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已經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2017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
為進一步規范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和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評審依據及標準
(一)評審依據。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二)評審標準。
1.GB/T19580-2012 《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2.GB/Z19579-2012 《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3.GB/T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4.《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準則》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則以最新版本為依據。
二、評審程序
(一)發布通知通告。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評審辦)向各市級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發出組織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申報通告。
(二)組織申報。
1.申報原則及范圍。申報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遵循公開、自愿和推薦相結合原則。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組織,在管理方法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包括各類組織中內設的部門、分廠、車間和班組等)和在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方法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包括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一線員工),凡符合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經濟、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組織的團隊和有效推廣或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個人積極申報。
2.申報基本條件。申報組織、團隊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
(1)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4)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5)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6)申報前3年內沒有出現以下情形:
a.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b.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出現不合格。
c.發生因組織責任導致顧客、員工、供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
d.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以集團名義申報的,其總部必須具備以上條件,其所有控股企業均要符合(2)-(6)項基本條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團隊)(以下簡稱“貢獻獎”(團隊)):
(1)團隊所在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
(2)團隊應有質量管理方法創新,為所在組織提升質量水平、經營管理績效作出突出貢獻,創新成果可推廣應用。
(3)團隊所在組織社會形象良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個人)(以下簡稱“貢獻獎”(個人)):
(1)在本省從事質量或與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2)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在所在組織或行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經營管理績效作出突出貢獻;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作出重大貢獻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給組織或社會帶來卓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管理實踐或在本職崗位創新運用質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關領域應用并取得較好的效果;實踐成果可推廣應用。
((4)恪守職業道德,個人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從事管理實踐的所在組織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3.申報材料。申報組織、團隊、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質量獎”、“貢獻獎”(團隊):
(1)概述(簡介)。內容要求見GB/Z19579-2012附錄B,字數限3000字以內。
(2)自我評價報告。申報“質量獎”需詳細說明導入卓越績效管理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對照GB/T19580-2012的要求,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逐條用事實和數據進行評價說明;申報“貢獻獎”(團隊)需詳細闡述其質量管理創新項目采用的方法工具內容、創新點和項目展開,說明為所在組織提升質量水平、經營管理績效作出的突出貢獻,以及推廣可行性。
以集團名義申報的組織,對控股子公司分別進行評價說明。
(3)《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團隊)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按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如實、完整填寫。
(4)證實性材料。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內容相符;完整的組織機構圖,層次至部門(處室)和車間一級,標明地點及其職責;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證實性材料。
