監、公安、物價等相關職能部門及鄉、鎮政府對生豬屠宰廠(場)、生豬及其產品市場進行有效監管。建立完善保障生豬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3?江陽區、龍馬潭區和納溪區城區市場銷售市政府定點的二級屠宰廠加工的新鮮豬肉。
4?建立縣、區、鎮、村、社四級監管責任制。各縣、區應將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的責任分解到鎮、村、社和相關職能部門,強化基層和一線監管。縣、區政府可將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并與鎮、村、社和相關職能部門層層簽訂責任書。
(二)相關職能部門行政責任
市級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好本部門職責,并對縣、區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進行協調、指導和服務,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行政責任如下:
1?經貿部門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監督管理。
(1)會同有關部門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2)依法取締私屠亂宰行為。
(3)對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依法進行處理。
(4)嚴厲打擊屠宰廠(場)內生豬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不法行為。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管理負責。
(1)負責對生豬販運戶的監管,負責打擊生豬屠宰廠(場)外的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窩點。
(2)負責生豬肉品市場管理,打擊欺行霸市行為,指導鮮肉商品經銷協會工作,協調好生豬販運戶、定點屠宰廠(場)、批發商、零售商之間的交易糾紛,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強行收購生豬產品及副產品行為。
(3)對流入市場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新鮮生豬產品(如:白板肉)依法進行查處;對市場上生豬及其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不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將流入市區城區市場的非市政府定點的二級以下(不含二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鮮肉產品清除出市區城區市場。
3?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肉品衛生負責。
(1)負責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管。
(2)對市場銷售的未經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和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產品依法予以處罰。
(3)對賓館、集體食堂、加工等用肉單位不按規定索證、進行登記的進行糾正。
4?畜牧部門確保生豬生產、屠宰加工、儲存和市場銷售的生豬及其產品無傳染病、寄生蟲病。
(1)負責生產飼養過程中的疫病防治,飼料、獸藥的監督管理。
(2)進行產地生豬檢疫,負責實施生豬屠宰廠(場)生豬及其產品的同步檢疫。
(3)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其產品水份指標的初步檢驗。
(4)駐廠檢疫員應對屠宰加工企業的不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一旦發生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5)對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上未經檢疫或對證物不符、證章不符、證章不全的生豬產品依法予以處罰。
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生產、儲存、銷售的生豬產品質量負責,市質監局應積極申報省商務廳指定的肉品品質檢驗機構,負責對全市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進行抽檢,負責對生豬產品水份的最終檢測和確認。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查處。
6?物價管理部門對生豬及產品價格進行監控,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生豬及產品價格信息,對重點市場價格進行監測,加大對生豬及其產品價格的宣傳力度,對哄抬物價、壟斷價格和亂收費的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在生豬產品市場價格發生異動時,協調政府采取措施平抑市場物價。
7?公安部門適時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執法,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立案偵查,堅決打擊;依法處理非政府部門的單位和個人強行收繳生豬及其產品的行為。
8?國稅局、地稅局按規定征收稅,不得多收稅、重復收稅。
9?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外銷生豬產品的質量把關。
二、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應充分發揮市鮮肉商品經銷協會的作用,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行業規范,實行行業自律。
三、建立群眾參與市場監管機制
充分發動群眾積極參與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各縣、區和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群眾舉報獎勵制度,并對打擊違法行為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建立聯動防范打擊機制
市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受市政府委托負責綜合協調全市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工作。市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市生豬辦負責組織全市性的聯動打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協調各職能部門的關系,總結全市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的經驗等。
各縣、區政府和市級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增強合力,形成聯動防范打擊機制。
五、建立輿論監督機制
