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農牧業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電[2017]10號)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全區獸藥監管工作,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獸藥監管工作關系到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產品質量安全,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繼續以獸用抗菌藥整治為重點,以獸藥GMP、GSP后監管為抓手,對全區獸藥生產、經營、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管。
一、在獸藥生產環節上,切實加強獸藥GMP實施的監管
要嚴格獸藥生產許可審批、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申報的現場核查。持續對全區獸藥生產企業開展飛行檢查,對發現的獸藥GMP規范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及時進行嚴肅處理。要不定期組織對獸用抗生素原料藥生產企業進行專項督查,重點是其產品是否直接銷售給養殖環節。要積極、全面推進獸藥二維碼信息追溯系統建設,所有獸藥生產企業的全部產品必須實現二維碼可追溯管理。
二、在獸藥經營環節上,持續強化獸藥GSP后監管
(一)針對我區使用的獸藥制劑產品絕大多數來源于區外的情況,強化獸藥質量追溯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使用 “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不斷完善以“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購進憑證和購銷記錄為主的獸藥經營質量追溯體系,利用獸藥質量信息平臺給獸藥監管、經營人員發布獸藥質量信息,實現一地查處,系統通報,全區清繳。
(二)全面要求獸藥經營企業做到“兩個必須”,即:必須有獸藥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供應商、規格、數量、批號等信息的有效購進憑證;購進的產品必須全部做好紙質記錄或錄入“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
(三)在監督檢查中,采取倒查方式對獸藥經營企業“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購銷錄入情況進行核查,對錄入不真實、不規范、不完整以及無有效的獸藥購進憑證等不符合GSP要求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將無購藥憑證的獸藥產品封存扣押,進行質量檢驗。
(四)積極配合國家獸藥質量追溯體系建設,加快“自治區級平臺對接國家平臺”模式的實施。
(五)建立獸藥企業誠信檔案,推行“黑名單”制度。通過對全區獸藥質量監督抽檢結果和農業部獸藥質量通報分析評估,將質量問題嚴重的獸藥生產企業列為重點監控企業。
(六)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銷售無證經營獸藥和銷售假劣獸藥等違法行為。
三、在獸藥使用環節上,推行科學合理使用獸藥
(一)做好宣傳工作,提高養殖人員的質量意識。印發《畜產品質量安全告知書》,利用各種媒體和培訓等形式,進行獸藥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宣傳,普及安全用藥知識,引導養殖者合理、規范用藥。
(二)強化日常監管,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指導規模養殖場建立獸藥使用記錄,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并納入養殖檔案管理。對不執行休藥期制度、養殖檔案不完善的,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違法使用獸藥的,進行立案查處,嚴厲打擊使用原料藥和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用抗菌藥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大獸藥殘留檢測。實行分級管理機制,最大化的利用現有的檢測資源,自治區級檢測機構在加強獸藥殘留監測的基礎上,重點開展確證檢驗,盟市、旗縣級重點開展篩選檢測。
(四)加強信息化管理。積極開展“獸藥使用質量管理信息系統”試點和與國家獸藥質量追溯系統對接工作,形成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的信息化管理閉環,提高畜產品質量追溯和監管效率。
四、進一步加強獸藥監督執法工作,形成對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一)完善網格化監管格局。一是獸藥監管部門給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規模養殖場(基地)掛“監管牌”,公示監管單位、監管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公布獸藥違法舉報和監督電話,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二是進一步落實責任制和質詢制,對監管不力的單位和監管人員進行約談,增強獸藥監管人員的責任心。
(二)促進“檢打”聯動監督執法常態化。充分發揮獸藥檢驗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利用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和殘留檢測結果,大力開展獸藥違法案件的查處。獸藥監管部門要按照“兩個必須”(即:抽樣必須核查來源、案件必須追根溯源)的要求,加強日常監管,在獸藥執法檢查中,抽樣要核查來源,并先行保存相關證據,為實行“檢打”聯動提供有力的證據。
