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和市場監管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兩個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31號)于2015年5月14日印發實施,規定《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市場監管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暫行辦法》有效期2年。鑒于兩個暫行辦法正在修訂過程中,為保障我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和雙隨機聯合檢查工作平穩運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津政辦發〔2015〕31號文件中兩個暫行辦法的有效期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和市場監管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兩個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31號)于2015年5月14日印發實施,規定《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市場監管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暫行辦法》有效期2年。鑒于兩個暫行辦法正在修訂過程中,為保障我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和雙隨機聯合檢查工作平穩運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津政辦發〔2015〕31號文件中兩個暫行辦法的有效期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