新聞單位應加大對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對生豬及其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六、建立責任追究制
各縣、區政府,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行政一把手是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第一責任人,市政府將同各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簽訂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責任書,并將其納入市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根據前述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市場監管行政責任制劃分,建立如下行政責任追究制:
(一)對生豬飼養過程中,疾病防治不力,生豬飼料和獸藥缺乏有效監管,未認真履行檢疫責任,違反《動物防疫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未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內有注水跡象的生豬及其產品水份指標進行初步檢驗的,依法追究畜牧部門的責任。
(二)對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缺乏有效監管,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廠(場)流入市場,對私屠濫宰查處不力,依法追究經貿部門的責任。
(三)對生豬屠宰廠(場)外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窩點打擊不力,對市場銷售未經檢疫檢驗(如白板肉)或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病、死生豬產品查處不力,對鮮肉市場缺乏有效監管(如限制非政府定點的二級以下生豬屠宰廠屠宰加工的鮮肉產品進入市區市場),則影響到鮮肉市場秩序,產生嚴重后果的,追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
(四)對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督不到位,對賓館、集體食堂、加工等用肉單位不按規定用肉監督查處不力,造成后果的追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
監察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豬及其產品行政責任制,對在市場監管中有失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附件:1?重點屠宰加工企業及責任單位
2?生豬及其產品行政責任制一覽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重點屠宰加工企業名稱責任單位
吉龍食品公司瀘縣人民政府
大友食品公司江陽區人民政府
四海食品公司合江縣人民政府
好百年食品公司龍馬潭區人民政府
俯貴食品公司納溪區人民政府
附件2:
生豬及其產品行政責任制一覽表
行政責任主要責任單位相關責任
單位對轄區內生豬從養殖、收購、販運、屠宰加工、上市銷售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對轄區內重點生豬屠宰加工企業進行有效監管。縣(區)政府鄉鎮政府
一、飼養環節
對生豬飼養過程中疾病防治、飼料和獸藥質量進行有效監管。畜牧部門質監部門
二、收購、販運環節
1、有效打擊生豬屠宰廠(場)外的生豬注水窩點;有效地對生豬販運戶進行監管。2、全面實行生豬產地檢疫。工商部門畜牧部門
三、屠宰加工環節
1、有效實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2、依法取締私屠濫宰行為。
3、對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進行查處。
4、有效打擊屠宰廠(場)內生豬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不法行為。
5、有效實施生豬屠宰廠(場)生豬及其產品的同步檢疫。
6、負責生豬屠宰廠(場)內有注水跡象的生豬及其產品水份指標的初步檢驗;如初步檢驗發現問題應責成企業抽樣送檢。
7、駐廠檢疫員應對屠宰加工企業的不法、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對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屠宰行為進行有效的衛生檢測、檢驗和技術指導。
經貿部門
畜牧部門
衛生部門
縣、區政府、畜牧、衛生等部門
質監部門
畜牧部門
經貿部門
質監部門
四、市場銷售環節
1、有效地加強生豬肉品市場監管,打擊欺行霸市行為;指導鮮肉商品經銷協會工作;協調好生豬販運戶、定點屠宰廠(場)、批發商、零售商之間的交易糾紛,打擊強行收購生豬產品及副產品行為。
2、及時查處市場銷售的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產品;及時查處市場銷售的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如:白板肉)。
3、將流入市場的非市政府定點二級以下(不含二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鮮肉產品清除出市區城區市場。
4、及時查處市場上未經檢疫或證物不符、證章不符、證章不全的生豬產品。
5、對賓館、集體食堂、加工等用肉單位不按規定索證、進行登記的行為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理。
工商部門
畜牧部門
衛生部門
五、其它
1、確保外銷生豬產品的質量。
2、有效地實行對生豬及其產品的價格監控;及時發布生豬及其產品的價格信息;有效地打擊哄抬物價、壟斷價格行為;及時查處亂收費行為;在生豬及其產品市場價格發生異動時,及時提出平抑市場物價的措施。
3?適時調配警力,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立案偵查,堅決打擊。
4?依法處理非政府部門的單位和個人強行收繳生豬產品的行為。
5?按法律規定征稅,不得重復征稅、多征稅。
6?負責全市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進行抽檢,負責對生豬產品水分的最終檢測和確認,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查處。
商檢部門
物價部門
公安部門
國稅、地稅部門
質監部門
為保證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順利實施,加強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指生豬從養殖、收購、販運、屠宰加工、上市銷售全過程的監管),形成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的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特制定本工作意見。
一、建立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市場監管行政責任制
(一)縣、區政府行政責任