上述(1)(2)(3)項需提供電子文檔(光盤)和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裝訂成冊);(4)項需提供一份書面材料(單獨裝訂)。
“貢獻獎”(個人):
(1)自我評價報告。詳細說明在質量理論研究、質量管理實踐、一線質量策劃、控制、改進及創新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和突出貢獻。
(2)《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個人)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按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如實、完整填寫。
(3)證實性材料。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內容相符,包括個人的身份及各類資格證書,從事重大質量工作(活動)取得實效的證實性材料、質量管理科學研究成果、榮獲省部級以上質量榮譽證書等復印件。
上述(1)(2)項需提供電子文檔(光盤)和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裝訂成冊);(3)項需提供一份書面材料(單獨裝訂)。
4.組織推薦。“質量獎”、“貢獻獎”申報材料報所在地設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由市評審辦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基本條件符合性審核意見表》內容征求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經市評審委在申報表上簽署推薦意見后報省評審辦。對申報組織以及申報團隊所在組織已獲得設區市政府質量獎的,優先推薦。
申報期截止后,省評審辦不再接受補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由省評審辦組織實施。
1.向省級有關部門了解核實申報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合法生產經營及有關信用情況。
2.確定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3.向不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反饋有關情況。
(四)資料評審。
1.省評審辦以隨機方式從評審員庫中抽取評審員,組織若干個評審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
2.資料評審采用獨立評審與合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1)獨立評審:由評審組組長指定評審員獨立評審組織、團隊和個人申報資料,并記錄有關情況。評審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條件的要求;申報材料是否翔實、完整;組織、團隊的申報材料能否反映貫徹實施GB/T19580-2012的方法、展開和結果。
(2)合議評審:由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對獨立評審情況進行集體討論,并按GB/Z19579-2012附錄C或《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準則》要求評分,形成資料評審報告。
3.省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后,遵循好中擇優原則,按不超過最多評獎數總數3倍,即組織不超過15家,團隊、個人各不超過6個(名),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4.省評審辦向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反饋有關情況。
(五)顧客滿意度調查。
省評審辦委托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按百分制計分,作為加分分值,顧客滿意度得分75分以下(包括75分)記0分,75-80分(含80分)得5分,80-85分(含85分)得10分,85-90分(含90分)得15分,90分以上得20分。
(六)現場評審。
1.組建評審組。根據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分類情況,省評審辦組建若干個評審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組織、團隊的評審組至少有1名熟悉本行業的專家。
2.現場評審程序。
(1)編制現場評審計劃:由各評審組組長負責編制本組的現場評審計劃并報省評審辦。省評審辦與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進行溝通、確認后批準實施。
(2)現場評審前準備。
a.評審組長主持召開預備會,明確評審要求和分工。
b.評審員根據分工分別編制現場評審檢查表,經評審組長審核同意后實施。
c.評審組準備好實施現場評審所需的記錄表和文件。
(3)實施現場評審。
a.召開首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中層以上領導參加并簽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有:介紹與會人員;闡明現場評審的目的、依據及評審方法;確認評審的計劃及安排;宣布評審員及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行為規范;受評組織、團隊主要負責人介紹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主要過程和結果;受評個人所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介紹申報個人整體情況。
b.現場調查訪問。評審員按照評審標準、現場評審計劃、現場評審檢查表,進入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各個現場,調查了解貫徹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方法、展開和結果,個人獎調查了解所在組織與個人相關的負責人及所在部門整體建設情況,獲取相關的信息和證據,并記錄在現場評審檢查表上。記錄的信息和證據應真實、準確、可追溯。
信息和證據獲取的方法有:與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人員進行溝通、座談和問卷調查;查看有關文件、資料、記錄等;對績效數據進行核實等。
c.召開評審組會議。評審組組長召集評審組會議,溝通現場評審情況,掌握評審進度,研究解決評審中發現的問題。
d.與主要負責人溝通。現場調查訪問結束后,評審組應與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反饋現場評審情況(取得的績效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聽取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e.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結束后,各評審組應進行合議,對受評組織、團隊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和個人質量管理工作的情況逐條進行評分,并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f.召開末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中層以上領導參加并簽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有:重申現場評審的目的、依據及評審方法;概述評審過程;宣讀現場評審報告;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對現場評審報告予以確認,并加蓋公章;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主要負責人表態發言。