(三)切實加強獸藥監督執法。一是依法依規嚴厲查處農業部通報的假劣獸藥和標簽說明書中擅自改變組方、規格、用法用量、夸大適應癥及涉嫌添加獸藥標準以外藥物成分的獸藥產品。二是責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保持從嚴從重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四)有效開展盟市間交叉檢查工作。在制定《全區獸藥監督檢查方案》及量化評分標準的基礎上,從各盟市選調獸藥監管骨干,對全區各盟市、計劃單列市的獸藥監管工作進行盟市間交叉監督檢查并進行綜合評定打分,作為獸醫工作績效延伸考核的內容;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通報相關盟市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7年10月17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電[2017]10號)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全區獸藥監管工作,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獸藥監管工作關系到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產品質量安全,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繼續以獸用抗菌藥整治為重點,以獸藥GMP、GSP后監管為抓手,對全區獸藥生產、經營、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管。
一、在獸藥生產環節上,切實加強獸藥GMP實施的監管
要嚴格獸藥生產許可審批、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申報的現場核查。持續對全區獸藥生產企業開展飛行檢查,對發現的獸藥GMP規范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及時進行嚴肅處理。要不定期組織對獸用抗生素原料藥生產企業進行專項督查,重點是其產品是否直接銷售給養殖環節。要積極、全面推進獸藥二維碼信息追溯系統建設,所有獸藥生產企業的全部產品必須實現二維碼可追溯管理。
二、在獸藥經營環節上,持續強化獸藥GSP后監管
(一)針對我區使用的獸藥制劑產品絕大多數來源于區外的情況,強化獸藥質量追溯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使用 “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不斷完善以“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購進憑證和購銷記錄為主的獸藥經營質量追溯體系,利用獸藥質量信息平臺給獸藥監管、經營人員發布獸藥質量信息,實現一地查處,系統通報,全區清繳。
(二)全面要求獸藥經營企業做到“兩個必須”,即:必須有獸藥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供應商、規格、數量、批號等信息的有效購進憑證;購進的產品必須全部做好紙質記錄或錄入“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
(三)在監督檢查中,采取倒查方式對獸藥經營企業“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購銷錄入情況進行核查,對錄入不真實、不規范、不完整以及無有效的獸藥購進憑證等不符合GSP要求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將無購藥憑證的獸藥產品封存扣押,進行質量檢驗。
(四)積極配合國家獸藥質量追溯體系建設,加快“自治區級平臺對接國家平臺”模式的實施。
(五)建立獸藥企業誠信檔案,推行“黑名單”制度。通過對全區獸藥質量監督抽檢結果和農業部獸藥質量通報分析評估,將質量問題嚴重的獸藥生產企業列為重點監控企業。
(六)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銷售無證經營獸藥和銷售假劣獸藥等違法行為。
三、在獸藥使用環節上,推行科學合理使用獸藥
(一)做好宣傳工作,提高養殖人員的質量意識。印發《畜產品質量安全告知書》,利用各種媒體和培訓等形式,進行獸藥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宣傳,普及安全用藥知識,引導養殖者合理、規范用藥。
(二)強化日常監管,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指導規模養殖場建立獸藥使用記錄,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并納入養殖檔案管理。對不執行休藥期制度、養殖檔案不完善的,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違法使用獸藥的,進行立案查處,嚴厲打擊使用原料藥和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用抗菌藥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大獸藥殘留檢測。實行分級管理機制,最大化的利用現有的檢測資源,自治區級檢測機構在加強獸藥殘留監測的基礎上,重點開展確證檢驗,盟市、旗縣級重點開展篩選檢測。
(四)加強信息化管理。積極開展“獸藥使用質量管理信息系統”試點和與國家獸藥質量追溯系統對接工作,形成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的信息化管理閉環,提高畜產品質量追溯和監管效率。
四、進一步加強獸藥監督執法工作,形成對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一)完善網格化監管格局。一是獸藥監管部門給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規模養殖場(基地)掛“監管牌”,公示監管單位、監管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公布獸藥違法舉報和監督電話,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二是進一步落實責任制和質詢制,對監管不力的單位和監管人員進行約談,增強獸藥監管人員的責任心。
(二)促進“檢打”聯動監督執法常態化。充分發揮獸藥檢驗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利用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和殘留檢測結果,大力開展獸藥違法案件的查處。獸藥監管部門要按照“兩個必須”(即:抽樣必須核查來源、案件必須追根溯源)的要求,加強日常監管,在獸藥執法檢查中,抽樣要核查來源,并先行保存相關證據,為實行“檢打”聯動提供有力的證據。
(三)切實加強獸藥監督執法。一是依法依規嚴厲查處農業部通報的假劣獸藥和標簽說明書中擅自改變組方、規格、用法用量、夸大適應癥及涉嫌添加獸藥標準以外藥物成分的獸藥產品。二是責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保持從嚴從重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四)有效開展盟市間交叉檢查工作。在制定《全區獸藥監督檢查方案》及量化評分標準的基礎上,從各盟市選調獸藥監管骨干,對全區各盟市、計劃單列市的獸藥監管工作進行盟市間交叉監督檢查并進行綜合評定打分,作為獸醫工作績效延伸考核的內容;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通報相關盟市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7年10月17日