1?對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政府對轄區內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負總責,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生豬生產、屠宰加工、市場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市場新鮮豬肉供應和質量,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按照市政府“放心肉”工程規劃,對轄區內生豬屠宰、加工企業進行統一布局。
各縣、區政府應建立轄區內重點屠宰加工企業聯系制度,依法對重點屠宰加工企業的加工過程實行有效監管。
2?統一組織本縣、區經貿、畜牧、衛生、工商、質監、公安、物價等相關職能部門及鄉、鎮政府對生豬屠宰廠(場)、生豬及其產品市場進行有效監管。建立完善保障生豬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3?江陽區、龍馬潭區和納溪區城區市場銷售市政府定點的二級屠宰廠加工的新鮮豬肉。
4?建立縣、區、鎮、村、社四級監管責任制。各縣、區應將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的責任分解到鎮、村、社和相關職能部門,強化基層和一線監管。縣、區政府可將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并與鎮、村、社和相關職能部門層層簽訂責任書。
(二)相關職能部門行政責任
市級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好本部門職責,并對縣、區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進行協調、指導和服務,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行政責任如下:
1?經貿部門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監督管理。
(1)會同有關部門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2)依法取締私屠亂宰行為。
(3)對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依法進行處理。
(4)嚴厲打擊屠宰廠(場)內生豬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不法行為。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管理負責。
(1)負責對生豬販運戶的監管,負責打擊生豬屠宰廠(場)外的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窩點。
(2)負責生豬肉品市場管理,打擊欺行霸市行為,指導鮮肉商品經銷協會工作,協調好生豬販運戶、定點屠宰廠(場)、批發商、零售商之間的交易糾紛,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強行收購生豬產品及副產品行為。
(3)對流入市場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新鮮生豬產品(如:白板肉)依法進行查處;對市場上生豬及其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不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將流入市區城區市場的非市政府定點的二級以下(不含二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鮮肉產品清除出市區城區市場。
3?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肉品衛生負責。
(1)負責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管。
(2)對市場銷售的未經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和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產品依法予以處罰。
(3)對賓館、集體食堂、加工等用肉單位不按規定索證、進行登記的進行糾正。
4?畜牧部門確保生豬生產、屠宰加工、儲存和市場銷售的生豬及其產品無傳染病、寄生蟲病。
(1)負責生產飼養過程中的疫病防治,飼料、獸藥的監督管理。
(2)進行產地生豬檢疫,負責實施生豬屠宰廠(場)生豬及其產品的同步檢疫。
(3)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其產品水份指標的初步檢驗。
(4)駐廠檢疫員應對屠宰加工企業的不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一旦發生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5)對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上未經檢疫或對證物不符、證章不符、證章不全的生豬產品依法予以處罰。
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生產、儲存、銷售的生豬產品質量負責,市質監局應積極申報省商務廳指定的肉品品質檢驗機構,負責對全市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進行抽檢,負責對生豬產品水份的最終檢測和確認。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查處。
6?物價管理部門對生豬及產品價格進行監控,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生豬及產品價格信息,對重點市場價格進行監測,加大對生豬及其產品價格的宣傳力度,對哄抬物價、壟斷價格和亂收費的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在生豬產品市場價格發生異動時,協調政府采取措施平抑市場物價。
7?公安部門適時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執法,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立案偵查,堅決打擊;依法處理非政府部門的單位和個人強行收繳生豬及其產品的行為。
8?國稅局、地稅局按規定征收稅,不得多收稅、重復收稅。
9?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外銷生豬產品的質量把關。
二、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應充分發揮市鮮肉商品經銷協會的作用,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行業規范,實行行業自律。
三、建立群眾參與市場監管機制
充分發動群眾積極參與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各縣、區和市級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群眾舉報獎勵制度,并對打擊違法行為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建立聯動防范打擊機制