3.提出評審意見。
(1)完成現場評審后,由各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研究,并結合在各行各業樹立標桿的需要,提出本評審組評審意見。
(2)在結束所有的現場評審后的3個工作日內,各評審組將組織、團隊和個人現場評審報告、相關評審記錄、現場評審意見及現場評審得分提交省評審辦。
(七)陳述答辯。
1.省評審辦邀請國內知名質量專家7-9名,組成答辯委員會,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進行陳述答辯。
2.陳述答辯量化評價是對現場評審得分的修正,采用修正系數法,系數范圍為0.95-1.05。
3。陳述答辯規則
(1)參加陳述答辯的組織、團隊和個人抽簽決定答辯順序。
(2)陳述答辯由自我陳述、現場答辯2個環節組成。
(3)陳述答辯限時40分鐘,其中自我陳述15分鐘,現場答辯25分鐘。
(4)每個組織、團隊和個人陳述答辯完成后,答辯委員會專家對其進行量化評價,每個專家的打分范圍為0.95-1.05。
(5)評分計算。根據每個專家打分結果,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余下的進行算術平均(保留小數點后3位),即為該組織、團隊和個人的陳述答辯得分。
4.修正后的現場評審得分為現場評審得分乘以陳述答辯得分。
5.答辯環節通過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八)審查表決。
1.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省評審辦將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資料評審得分按20%計分,修正后的現場評審得分按80%計分,顧客滿意度調查得分(僅對組織)合計為組織、團隊和個人評審總分。依據評審總分結果,按組織、團隊和個人不超過最多評獎數總數2倍,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的原則為:
(1)組織、團隊和個人評審總分600分以上。
(2)按組織、團隊和個人評審總分分類別從高到低排序。
(3)若評審總分組織中有中小型組織,則依次選定8家大型組織和不超過2家中小型組織。
(4)若評審總分組織中沒有中小型組織,則排序前8家為候選授獎組織。
(5)若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不足各類評獎數總數2倍的,以實際數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
2.組成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按3:3:3:1的比例隨機抽取30人組成省評委會,即在省人大、政協推薦的100名代表和委員中抽取9人,在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成員中抽取9人,在100名質量管理專家中抽取9人,在行業協會負責人及企業家代表中抽取3人,省評委會主任為常設,評委會成員名單以姓氏筆畫排序。
3.會議投票表決。省評委會以會議投票表決方式確定初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
省評委會與會人數應達到總數的2/3以上(含2/3)。會議由省評委會主任主持,主要內容有:
(1)省評審辦主任或副主任介紹評審工作情況。
(2)省評委會成員對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的申報材料、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陳述答辯等情況進行審查和評議。
(3)省評委會成員無記名投票確定初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
4.投票表決規則
(1)若候選授獎組織中有中小型組織,每位省評委會成員投贊成票的組織不超過5家,其中大型組織最多4家;若候選授獎組織中沒有中小型組織,每位省評委會成員投贊成票的組織不超過4家。
(2)每位省評委會成員投贊成票的團隊和個人不超過2個(名)。
(3)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有效得票數達到省評委會成員數的2/3以上(含2/3)方可入選。
(4)有效得票數超過省評委會成員數的2/3以上(含2/3)多于5家組織或2個(名)團隊和個人的,按組織前5名、團隊和個人前2個(名)來確定,其中大型組織最多4家。
(5)因得票數并列而無法確定的,則對并列組織、團隊、個人再進行一次投票,得票數高的入選。如再并列,則按評審總分高者入選。
(6)“質量獎”提名獎從入選初選授獎組織以外的候選授獎組織中產生。當入選初選“貢獻獎”和“質量獎”提名獎合計超過10家時,先保證入選初選“貢獻獎”名額,“質量獎”提名獎按得分從高到低選取。
省評委會有權對表決得分中出現的其他特殊情況進行裁定。
(九)社會公示。
1.省評審辦通過浙江日報、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等媒體對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及審查表決等各環節產生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各為7天。
2.省評審辦負責受理公示期間的意見反映,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3.審查表決后公示反映的問題,省評審辦應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省評委會審查。
(十)審定批準。
1.省評委會主任確定以會議或發函方式,征求省評委會各成員對初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公示情況的審查意見,確定擬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2.省評委會將擬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確定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十一)表彰獎勵。
省政府發布表彰通報,并以適當的形式對獲得“質量獎”、“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貢獻獎”的團隊和個人進行表彰。向獲“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每家100萬元的獎金;向獲“貢獻獎”的團隊頒發獎牌、證書和每個20萬元的獎金;向獲“貢獻獎”的個人頒發證書和價值10萬元的金質獎牌;向獲“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每家30萬元的獎金。
三、評審監督
(一)監督主體與對象。
1.省評委會成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監督組(以下簡稱監督組),請紀檢監察等機關派員參加。
2.監督對象包括省評審辦、評審組、評審員和受評審組織、團隊和個人。
(二)監督內容。
