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區、秀洲財政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為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需要,根據《關于印發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1〕290號)精神,在對《嘉興市舉報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修改的基礎上,制訂了《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予貫徹執行。
嘉興市財政局 嘉興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 ○ 一 二 年 八 三 十 日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打擊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關于印發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1〕290號)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可采用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舉報,舉報內容要詳實、便于查處,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
第三條 對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舉報,由食品藥品監管、農(林、漁)業、質監、工商、衛生、商務、公安等相關部門依職責負責處理。
第四條 舉報下列食品領域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四)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銷售失效、變質、過期、混有異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五)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未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不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由相關部門立案查處結案后,按照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額度為:
(一)罰沒款金額5000以上(含5000元)1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者500元;
(二)罰沒款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5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者1000元;
(三)罰沒款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獎勵舉報者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
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照以下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被處罰金的,按罰金的5%給予獎勵;
(二)被判處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獎勵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過一年獎勵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罰金并處的,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計算后就高獎勵。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又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第五條或第六條計算后就高獎勵。
同一舉報涉及多起行政處罰或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處罰或判決進行獎勵。
第八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頒發部門裁定。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承辦部門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后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不超過500元的獎勵。
第九條 各級政府將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實施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相關部門提出獎勵申請,經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具體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做出案件處罰決定后15個工作日內,要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1)。
(二)審批。個案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個案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三)通知。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填寫《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2,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員,并填寫《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附3,以下簡稱送達回執)。因故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將送達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放。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書”后的3個月內,攜帶獎勵通知書和本人有效證件,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舉報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本人領取獎金。受委托人必須隨帶“獎勵通知書”、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接到獎勵通知書后3個月內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同時填寫《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獎金發放表》(附4)。
第十二條 政府相關部門對舉報人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信息。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法定打假職責或義務的執法人員、被假冒(侵權)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嘉興市舉報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自本辦法實行之日起廢止。
附:1.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2.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3.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
4.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獎金發放表
附1: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單位: 編號:
備 注:1. 報批時,請附舉報記錄和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并蓋章;
2. 本表一式3份,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門、執法機關各留一份。
附2: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編號:
根據《嘉興市舉報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你舉報 案件獎勵人民幣 元。請你于 年 月 日前持本通知和本人有效身份證到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地址: )領取獎金;若委托他人代領的,代領人必須隨帶本通知書、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到上述地點領取。接到本通知書后3個月內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特此通知。
頒獎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3: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送 達 回 執
受送達人:
送達文件編號:
送達方式:
送達地點:
送達人(簽名):
送達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公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名):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附4: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獎金發放表
單位:
為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需要,根據《關于印發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1〕290號)精神,在對《嘉興市舉報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修改的基礎上,制訂了《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予貫徹執行。
嘉興市財政局 嘉興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 ○ 一 二 年 八 三 十 日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打擊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關于印發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1〕290號)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可采用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舉報,舉報內容要詳實、便于查處,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
第三條 對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舉報,由食品藥品監管、農(林、漁)業、質監、工商、衛生、商務、公安等相關部門依職責負責處理。
第四條 舉報下列食品領域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四)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銷售失效、變質、過期、混有異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五)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未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不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由相關部門立案查處結案后,按照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額度為:
(一)罰沒款金額5000以上(含5000元)1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者500元;
(二)罰沒款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5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者1000元;
(三)罰沒款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獎勵舉報者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
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照以下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被處罰金的,按罰金的5%給予獎勵;
(二)被判處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獎勵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過一年獎勵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罰金并處的,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計算后就高獎勵。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又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第五條或第六條計算后就高獎勵。
同一舉報涉及多起行政處罰或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處罰或判決進行獎勵。
第八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頒發部門裁定。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承辦部門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后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不超過500元的獎勵。
第九條 各級政府將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實施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相關部門提出獎勵申請,經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具體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做出案件處罰決定后15個工作日內,要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1)。
(二)審批。個案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個案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三)通知。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填寫《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2,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員,并填寫《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附3,以下簡稱送達回執)。因故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將送達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放。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書”后的3個月內,攜帶獎勵通知書和本人有效證件,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舉報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本人領取獎金。受委托人必須隨帶“獎勵通知書”、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接到獎勵通知書后3個月內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同時填寫《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獎金發放表》(附4)。
第十二條 政府相關部門對舉報人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信息。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法定打假職責或義務的執法人員、被假冒(侵權)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嘉興市舉報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自本辦法實行之日起廢止。
附:1.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2.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3.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
4.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獎金發放表
附1: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單位: 編號:
案 由 |
|
處罰決定書文號 (判決書號) |
|
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結果 |
|
擬獎勵金額(元) |
|
獎勵理由及依據 |
辦案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行政執法機關 財務部門審核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行政執法機關 領導審批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單位公章) |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單位公章) |
財政部門意見 (1萬元以上) |
年 月 日(單位公章) |
備 注:1. 報批時,請附舉報記錄和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并蓋章;
2. 本表一式3份,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門、執法機關各留一份。
附2: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編號:
根據《嘉興市舉報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你舉報 案件獎勵人民幣 元。請你于 年 月 日前持本通知和本人有效身份證到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地址: )領取獎金;若委托他人代領的,代領人必須隨帶本通知書、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到上述地點領取。接到本通知書后3個月內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特此通知。
頒獎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3: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送 達 回 執
受送達人:
送達文件編號:
送達方式:
送達地點:
送達人(簽名):
送達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公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名):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附4:
嘉興市本級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獎金發放表
單位:
案由及處罰決定書文號(判決書號) |
| |
獎勵審批表編號 |
| |
獎勵金額大寫(元) |
| |
獎金發放經辦人 (2人)簽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舉報人 姓名(或名稱) |
| |
有效證件 (或注冊號) |
| |
地 址 |
| |
聯系電話 |
| |
舉報人 (委托人)簽收 |
年 月 日 | |
備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