市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受市政府委托負責綜合協調全市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工作。市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市生豬辦負責組織全市性的聯動打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協調各職能部門的關系,總結全市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的經驗等。
各縣、區政府和市級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增強合力,形成聯動防范打擊機制。
五、建立輿論監督機制
新聞單位應加大對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對生豬及其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六、建立責任追究制
各縣、區政府,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行政一把手是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第一責任人,市政府將同各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簽訂生豬及其產品市場監管責任書,并將其納入市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根據前述縣、區政府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市場監管行政責任制劃分,建立如下行政責任追究制:
(一)對生豬飼養過程中,疾病防治不力,生豬飼料和獸藥缺乏有效監管,未認真履行檢疫責任,違反《動物防疫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未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內有注水跡象的生豬及其產品水份指標進行初步檢驗的,依法追究畜牧部門的責任。
(二)對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缺乏有效監管,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廠(場)流入市場,對私屠濫宰查處不力,依法追究經貿部門的責任。
(三)對生豬屠宰廠(場)外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窩點打擊不力,對市場銷售未經檢疫檢驗(如白板肉)或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病、死生豬產品查處不力,對鮮肉市場缺乏有效監管(如限制非政府定點的二級以下生豬屠宰廠屠宰加工的鮮肉產品進入市區市場),則影響到鮮肉市場秩序,產生嚴重后果的,追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
(四)對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督不到位,對賓館、集體食堂、加工等用肉單位不按規定用肉監督查處不力,造成后果的追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
監察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豬及其產品行政責任制,對在市場監管中有失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附件:1?重點屠宰加工企業及責任單位
2?生豬及其產品行政責任制一覽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重點屠宰加工企業名稱責任單位
吉龍食品公司瀘縣人民政府
大友食品公司江陽區人民政府
四海食品公司合江縣人民政府
好百年食品公司龍馬潭區人民政府
俯貴食品公司納溪區人民政府
附件2:
生豬及其產品行政責任制一覽表
行政責任主要責任單位相關責任
單位對轄區內生豬從養殖、收購、販運、屠宰加工、上市銷售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對轄區內重點生豬屠宰加工企業進行有效監管。縣(區)政府鄉鎮政府
一、飼養環節
對生豬飼養過程中疾病防治、飼料和獸藥質量進行有效監管。畜牧部門質監部門
二、收購、販運環節
1、有效打擊生豬屠宰廠(場)外的生豬注水窩點;有效地對生豬販運戶進行監管。2、全面實行生豬產地檢疫。工商部門畜牧部門
三、屠宰加工環節
1、有效實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2、依法取締私屠濫宰行為。
3、對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進行查處。
4、有效打擊屠宰廠(場)內生豬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不法行為。
5、有效實施生豬屠宰廠(場)生豬及其產品的同步檢疫。
6、負責生豬屠宰廠(場)內有注水跡象的生豬及其產品水份指標的初步檢驗;如初步檢驗發現問題應責成企業抽樣送檢。
7、駐廠檢疫員應對屠宰加工企業的不法、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對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屠宰行為進行有效的衛生檢測、檢驗和技術指導。
經貿部門
畜牧部門
衛生部門
縣、區政府、畜牧、衛生等部門
質監部門
畜牧部門
經貿部門
質監部門
四、市場銷售環節
1、有效地加強生豬肉品市場監管,打擊欺行霸市行為;指導鮮肉商品經銷協會工作;協調好生豬販運戶、定點屠宰廠(場)、批發商、零售商之間的交易糾紛,打擊強行收購生豬產品及副產品行為。
2、及時查處市場銷售的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產品;及時查處市場銷售的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如:白板肉)。
3、將流入市場的非市政府定點二級以下(不含二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鮮肉產品清除出市區城區市場。
4、及時查處市場上未經檢疫或證物不符、證章不符、證章不全的生豬產品。
5、對賓館、集體食堂、加工等用肉單位不按規定索證、進行登記的行為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理。
工商部門
畜牧部門
衛生部門
五、其它
1、確保外銷生豬產品的質量。
2、有效地實行對生豬及其產品的價格監控;及時發布生豬及其產品的價格信息;有效地打擊哄抬物價、壟斷價格行為;及時查處亂收費行為;在生豬及其產品市場價格發生異動時,及時提出平抑市場物價的措施。
3?適時調配警力,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立案偵查,堅決打擊。
4?依法處理非政府部門的單位和個人強行收繳生豬產品的行為。
5?按法律規定征稅,不得重復征稅、多征稅。
6?負責全市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進行抽檢,負責對生豬產品水分的最終檢測和確認,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查處。
商檢部門
物價部門
公安部門
國稅、地稅部門
質監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