1.是否遵循評審工作原則。
2.評審工作是否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3.評審過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評審人員是否遵守廉潔自律和行風建設規定。
5.受評組織和個人是否有不正當行為。
(三)監督職責。
監督組對省評委會負責。主要職責是:
1.受理舉報、投訴,組織開展查處工作。
2.建立受評組織、團隊、個人和評審人員相互監督機制,及時掌握評審方、受評方相互監督的情況。
3.及時調查核實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并提醒和告誡有關人員。
4.經查實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向省評委會提出處理意見或直接作出處理。
四、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管理
(一)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有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當年獲獎組織要召開成果發布會,向社會介紹最佳實踐經驗,分享取得的成效。
(二)獲獎組織、團隊應持續改進管理,每年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開展自我評價,4月底前向省評審辦提交書面報告、《獲獎組織、團隊信息反饋表》。每年向社會公布以質量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卓越績效管理白皮書》,為全省企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作出表率。
(三)獲獎組織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省評審辦。
1.因變更名稱或因兼并、重組等致使組織結構和生產要素發生重大變化的。
2.發生“申報基本條件”第(6)項所列舉的任一情形的。
(四)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省政府質量獎的,經省評審辦核實,省評委會審議,報請省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獎金,并在省級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
(五)被撤銷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團隊或個人,6年內不接受再次申報。
五、標識管理
(一)省評委會享有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標識(由標準圖形、字體、字母和標準色構成,以下簡稱標識)的著作權。
(二)獲獎組織、團隊使用標識進行組織、團隊形象宣傳應嚴格遵循《著作權法》,經省評委會許可方可使用。許可使用標識不收費。
(三)獲獎組織若變更名稱,并繼續使用標識進行組織形象宣傳的,應在變更登記后1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有損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聲譽的,省評審辦核實相關情況并報省評委會審議同意,終止標識的許可使用,并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標識;被撤銷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和團隊,不得繼續使用。
六、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評審辦負責解釋。原《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已經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2017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
為進一步規范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和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評審依據及標準
(一)評審依據。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二)評審標準。
1.GB/T19580-2012 《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2.GB/Z19579-2012 《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3.GB/T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4.《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準則》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則以最新版本為依據。
二、評審程序
(一)發布通知通告。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評審辦)向各市級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發出組織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申報通告。
(二)組織申報。
1.申報原則及范圍。申報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遵循公開、自愿和推薦相結合原則。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組織,在管理方法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包括各類組織中內設的部門、分廠、車間和班組等)和在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方法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包括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一線員工),凡符合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經濟、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組織的團隊和有效推廣或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個人積極申報。
2.申報基本條件。申報組織、團隊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
(1)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4)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5)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6)申報前3年內沒有出現以下情形:
a.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b.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出現不合格。
c.發生因組織責任導致顧客、員工、供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
d.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以集團名義申報的,其總部必須具備以上條件,其所有控股企業均要符合(2)-(6)項基本條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團隊)(以下簡稱“貢獻獎”(團隊)):
(1)團隊所在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
(2)團隊應有質量管理方法創新,為所在組織提升質量水平、經營管理績效作出突出貢獻,創新成果可推廣應用。
(3)團隊所在組織社會形象良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個人)(以下簡稱“貢獻獎”(個人)):
(1)在本省從事質量或與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2)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在所在組織或行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經營管理績效作出突出貢獻;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作出重大貢獻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給組織或社會帶來卓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管理實踐或在本職崗位創新運用質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關領域應用并取得較好的效果;實踐成果可推廣應用。
((4)恪守職業道德,個人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從事管理實踐的所在組織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3.申報材料。申報組織、團隊、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質量獎”、“貢獻獎”(團隊):
(1)概述(簡介)。內容要求見GB/Z19579-2012附錄B,字數限3000字以內。
(2)自我評價報告。申報“質量獎”需詳細說明導入卓越績效管理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對照GB/T19580-2012的要求,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逐條用事實和數據進行評價說明;申報“貢獻獎”(團隊)需詳細闡述其質量管理創新項目采用的方法工具內容、創新點和項目展開,說明為所在組織提升質量水平、經營管理績效作出的突出貢獻,以及推廣可行性。
以集團名義申報的組織,對控股子公司分別進行評價說明。
(3)《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團隊)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按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如實、完整填寫。
(4)證實性材料。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內容相符;完整的組織機構圖,層次至部門(處室)和車間一級,標明地點及其職責;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證實性材料。
上述(1)(2)(3)項需提供電子文檔(光盤)和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裝訂成冊);(4)項需提供一份書面材料(單獨裝訂)。
“貢獻獎”(個人):
(1)自我評價報告。詳細說明在質量理論研究、質量管理實踐、一線質量策劃、控制、改進及創新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效和突出貢獻。
(2)《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個人)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按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如實、完整填寫。
(3)證實性材料。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內容相符,包括個人的身份及各類資格證書,從事重大質量工作(活動)取得實效的證實性材料、質量管理科學研究成果、榮獲省部級以上質量榮譽證書等復印件。
上述(1)(2)項需提供電子文檔(光盤)和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裝訂成冊);(3)項需提供一份書面材料(單獨裝訂)。
4.組織推薦。“質量獎”、“貢獻獎”申報材料報所在地設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由市評審辦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基本條件符合性審核意見表》內容征求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經市評審委在申報表上簽署推薦意見后報省評審辦。對申報組織以及申報團隊所在組織已獲得設區市政府質量獎的,優先推薦。
申報期截止后,省評審辦不再接受補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由省評審辦組織實施。
1.向省級有關部門了解核實申報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合法生產經營及有關信用情況。
2.確定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3.向不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反饋有關情況。
(四)資料評審。
1.省評審辦以隨機方式從評審員庫中抽取評審員,組織若干個評審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
2.資料評審采用獨立評審與合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1)獨立評審:由評審組組長指定評審員獨立評審組織、團隊和個人申報資料,并記錄有關情況。評審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條件的要求;申報材料是否翔實、完整;組織、團隊的申報材料能否反映貫徹實施GB/T19580-2012的方法、展開和結果。
(2)合議評審:由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對獨立評審情況進行集體討論,并按GB/Z19579-2012附錄C或《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準則》要求評分,形成資料評審報告。
3.省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后,遵循好中擇優原則,按不超過最多評獎數總數3倍,即組織不超過15家,團隊、個人各不超過6個(名),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4.省評審辦向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反饋有關情況。
(五)顧客滿意度調查。
省評審辦委托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按百分制計分,作為加分分值,顧客滿意度得分75分以下(包括75分)記0分,75-80分(含80分)得5分,80-85分(含85分)得10分,85-90分(含90分)得15分,90分以上得20分。
(六)現場評審。
1.組建評審組。根據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分類情況,省評審辦組建若干個評審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組織、團隊的評審組至少有1名熟悉本行業的專家。
2.現場評審程序。
(1)編制現場評審計劃:由各評審組組長負責編制本組的現場評審計劃并報省評審辦。省評審辦與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進行溝通、確認后批準實施。
(2)現場評審前準備。
a.評審組長主持召開預備會,明確評審要求和分工。
b.評審員根據分工分別編制現場評審檢查表,經評審組長審核同意后實施。
c.評審組準備好實施現場評審所需的記錄表和文件。
(3)實施現場評審。
a.召開首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中層以上領導參加并簽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有:介紹與會人員;闡明現場評審的目的、依據及評審方法;確認評審的計劃及安排;宣布評審員及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行為規范;受評組織、團隊主要負責人介紹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主要過程和結果;受評個人所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介紹申報個人整體情況。
b.現場調查訪問。評審員按照評審標準、現場評審計劃、現場評審檢查表,進入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各個現場,調查了解貫徹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方法、展開和結果,個人獎調查了解所在組織與個人相關的負責人及所在部門整體建設情況,獲取相關的信息和證據,并記錄在現場評審檢查表上。記錄的信息和證據應真實、準確、可追溯。
信息和證據獲取的方法有:與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人員進行溝通、座談和問卷調查;查看有關文件、資料、記錄等;對績效數據進行核實等。
c.召開評審組會議。評審組組長召集評審組會議,溝通現場評審情況,掌握評審進度,研究解決評審中發現的問題。
d.與主要負責人溝通。現場調查訪問結束后,評審組應與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反饋現場評審情況(取得的績效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聽取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e.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結束后,各評審組應進行合議,對受評組織、團隊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和個人質量管理工作的情況逐條進行評分,并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f.召開末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的中層以上領導參加并簽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有:重申現場評審的目的、依據及評審方法;概述評審過程;宣讀現場評審報告;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對現場評審報告予以確認,并加蓋公章;受評組織、團隊和個人所在組織主要負責人表態發言。
3.提出評審意見。
(1)完成現場評審后,由各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研究,并結合在各行各業樹立標桿的需要,提出本評審組評審意見。
(2)在結束所有的現場評審后的3個工作日內,各評審組將組織、團隊和個人現場評審報告、相關評審記錄、現場評審意見及現場評審得分提交省評審辦。
(七)陳述答辯。
1.省評審辦邀請國內知名質量專家7-9名,組成答辯委員會,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進行陳述答辯。
2.陳述答辯量化評價是對現場評審得分的修正,采用修正系數法,系數范圍為0.95-1.05。
3。陳述答辯規則
(1)參加陳述答辯的組織、團隊和個人抽簽決定答辯順序。
(2)陳述答辯由自我陳述、現場答辯2個環節組成。
(3)陳述答辯限時40分鐘,其中自我陳述15分鐘,現場答辯25分鐘。
(4)每個組織、團隊和個人陳述答辯完成后,答辯委員會專家對其進行量化評價,每個專家的打分范圍為0.95-1.05。
(5)評分計算。根據每個專家打分結果,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余下的進行算術平均(保留小數點后3位),即為該組織、團隊和個人的陳述答辯得分。
4.修正后的現場評審得分為現場評審得分乘以陳述答辯得分。
5.答辯環節通過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八)審查表決。
1.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省評審辦將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資料評審得分按20%計分,修正后的現場評審得分按80%計分,顧客滿意度調查得分(僅對組織)合計為組織、團隊和個人評審總分。依據評審總分結果,按組織、團隊和個人不超過最多評獎數總數2倍,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的原則為:
(1)組織、團隊和個人評審總分600分以上。
(2)按組織、團隊和個人評審總分分類別從高到低排序。
(3)若評審總分組織中有中小型組織,則依次選定8家大型組織和不超過2家中小型組織。
(4)若評審總分組織中沒有中小型組織,則排序前8家為候選授獎組織。
(5)若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不足各類評獎數總數2倍的,以實際數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
2.組成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按3:3:3:1的比例隨機抽取30人組成省評委會,即在省人大、政協推薦的100名代表和委員中抽取9人,在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成員中抽取9人,在100名質量管理專家中抽取9人,在行業協會負責人及企業家代表中抽取3人,省評委會主任為常設,評委會成員名單以姓氏筆畫排序。
3.會議投票表決。省評委會以會議投票表決方式確定初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
省評委會與會人數應達到總數的2/3以上(含2/3)。會議由省評委會主任主持,主要內容有:
(1)省評審辦主任或副主任介紹評審工作情況。
(2)省評委會成員對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的申報材料、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陳述答辯等情況進行審查和評議。
(3)省評委會成員無記名投票確定初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
4.投票表決規則
(1)若候選授獎組織中有中小型組織,每位省評委會成員投贊成票的組織不超過5家,其中大型組織最多4家;若候選授獎組織中沒有中小型組織,每位省評委會成員投贊成票的組織不超過4家。
(2)每位省評委會成員投贊成票的團隊和個人不超過2個(名)。
(3)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有效得票數達到省評委會成員數的2/3以上(含2/3)方可入選。
(4)有效得票數超過省評委會成員數的2/3以上(含2/3)多于5家組織或2個(名)團隊和個人的,按組織前5名、團隊和個人前2個(名)來確定,其中大型組織最多4家。
(5)因得票數并列而無法確定的,則對并列組織、團隊、個人再進行一次投票,得票數高的入選。如再并列,則按評審總分高者入選。
(6)“質量獎”提名獎從入選初選授獎組織以外的候選授獎組織中產生。當入選初選“貢獻獎”和“質量獎”提名獎合計超過10家時,先保證入選初選“貢獻獎”名額,“質量獎”提名獎按得分從高到低選取。
省評委會有權對表決得分中出現的其他特殊情況進行裁定。
(九)社會公示。
1.省評審辦通過浙江日報、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等媒體對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及審查表決等各環節產生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各為7天。
2.省評審辦負責受理公示期間的意見反映,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3.審查表決后公示反映的問題,省評審辦應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省評委會審查。
(十)審定批準。
1.省評委會主任確定以會議或發函方式,征求省評委會各成員對初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公示情況的審查意見,確定擬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2.省評委會將擬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確定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十一)表彰獎勵。
省政府發布表彰通報,并以適當的形式對獲得“質量獎”、“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貢獻獎”的團隊和個人進行表彰。向獲“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每家100萬元的獎金;向獲“貢獻獎”的團隊頒發獎牌、證書和每個20萬元的獎金;向獲“貢獻獎”的個人頒發證書和價值10萬元的金質獎牌;向獲“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每家30萬元的獎金。
三、評審監督
(一)監督主體與對象。
1.省評委會成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監督組(以下簡稱監督組),請紀檢監察等機關派員參加。
2.監督對象包括省評審辦、評審組、評審員和受評審組織、團隊和個人。
(二)監督內容。
1.是否遵循評審工作原則。
2.評審工作是否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3.評審過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評審人員是否遵守廉潔自律和行風建設規定。
5.受評組織和個人是否有不正當行為。
(三)監督職責。
監督組對省評委會負責。主要職責是:
1.受理舉報、投訴,組織開展查處工作。
2.建立受評組織、團隊、個人和評審人員相互監督機制,及時掌握評審方、受評方相互監督的情況。
3.及時調查核實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并提醒和告誡有關人員。
4.經查實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向省評委會提出處理意見或直接作出處理。
四、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管理
(一)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有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當年獲獎組織要召開成果發布會,向社會介紹最佳實踐經驗,分享取得的成效。
(二)獲獎組織、團隊應持續改進管理,每年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開展自我評價,4月底前向省評審辦提交書面報告、《獲獎組織、團隊信息反饋表》。每年向社會公布以質量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卓越績效管理白皮書》,為全省企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作出表率。
(三)獲獎組織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省評審辦。
1.因變更名稱或因兼并、重組等致使組織結構和生產要素發生重大變化的。
2.發生“申報基本條件”第(6)項所列舉的任一情形的。
(四)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省政府質量獎的,經省評審辦核實,省評委會審議,報請省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獎金,并在省級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
(五)被撤銷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團隊或個人,6年內不接受再次申報。
五、標識管理
(一)省評委會享有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標識(由標準圖形、字體、字母和標準色構成,以下簡稱標識)的著作權。
(二)獲獎組織、團隊使用標識進行組織、團隊形象宣傳應嚴格遵循《著作權法》,經省評委會許可方可使用。許可使用標識不收費。
(三)獲獎組織若變更名稱,并繼續使用標識進行組織形象宣傳的,應在變更登記后1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有損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聲譽的,省評審辦核實相關情況并報省評委會審議同意,終止標識的許可使用,并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標識;被撤銷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和團隊,不得繼續使用。
六、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評審辦負責解釋。原《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